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8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2496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预算管理,充分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高学院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是指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所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综合反映学院经济状况,是学院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学院依法实行财务预算、决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的预算编制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计划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条 学院预、决算按年度编制,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编制要求

第六条  预算编制应遵照日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目标、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安排需落实学院党政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收入预算要遵循“积极、稳妥、谨慎”的原则,既要考虑资金来源渠道和收入的增减情况,又要合理预计、核实,不漏不少。在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对或有收入项目谨慎预计。

第八条 支出预算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兼顾全面、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基本人员经费开支和必须的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突出人才培养这一中心工作和其他急需任务。

第九条 部门预算要细化到办公费、差旅费等经济科目。无预算,不得列支,支出不能突破预算,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用途。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支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学院支出预算中要安排收入预算的5%或不低于200万元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解决在执行预算时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一条  支出要与预算进度相匹配,避免年底之前进行突击用钱。要充分发挥预算对工作进度的控制和反馈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学院对预算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各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院通过多种渠道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事业费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根据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及学生人数计算,考虑学生欠费及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适当折算;科研事业收入由科研与规划发展处按科研项目收入水平测算。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有关要求测算。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按相关规定测算。

(五)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业务部门预算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测算。

(六)其他收入,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参照往年收入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业务计划情况,按项目逐一测算。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院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学院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将支出预算指标分解到院内各部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规定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学院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指学院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人员支出,即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医疗费、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等。分在职和聘用制人员,按核定的编制数和工资、津贴、奖金等标准测算;奖助学金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提数测算。

2)公用支出,是指学院为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等事业活动的开展及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所消耗的日常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专用材料购置费、一般及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等。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支出定额标准测算,视业务性质和部门职责,按照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分解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实行责任管理。

2.项目支出是学院为了完成事业发展目标和特定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由各部门进行调研分析论证形成项目申报文本,学院依据事业发展规划与财力情况统筹安排,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项目建设期内的滚动预算。从项目论证、实施到完工进行全面测算和全方位监控,做到“按项申报、专款专用、单项核算、绩效管理”。

(二)经营支出,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根据计划安排,结合经营收入情况统筹测算。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参照历年实际,按学院相关规定测算。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按有关要求测算。

(五)其他支出,指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参照历年实际和学院工作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十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要求,学院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批采用“两上两下”的程序。

1.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学院各部门编制校内初步预算,确定年度收支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收支计划,提出学院总预算草案,经学院审议后,上报市财政。(即“一上”)

2.市财政平衡全市预算后,下达学院总预算控制数,计划财务处依据预算控制数平衡学院各部门预算,经学院审议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要求各部门重新平衡部门预算,并再次上报。(即“一下”)

3.在财政预算控制数范围内,计划财务处依据各部门再次提报的预算编报学院总预算草案,经主管财务工作副院长审核、预算委员会审议后,由院长审批,经党委会审定后上报市财政。(即“二上”)

4.学院根据市财政批复的总预算,再次平衡调整各部门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审议后,下达部门预算,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即“二下”)

第五章  预算执行的日常控制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部门预算一经学院党委会审定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各部门须按照下达的收入项目、支出项目、预算指标等组织实施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加强收入管理,依法组织创收。所有应纳入预算的资金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不得截留、拖欠或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支出管理要规范,各部门应按照预算安排有计划地推进预算支出,不得超标准、超范围、超预算使用经费,不得变造、伪造单据,套取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预算经费在年内没有按计划使用部分,由学院统筹,项目已经招标或发生支出在年内没有报销的,需结转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及时掌握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学院要求及时公开。

第六章  决算与预算执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务决算要求,对预算年度内的财务收入、支出、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解决方案,确保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及预、决算执行情况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反馈机制。财务部门定期向学院提报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过程的偏差,将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年末,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草案,经学院审批后,形成年度决算报告,并上报市财政。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按照学院规定及要求制订绩效目标,对本单位的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及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预算执行的考核与评价。各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和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预算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以内审为主、外审为辅的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内部审计及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计等方式,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加强对校内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教代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门户网站设立财务公开专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学院预算和决算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及时编制、报送年度预算草案;

2.擅自调整预算或改变预算支出用途;

3.未将所有收支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支;

4.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上缴收入;

5.擅自改变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用途。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追回骗取或违规使用的资金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外,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经费;

2.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3.其他违反国家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