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1    来源:学生工作处     浏览次数:53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系部是被申诉人;申诉人、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学生申诉。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依法依规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设15名委员,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领域专家等组成,特殊情况下可增加委员人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中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组织学生申诉处理会议、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原处理机构。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本人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第九条 学生本人提起申诉,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可建议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以充分保障申诉人权益。

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为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满足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书面申诉材料之日。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二)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申诉人重复提出申诉的;

(五)主动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起15日内对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复查,按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复查结论: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

(三)认定事实不存在,或相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予以维持的复查结论,应书面告知申诉人。作出建议变更或建议撤销的复查结论,按处理或处分的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和机构按程序研究作出是否变更或撤销的复查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或学校相关机构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为有效:

(一)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到会;

(二)到会委员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不少于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三分之二。

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经本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取书面审议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该申诉事项处理或处分过程的;

(二)是申诉人近亲属的,或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申诉人、该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申请回避;

(二)申诉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或委员会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的机构代表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得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的听证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决定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复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或请其他证人到场;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涉及学术规范方面的事项申诉及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受理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申诉,如有相关规定,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申诉期间有关3日、5日、7日、10日、1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收到申诉书、受理决定作出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日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