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8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3041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学院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为,强化履约验收责任,明确履约验收要求,严格违约失信责任追究,确保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补充合同视同采购合同组成部分。学院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在履约过程中确需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方可实施。

  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第二   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采购项目单位是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

第七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验收组织单位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供应商应当配合项目验收组织方,提供同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第三章  项目验收程序

第九条 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供应商向项目单位发出验收建议后,项目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并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学院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格式见附件1)。

隐蔽工程部分由项目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供应商履行过程中验收,由责任人员和施工人员签字确认;包含室内装饰装修内容的项目,验收前应当进行环评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

第十条 合同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2名专业技术人员、项目单位采购需求指定人员、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员等至少5人以上单数组成,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项目单位负责人担任,也可由负责人指定。前期参与采购或招标评审的专家及采购代表应当回避。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项目规划统筹部门应当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应合同履行情况。

(一)制定验收方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根据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和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方案。

(二)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根据事先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三)出具验收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由验收小组成员及供应商签字后,报告学院。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以下统称“分段验收”),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意见。

(四)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合格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将项目验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项目单位留存复印件。

十三 项目验收应当是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

(一)项目验收范围应当完整,与采购合同一致,包括合同标的的每一组成部分及其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不得省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二)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复杂设备应当包括出厂及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检验及相关伴随服务检验等。工程类项目应当包括施工内容、施工用料、施工进程、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服务类项目应当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

(三)项目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

(四)项目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未进行相应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

(五)项目验收意见应当客观真实。重大民生、金额较大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评估机构等参与,出具专业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明确的评估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验收意见附件。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验收意见。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不完全符合,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并形成项目验收书(格式见附件2)。确认验收合格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公章;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中存在验收小组成员其他意见的,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对网上商城以及其他金额较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前述验收流程,由验收组织单位指定本单位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项目验收意见,并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确认。

第十八条 除涉密情形外,政府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验收意见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学院承担。因供应商问题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由供应商负担验收费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按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验收评审外聘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学院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完结后,项目单位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作为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涉及分段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阶段性验收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学院项目验收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项目验收的质疑投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有关履约验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学院项目验收制度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小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学院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学院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由学院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等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四)履约验收责任不落实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影响的;

(五)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学院声誉的;

(六)验收小组成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七)第三方机构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评估意见等相关证明,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八)其他影响项目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二十六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记录,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违约失信责任。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移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属于自行采购项目的,3年内不准参与学院的自行采购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

(二)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

(四)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

(五)与学院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六)其他损害公共利益、学院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 

第五    

    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