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在校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办学水平,丰富学生学习经历,进一步规范在校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管理与指导,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境)交流学习是指在校生(下称“交流生”)经学校同意,赴国(境)外高校、机构执行交流、学习等任务。
第三条 选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愿申请、院部推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发布通知,组织遴选,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行前教育,代表学校与学生签订《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书》等工作。
第五条 院部负责本单位交流生推选,选课指导,出国(境)学习期间的跟踪管理,返校报到、学分认定和成绩录入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交流生学籍管理,奖、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退宿审批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取得的成绩和获得的学分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交流生费用收缴、支付及退还等工作。
第三章 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九条 选派标准
交流生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 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地区)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方院校、机构的管理规定。
(三)学习成绩良好;
(四)身心健康,能够完成出国(境)交流学习任务;
(五)符合国(境)外院校、机构的申请条件;
(六)已足额缴纳我校各项费用;
第十条 选派程序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拟定并下发出国(境)外交流学习报名通知;
(二) 院部按要求组织学生报名,进行初选和推荐;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遴选,确定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为5天。如有自愿放弃者,依次递补;
(四)公示期满,经学校批准、外方学校同意后由各部门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做好派出工作。
第四章 学习管理
第十一条 交流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无需办理我校休学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同意,交流生不得擅自改变学习期限及外派国家(地区)、院校、机构。
第十二条 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确需提前回国的,须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上报学校同意后方可回国。
第十三条 交流生归国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院部和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如未经申请批准超过交流学习规定期限未归或非法滞留,我校将按学生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多修读外方课程获得学分,但未经学校批准的交流学习项目和离校前未履行手续的,将一律不承认其所获学分及成绩。
第十五条 出国(境)前,院部须按交流生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告知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修专业课课程门数和应修学分数,并安排专人指导学生按课程相近或相似原则选修外方课程。
第十六条 交流生国(境)外修读一学期及以上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按下列原则认定并计入我校总学分。
(一)交流生按要求在国(境)外获得的学分与我校对应时限应修学分相等时,可直接对等认定为我校应修学分。
(二)交流生按要求在国(境)外获得的学分高于我校对应时限应修学分时,超出部分可转换认定为我校通识教育课学分。认定的通识教育课学分不得超过4学分。
(三)交流生已按要求选修外方课程,但因学制差异或考试不及格导致在国(境)外获得的学分低于我校应修学分时,由交流生所在院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采取重修、补考、学分减免等方式获得学分。
(四)毕业考核由院部会同教务处办理。
(五)交流生学习语言课程获得的学分亦按上述原则给予认定。
第十七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分证明材料,经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确认后原件由学生本人留存,复印件由院部及教务处存档,其认定的学分由院部会同教务处录入学分银行。
第十八条 成绩录入
(一)如学生成绩外方以百分制评价,成绩录入时按实际成绩录入。
(二)如学生成绩外方以A、B、C、D制评价,则按成绩单中的说明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并录入。
如成绩单中无成绩说明,可参照表一和表二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并录入。如学生成绩外方以“合格、不合格”形式评价,则分别转换为“70、55”分并录入。
表一:十二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成绩对应转换关系
成绩 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F |
百分制 成绩 |
95-100 |
90-94 |
85-89 |
82-84 |
78-81 |
75-77 |
72-74 |
69-71 |
66-68 |
63-65 |
60-62 |
0-59 |
表二: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成绩对应转换关系
成绩 等级 |
A |
B |
C |
D |
F |
百分制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第六章 学费及资助
第十九条 隶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交流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须向外方交纳学费的,其对应学习期限内在我校应缴纳学费全部减免;不向外方交纳学费的,在我校应缴纳的学费按正常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交流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在我校缴纳的学费按正常学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交流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如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我校将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