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学金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9-21    来源:学生工作处     浏览次数:4965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日职院发〔2020〕4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07〕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助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比例

第二条 学校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目主要包括励志类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生源地助学贷款及其他校级资助项目、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相关资助项目等。其中励志类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上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出资设立;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及其他校级资助项目资金由学校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按比例从当年事业收入中提取。

1.励志类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评选要求、比例及名额分配依据当年上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确定。

2.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12200元,23300元,34400元。评选要求、比例及名额分配依据当年上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通知确定。

3.学费减免主要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开支,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可参评学生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大于等于5000元的,按照学费50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可参评学生实际缴纳学费小于5000元的,按照其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进行资助。具体分为三档,1/3免,评选比例为全校可参评学生总数的2%;半免,评选比例为全校可参评学生总数的1%;全免,评选比例为全校可参评学生总数的1%

4.校级困难补助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评选比例为全校可参评学生总数的8%。

5.勤工助学、助学贷款主要用途、资助标准等具体事项详见《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规范》。

第三章 资助项目申请条件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参评学年已经取得学籍注册;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参评学年无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在资助项目评审前已撤销处分(以当年评选通知文件下达时间为准)。

5.学习刻苦努力、积极上进,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无不及格或零学分现象;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励志类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管理办法》、《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励志类奖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审,每生申请年限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学制年限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在校生中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的学生,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审,每生申请年限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学制年限。

第七条 一年级学生参评当学年资助项目评审时,不做成绩方面要求。

第八条 在全部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专业限选课、顶岗实习必修课教学计划后,学生多选的相关课程学习成绩不作为资助项目评审参考指标。

第九条 学生由于不可抗力或校方客观原因(不涉及学生自身原因)造成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专业限选课、顶岗实习必修课缓考,则该学生该门课程成绩将不作为其参加资助项目评审的依据,不影响其参与资助项目的评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全体师生有权对获得励志类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监督。如受资助学生在资助资金发放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况,则已获资助资金可被收回:

1.触犯宪法、法律者;

2.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受到警告及以上文件处分者;

3.生活不节俭,奢侈浪费,出现与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符的高消费行为,包括超过一般同学消费水平购置超出学习与生活所需的物品(如贵重首饰、高档服装化妆品电子产品等),经常进出文体娱乐场所高档消费、经常在外大额就餐、吸烟酗酒等;

4.未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生活状况,通过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经核实者。

第十一条 受助资格被收回和递补的办理程序、要求为:被收回的资助项目由所属二级学院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学年评审规定与标准递补,如收回资助项目有档次划分,则递补学生可以同档递补或低档次多人递补。二级学院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确认后,将符合收回条件或递补条件的学生名单、事由材料按照二级学院评选工作公示要求公示无异议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如无符合递补条件的学生,则由学生工作处将收回的资助项目列入所属二级学院次年分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