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28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2750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学校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维护学校经济安全和推进学校廉政建设中的监督作用,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及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应定期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在学校监察审计处,配备与学校规模和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监察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内审后续教育。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监察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下列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审计:

(一)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二)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情况;

(七)中层领导干部和校属企业负责人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结论情况;

(九)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十)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将审计调查结果向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审计任务,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经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监察审计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时,拥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检查有关制度及操作过程;

(四)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经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监察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处实施审计时,应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书面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请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分管领导审签并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监察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察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学校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学校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