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8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2867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资金借支行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占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是指学院暂时垫付给部门或个人的,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清结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外出实习费、购买设备或材料的预付款、因公出国费用及学生住院费等暂付款项。

第三条  借款人即办理借款的经手人,原则上也是用款人,一般应为本校在职教职工。借款人或责任人对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报销、归还负直接经济责任。

第四条  借款原则。

(一)公款不得私借。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公用性业务中不能用公务卡结算的业务,因私一律不予借款。

(二)借款必须有明确的经费来源。财务处不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借款,特殊情况借款必须有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借款报告或合同。

(三)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应依据实际情况适量借取,办理借款时必须注明借款事由,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四)借款必须及时清结。借款坚持一事一借,一借一清,前账到期不清,后款不借。

第二章  借款的办理

第五条  借款限额及期限

(一)学生外出比赛或实习

带队教师根据往返学院至出差、实习目的地直线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以及各项参赛、实习费用,估算所需款项,在出差前5天内预借,出差结束15天内须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教职工继续教育

教职工参加经学院批准的短期(6个月内)培养的培训费和访问学者的相关费用由人事处核定借款金额,出国研修人员按职能部门依据研修计划核定的金额借款(如需兑换外币的可参考国家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换汇当日人民币交易牌价中间价)。短期培训借款、访问学者和出国人员必须在研修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小型采购

购置小型设备,采购材料、物品、报刊杂志、图书资料(含教材)及其它物品,按应付款金额借款,必须在发票开出之日起30天内办理验收和报销手续。

(四)大型设备预付款

预付设备款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办理,手续不全不得支付预付款,项目验收后30天内必须办理入库及结算手续。

(五)医疗借款

学生因病住院借款,必须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医院催款单申请借款,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作为借款人,应在学生出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第六条 借款程序

(一)借款业务流程及审批:1、经办人填写,持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借款单到财务处借款。2、借款金额如果在1万元以下,由财务处长进行审批;如果借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经财务处长进行审核,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3、财务处结算科复审后支付入账。

(二)借款支付

借款人持已审批的借款单及相关审批资料到财务处办理借款,预付设备款等按规定应签订合同的项目必须将合同原件一并交财务处办理。会计人员不得办理未经审批的借款事项。

第三章  借款报销和归还

第七条 借款人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借款。因特殊原因借款事项取消或延迟,借款人应及时将借款退回,不得挤占和挪用公款,不得以其它票据报销抵冲。

第八条 借款经办事项完成后,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已审批的票据交财务处报销冲账,同时将余款退回。转账借款的收款单位名称与报销票据上的收款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借款用途与报销内容不一致的,会计人员不得报销冲账。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报销还款的,借款人应书面说明情况,由经费审批人签字,酌情适当展期,最长可展期一个月。

第四章  借款责任范围

第十条 借款事项一经发生,学院与借款单位和借款人自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学院财务处必须按期收回借款。

第十一条 对假冒他人之名或冒用、伪造审批人笔迹审批的借款,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并取消其再借款资格,情节严重者,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超过规定报销期限且在财务处下达催还借款规定期内,仍未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的,财务处将冻结借款项目或者相关项目经费,同时在财务处网站公布,并扣发借款人全额工资津贴用于还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办理调离学院手续或自费出国出境手续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的,须向财务处书面说明情况,经费审批人批准同意后,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否则,人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离手续,不得允许其出国出境。

第十四条 凡因工作失职使借款变成死帐、呆帐,导致学院资金受到损失的,将追究借款人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按月清理往来款项,做到账账相符,并及时催还借款。对长期借款和历史遗留问题应如实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有借款的单位和部门在收到财务处催还借款的通知后,应认真组织自查,并及时通知借款人本人。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学院其他制度中涉及到的借款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