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
实施办法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1.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2.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3.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二、院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4.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5.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学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意见。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4)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德育、宣传、纪检、统战、群团、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等工作的规划和重要的制度措施。
(5)讨论决定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监督、奖惩、推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意见,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6)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7)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院级专门委员会、院级非常设机构,以及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讨论决定学校经费、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10万元及以上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借贷、使用。
(9)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重大社会服务项目、校企合作重要事项。
(10)讨论决定外事工作政策、校际文化交流重大事项、非学术性访问计划,处级及以上干部出国(境)计划。
(11)研究决定和推荐校级及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以及教职工和学生的奖惩。
(12)审议审定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6.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含正处级干部)、院长助理,学院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方式,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学习传达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大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讨论决定党委会关于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决议的实施意见。
(3)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和具体活动。
(4)讨论决定单项支出在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预算外资金使用。
(5)讨论拟定和推荐校级及以上行政方面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以及教职工和学生的相关奖惩。
(6)讨论拟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和专业招生调剂等情况。
(7)讨论拟定教学、科研、行政机构的设置和重大调整方案。
(8)讨论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五年事业发展规划,并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计划和规划完成情况以及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9)讨论拟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筹措经费、兴办产业和社会服务等事项。
(10)讨论拟定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年度人事计划和教职工的引进、调配、工资调整等重要问题。
(11)讨论拟定学校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
(12)讨论拟定重要基建项目及投资概算,学校土地置换和其他重要办学设施的租赁或征用方案。
(13)审议审定需要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7. 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须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须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须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涉及学生权利义务变更的制度性文件,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和听证程序。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须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落实和督查,必要时由党委(学院)办公室给责任部门下达会议决议督查通知单,并协助分管领导传达和督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书记和院长报告。
四、完善协调运行机制
8. 坚持民主集中制。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9. 坚持和完善党委书记和院长的定期沟通交流制度。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对一些重要问题,可通过书记办公会的形式,统一意见,达成共识。
10. 完善并落实谈心谈话制度。除经常性的工作沟通外,党委书记和院长每学期至少交心谈心1次,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交心谈心1次,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11.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要参加联系院部党总支的民主生活会和分管部门直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12. 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严格执行《学术委员会章程》,健全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设立专业建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学风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建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3. 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学校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和二级工会作用,落实好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制度。完善学校领导与一线教师“面对面”交流制度,班子成员联系二级学院、科级处级干部联系班级制度。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加大财务、基建、招生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充分发挥预算工作委员会作用,确保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合理。
五、强化保障和监督机制
14. 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纯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15. 坚持从严治党。学校党委要增强管党治党意识,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校长要全力支持学校党建工作,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党委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党建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要求,推进学校党建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16.落实好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重要议题要在会前做好调查研究,充分酝酿。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和执行落实情况要通过党委(学院)办公室及时报学校党委、行政。
17.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完善并落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长效机制,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8. 学校领导班子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要求、基本程序、基本方法,增强贯彻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学校党委将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每年开展1次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日职院办字〔2014〕33号)关于会议召开频次和议事范围的有关内容按本文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