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23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5252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

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试行)

 

为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各处室、院部工作活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客观公正的二级考核评价机制,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鲁人发〔2007〕48号)、《日照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日人社发〔2013〕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及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透明,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坚持过程考核与年终考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总量控制,按岗取酬,二级分配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及分类

(一)考核对象

各处室、院部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考核对象分类

1、院部专任教师、坐班人员和专职辅导员

2、处室职员

3、学院副科及以上管理干部

三、工作机构

在学院《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框架下,各处室、院部分别成立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制定并实施本部门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院部考核工作组成员要吸收各方面代表,制定的内部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须广泛征求意见并讨论通过;处室制定的内部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须经本处室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各处室、院部内部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报学院审核通过后实施。

四、考核方式及内容

采用日常检查、年终考核两种方式进行,年终考核注重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处室、院部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一)日常检查

各处室、院部参照学校绩效考核日常检查内容,制定本部门的日常检查项目内容,并组织开展每月不少于1次的检查。

(二)年终考核

1、定性考核

各处室、院部制定的定性考核内容,要分类确定参加测评人员范围及各自所占比重,确保能够客观、真实地评价被考核人员的工作实绩。

2、定量考核

各处室、院部结合各岗位工作性质、特点及具体职责,科学合理地制定定量考核内容及标准。

五、考核结果与使用

(一)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为A、B、C三等。

各处室、院部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对象分类考核综合成绩排名,研究拟定A等人选名单,并面向本部门全体教职工进行公示。年度绩效考核为A等的人数控制在各部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以内。

教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考核结果不能为A等:

1、对同一问题投诉较多的直接责任者;

2、出现教学事故的;

3、在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现象的;

4、达不到基本工作量的;

5、年度内违反“六不准”规定的;

6、对学生群体性危机事件负重要责任的;

7、由考核工作小组确定不能为A等的其他情形。

教职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考核结果为C等:

1、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

2、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师风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政策的;

4、造成平安校园建设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

5、对学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6、对学生群体性危机事件负主要责任的;

7、年度内违反四次及以上“六不准”规定或违反“四严禁”规定的;

8、出现无故旷工的;

9、由考核工作小组确定为C等的其它情形。

(二)考核结果使用

1、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

处室、院部内部考核结果为A等的教职工,其当年度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适当提升;考核结果为C等的,扣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C等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2、与评先树优挂钩

当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优秀人选,在考核结果为A等的教职工中产生。

3、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

教职工在处室、院部内部年度考核中结果为A等,且其所在处室、院部当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等,在专业技术评聘时予以适当加分,具体做法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与岗位聘任挂钩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C等的教职工,由处室、院部班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时整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C等的教职工,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按岗位聘用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岗位调整或解聘处理。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发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财政划拨和学校贴补两部分。财政划拨部分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进行核定;学校贴补部分由学校根据年度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学校根据各处室、院部绩效考核结果,将奖励性绩效工资打包拨付至各处室、院部。处室、院部依据内部绩效考核结果进行二次分配。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

1、各处室、院部(不含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

1)财政划拨部分

学校将财政划拨部分全额拨付至各处室、院部。

2)学校贴补部分

处室、院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贴补部分,主要由学校当年投放的贴补人均数和处室、院部绩效考核系数确定,二级学院比处室高10%(比例为0.92P:1.02P,P为学校贴补人均数)。

各二级学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贴补部分,按师生比计算,其中教师数所占比例为学校贴补人均数的80%,学生数所占比例为20%。教学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贴补部分,为二级学院贴补的平均数。

考核系数的确定。考核系数按各处室、院部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得分计算,处室、院部年度绩效考核总成绩排名第一的,考核系数分别定为1.00,其余按比例依次折算。年度绩效考核为A等的处室、院部考核系数上浮10%,C等的处室、院部考核系数下降50%。因各处室、院部工作职责及性质不同,存在结构性差异,在具体核算考核系数时,采取保护政策,对考核总成绩排名后三的,考核系数使用倒数第四名的系数,保护期为两年。

3)计算公式

院部奖励性绩效工资=院部财政划拨总额+院部学校贴补总额×考核系数

处室奖励性绩效工资=处室财政划拨总额+处室学校贴补总额×考核系数

4)二次分配

学校分配到处室、院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由处室、院部结合内部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及《指导意见》相关说明,依据内部分配方案进行二次分配。

2、学校副科及以上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算

学校副科及以上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全校财政划拨人均数、学校贴补人均数、考核系数和岗位系数确定,考核系数使用干部所在处室、院部系数。

处室、院部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财政划拨人均数+学校贴补人均数×考核系数)×岗位系数

学校副科及以上干部岗位系数:副科1.2,正科1.5,直属单位正职1.65,副处1.8,班子成员(副处)2.1,正处2.4。

学校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市政府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情况统筹考虑确定,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七、相关说明

1、由学校派出参加非学历学位培训的,视为在岗;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处室、院部同类人员的平均数计算。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由学校另行规定。

2、新参加工作人员及新调入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来校时间考核计发。

3、借调人员,借调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借调单位考核;不满6个月的,仍由原单位考核。

4、婚、产假人员,根据国家相关精神,教职工婚、产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平均数计算。

5、事、病假人员,由处室、院部按如下标准执行。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扣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1个月的,扣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3个月的,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6个月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累计2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按同等人员的平均数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2-6个月以内的,财政划拨部分全额发放,学校贴补按同等人员的半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无学校贴补。

6、承担其他学院公共课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按照全校专任教师人均课时量和师生比,折合成学生数后与其实际学生数合并计算;二级学院有外聘教师的,采用同等方法折合成学生数后,在其实际学生数中扣除计算。

7、鼓励学校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积极承担相应教学任务,处室、院部副处级干部每周兼课不超过4课时,其他处室、院部人员每周兼课不超过6课时,超出部分不计绩效;纳入绩效的课酬计算标准,由教务科研处制定相关办法。

8、天润科贸有限公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关于印发<天润科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和运行模式意见>的通知》(日职院字〔2014〕48号)文件精神执行。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处、考核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