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8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2729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学校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建康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日职院字〔2014〕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是: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运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各种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学校成立的全资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一并为学校固定资产,依照本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财产状况,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七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统筹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一级账户,做好包括土地、公共用房、各种仪器设备、家具、文物以及陈列物等资产的验收、建卡、建账管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指导培训。

(四)负责审批资产的登记、入库和调拨,办理固定资产有偿使用及处置相关事宜。

(五)负责审核、论证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和物资供应等工作。

(六)参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大型维修论证,组织教学仪器设备、生产设备和图书等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评估实验、实训等教学设备的使用效益,协调固定资产的共享调配。

(八)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信息统计。

(九)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产业商业用房的规划和调整。

(十)对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和学校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固定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管理范围

1.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的财务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内的财务审核和记账。

2.教务科研处:组织教学设备购置计划的立项申报、论证报批,教学、实验实训设备使用与维护的监管;贵重实验实训设备的档案管理和效益评价;教学用房的调配和监管。

3.党委(行政)办公室:公务用车、文物及陈列品的使用和管理,行政办公用房的调配和监管。

4.图书馆:组织和协调本校的图书等文献资源建设。

5.学生工作处(团委):学生公寓的调配与管理;学校学生社团固定资产管理。

6.总务处:公用房屋的产权、土地征用及使用权办理;公用房屋、构筑物、绿化树木和后勤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维护、维修和改造,后勤服务用房的调配和监管。

7.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学校网络资源及与其相关固定资产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归口固定资产管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2.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组织或参与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3.保证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负责大型维修、维护,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对相关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提出处理建议。

4.负责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清查、调配、使用情况检查和使用效益考核,确保其使用安全。

5.负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是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对所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申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确定使用人。

(四)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五)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六)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七)检查、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和账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教育部高教司印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手册》分为十五大类。即: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第十二条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汽车以及单位价值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仪器设备为学校贵重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六)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它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成套或系统性固定资产,按能独立使用的最小单元计价。

(十一)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资产购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重估价值;

(五)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核算与账务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核算、分类核算和分户核算。定期与计划财务处核对账目,每年底与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使用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和卡片账,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分户核算,并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物相符。固定资产卡片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并经本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内部划转,必须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出并经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固定资产处置通知单、固定资产内部划转单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有关账簿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人员、保管人员等应安排具有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人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九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招标管理。

第二十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编制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购置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导申购单位组织采购,购买批量、金额较大的要实行招标采购,无法实施招标采购或招标成本过高的,可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零星采购实行两人以上采购制。

第二十一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二十四条  改建、扩建和绿化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审计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工程审计报告对决算书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形成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增值,如有固定资产形成或增值,应做相应报增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受赠固定资产,由受赠单位凭有关价格凭据等证明材料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受赠应签订捐赠协议。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九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对于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予以调配或处置。

第三十二条  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使用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使用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使用费和租金。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地点等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四)盘亏的资产;

(五)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六)按照国家规定以旧换新的资产;

(七)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对虽已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符合资产处置的条件,但能反映学校发展历程,具有时代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资产,应由党委(学院)办公室等单位收藏,其余的再做处置。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学校、日照市财政局审批。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审批意见进行处置。

(五)处置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原使用单位处理相关账目。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追究其相关责任。丢失或损坏的固定资产,在相关责任事项处理完毕后,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相关账目处理。

第四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全学校实际,制订各类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程序内部调配:

(一)调出单位提出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落实调入单位;

(三)在归口管理部门监督下调出、调入单位办理资产交接,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配单;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调出、调入单位登记相关账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内部机构合并、撤销、分立引起固定资产变动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对涉及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并办理交接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全校固定资产账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闲置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按有关法规制度对清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全面清查每年进行一次,清查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30日。局部清查、不定期清查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四十六条  对清查出的各项固定资产盘盈(含账外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闲置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由于失职、不负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固定资产管理规范,资产使用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调动工作,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作为离任财务审计的重要内容。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责任人调动工作岗位要办理资产交接。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并对清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八章  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用好管好学校固定资产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凡有下列行为者,学校将责令其迅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本单位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损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资产的;

(三)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填写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拒不服从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调配和处置的;

(五)非正常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六)无故拒绝赔偿或赔偿不及时的。

第五十条  丢失或人为损坏固定资产,应由责任人及时予以实物赔偿或现金赔偿。

实物赔偿时,应赔偿不低于原资产品牌、档次、规格型号的同类资产。

现金赔偿时,赔偿款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赔偿款按下列标准核算:

(一)丢失或损坏一般固定资产的,按资产合理残值的1.5倍进行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资产原值,最低不少于原值的15%;

(二)丢失或损坏稀缺珍贵资产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

(三)凡未经批准擅自动用造成丢失或损坏者,均按上述规定加倍赔偿。

第五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非工作失误造成丢失、损坏的,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可酌情适当免责。免责报告由国有资产处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