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毕业生,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
我院具有学籍的全日制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我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按照毕业生总数的5%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学习成绩突出,无不及格现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和英语等级证书,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达标。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根据学院下达具体的评选通知和评选指标,各系部组织各班级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初选人员后报各系部,各系部审查后,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写出评选工作报告,将“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及评选工作报告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在全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院审核同意后,在“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加盖学院公章,学生工作处撰写评选工作报告,并将院级优秀毕生在学院行文公布。
(三)学院在毕业典礼上,对院级优秀毕业生进行隆重表彰,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份由各系部装入学生档案,一份由学生工作处保存。
(四)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资格和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做好优秀毕业的就业推荐工作
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优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