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8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3234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障我院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或不能正常维持该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日照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经认定评议可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等3档困难等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面领导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的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批并对认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做出决策等。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等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各二级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备案;利益诉求问题的上传下达及相关事宜的处理等。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各自的学生资助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本学院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的审核确定;信息公开公示;利益诉求处理等。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专业或班级为评议单位的认定评议小组。由评议单位的辅导员担任评议小组组长(如果有多名辅导员同在一个评议单位内,则明确一名辅导员担任评议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候选人由评议小组组长推荐和在评议单位内随机抽取两种方式组合产生。其中,随机抽取的学生代表候选人要占评议单位小组成员的半数以上。每位学生代表候选人由评议单位学生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获得半数以上投票通过的学生代表候选人成为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人数必须达到评议单位学生总数的30%以上。学生代表不可自我评议,如在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有学生代表,则在评议该生时,应暂停其学生代表职能并回避。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单亲或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属子女、低保家庭子女,无稳定经济来源。

2.遭遇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家庭经济状况受到严重影响;

3.家庭主要成员有需要大额钱款治疗或者长期治疗的病人,家庭经济状况受到严重影响;

4.学生本人残疾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家庭经济状况受到严重影响;

5.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或者收入低;

6.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正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间段为每年秋季学期开学至当年11月份;已具备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学生的复查,由各二级学院分年度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时间组织进行,并随机抽取不少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学生如遭遇突发情况,可随时根据认定程序对其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校每年为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以下简称调查表)。调查表同时挂载学校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网站,在校生可自行下载或向所在二级学院申领;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已具备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学生的复查,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在组织学生进行困难认定申请前,要先召开政策解读会,进行政策宣传和工作要求,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引导,公开相关制度规定、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利益诉求渠道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并依据申请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评议结束后,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与困难等级需在该认定评议小组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通过后,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第五章 利益诉求处理

第十五条  如师生对认定过程或公示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如对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核查结果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复议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与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行为、生活状况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通过主题班会、系列教育活动等,有针对性的引导学生讲诚信、知感恩,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学校和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访谈、电话信件、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与核实。如有需要实地走访,但因路程、走访人数或其他因素等限制而不便进行的,可通过《学生协助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暂行规定》(附件1)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困难学生资格,追回资助项目资金,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尊重保护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隐私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学生协助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暂行规定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学生协助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状况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需要实地走访,但因路程、走访人数或其他因素等限制而不便进行的,可根据本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假期社会实践的形式进行协助了解。

第二条 要按照就近就便、安全第一、完全自愿地原则组织学生进行协助了解工作。

第三条 参加协助了解的学生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各二级学院的要求,对需要了解的情况进行核实确定。

第四条 参加协助了解的学生应至少有一人与被走访对象在同一个区县内,并有公共交通工具可前往被走访对象家庭所在地且能当天往返。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参加协助了解的学生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走访调查能力培训。

第五条 走访结束后,参加协助了解的学生要以书面文字和图片的形式向二级学院报告实际情况。其中文字报告内容主要为对各二级学院需要了解情况的整理。图片作为佐证材料,是对被走访对象家庭生活环境和家庭成员状态等的实际拍摄。汇报材料必须如实、客观,如有主观故意歪曲事实情况,将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条 参加协助了解的学生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走访对象所属二级学院承担。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协助了解学生一定的补助。

 

 

 

 

 


附件2: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民 族

 

身份证

号  码

 

政治

面貌

 

入学前

户  口

□城镇       □农村

家  庭

人口数

 

毕业

学校

 

个人

特长

 

孤 残

□是  □否

单  亲

□是   □否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是    □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签章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注: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

附件3: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

年收入

学  院

 

 

专 业

 

年  级

 

 

在校联系电话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B.家庭经济困难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认定决定

院(系)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