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房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09    来源:财务处     浏览次数:4048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房产管理办法

日职院字〔2018〕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房产资源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好学校的必要物质条件。为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房产资源,使其发挥最佳效益,根据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校房产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归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

第三条 学校房产分为公用房和周转房两大类。

根据使用主体,公用房分为四种:

(一)教学科研用房;

(二)行政办公用房;

(三)公共服务用房;

(四)后勤服务用房。

周转房包括教师公寓、专家公寓和临时居住用房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公有房产的配置、调整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接管理

第五条 交接管理是指学校新建、改造、捐赠及以其他形式获得的公有房产移交给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所涉及的管理活动。

房产交接包括实体交接和资料交接。

房产实体交接是指整幢楼宇实体部分的交接,内容包括全部房间钥匙、楼内设施设备及清单等。 房产资料交接是指楼宇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应作为档案保存的资料、申办房地产权证需提供的资料等的交接,包括建设竣工图纸(含电子版)、质检、消防和规划等验收合格证明等。 第六条 学校新建、改造房产及配套设施竣工,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基建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办理房产实体和房产资料的移交工作。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房产实体和房产资料;

后勤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电梯设备等特种设备及维护保养事宜; 保卫部门负责接收消防和技术防范设施;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网络设备及维护事宜等;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学校新建、改造房产的归档资料,包括房地产权证办理所需的建设与竣工验收资料、土地资料等。

基建职能部门(含其他移交方)在进行房产移交时须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接收部门办理交接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临时搭建等房产,待房产实体与房产资料交接后,建设部门负责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房产固定资产台账和明细账。

第八条 对于捐赠房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捐赠方办理交接的相关手续,由接受捐赠的部门或实际使用受捐赠资产的部门负责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系统。

第三章 公用房配置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房产的配置与使用应服从学校发展规划和用房功能定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配置和使用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房产的功能定位。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直属单位是学校房产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管理、调配、使用本单位拥有使用权的公用房。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学校为保证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工作而提供的场所,包括教学用房、实验实训用房、教师科研用房等。

教学科研用房归口教务处统一管理和调配,落实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委、行政各职能部门使用的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接待室等办公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归口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落实相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房屋,如图书馆、教工活动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公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用房等。

公共服务用房分别归口至图书馆、工会、学生处(团委)、体育部等单位管理和调配,落实相关责任人。

公共服务用房一般不对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各归口管理部门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实施,出租收益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用房,主要是指服务于师生生活的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用房等,如校内学生公寓(含留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浴室、医务室及校园管理、水电暖供应、后勤维修等用房。

后勤服务用房归口学校总务处统一管理和调配,落实相关责任人。

其中为师生服务的对外出租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和租赁相关事宜,并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十五条 因机构变动或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房的,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重新配置用房并办理用房调配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的公用房可于学校规定范围内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再配置(专项服务用房除外),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各单位的公有房产的房间编号、用途等如需变更,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校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出租、出借学校的公有房产。对于闲置6个月以上的公有房产,学校有权收回。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的在校外借 (租)用的教学、科研及办公等用房,应纳入学校公有房产的统一管理,使用单位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负责日常管理、承担安全责任,签署《房屋借(租)用协议》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周转房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周转房指产权归属学校或实际由学校使用和管理,用于解决教职工短期困难和引进人才短期居住的过渡性住房。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周转房的管理。

第二十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租赁周转房:

(一)在日照市区无住房的新录用教职工;

(二)在日照市区无住房、近年入校已租住教师公寓不满5年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三)在日照市区无住房、已租住教师公寓累计满5年,经学校批准的特殊困难教职工;

(四)学校引进人才需提供周转房者(引进人才指经组织人事处认定的专家、学者等各类人员);

(五)学校研究确定的其他暂住人员。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前两类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给予安排周转房,并签订周转房(教师公寓)使用协议。新录用教职工申请校内教师公寓,原则上硕士及以下人员只安排25㎡房间;

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分工会负责人签字后,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由工会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经学校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给予安排周转房,并签订周转房(教师公寓)使用协议。

引进人才需提供周转房的,由组织人事处出具相关证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给予安排专家公寓,并签订周转房(专家公寓)使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周转房租住期限一般1~5年,协议期满,学校收回住房。承租人需续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续租申请。同意续租的,应签订续租协议,但累计总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已在教师公寓租住满5年且市区无住房的特殊困难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后可再续签1~2年协议。

第二十三条 周转房租金标准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公布,原则上每两年公布一次。

新录用教职工租住,第1~2年按租金标准的25%收取房租,第3~4年按租金标准的50%收取房租,第5年按租金标准收取房租;非新录用的在编在岗教职工租住,第1~2年按租金标准的50%收取房租,累计租住满2年的按租金标准收取房租;经组织人事处认定的引进人才租住,房租按学校引进人才政策收取;学校研究确定的其他暂住人员需收取租金的,按相关协议约定或学校有关规定收取房租。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的租金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资料,按月从承租人工资中扣收。对于不能从工资中直接扣收租金的承租人,国有资产管理处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承租人名单,由承租人自行到学校计划财务处交纳租金。租赁期间的水、电、暖、燃气、物业、保洁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 承租人不得对所租房屋进行改造、扩建,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在住房周围乱搭乱盖;对房屋和设备造成损坏或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修复、还原或进行赔偿。承租人一般不得对周转房进行装修,特殊情况需要装修的,必须事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设计功能等。承租人退房时,不得向学校和新住户索要任何装修费用或补偿。

第二十 承租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凡有举报查实或其他有力证据证实,学校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可以视情形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或追索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租住期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须追究承租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承租人与学校解除或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的(含调离、辞职、自动离职等) ;

(二)租赁期内在市区购买并实际取得住房超过6个月的;

(三)承租人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出国(境)探亲超过6个月以上的,公派出国(境)超过期限未归的;

(四)承租人拖欠房租累计3个月以上或拖欠租金累计达2000元的,无正当理由闲置周转房3个月以上的;

(五)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周转房,擅自改变周转房使用性质从事商业经营的,不配合学校组织的周转房清查活动的;

(六)承租人擅自对周转房进行装修、改造、扩建、破坏房屋结构,在周转房周围乱搭乱盖,故意损坏周转房附属设施的;

(七)承租人利用周转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认定应退房的。

第二十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或学校指定的时限和交房要求退回周转房的,学校可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学校当年度公布租金标准3倍。

第二十 退房时,承租人应自觉腾空并清扫所租赁周转房,并由管理人员现场察看和检验。承租人应报停有线电视、电话和网络等,结清水电费,凭相关票证(报停证明和发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退租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所指新录用教职工,在本办法颁布当年,指当年度及上一年度录用的教职工;本办法颁布第二年起,仅指当年度录用的教职工。

三十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一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