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学生成绩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学生成绩管理机制,结合我院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成绩是指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取得的成绩。
第二章 学分与绩点
第三条 学生成绩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等级的计量单位,是考核和比较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手段。
第四条 课程学分获取。课程学分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的学分。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取得考核资格,考核评价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者,经审查确认后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入,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表1 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表
成 绩 |
课 程 绩 点 |
成 绩 |
课 程 绩 点 |
90分及以上 |
4.0-5.0 |
优秀 |
4.5 |
80-89分 |
3.0-3.9 |
良好 |
3.5 |
70-79分 |
2.0-2.9 |
中等 |
2.5 |
60-69分 |
1.0-1.9 |
及格 |
1.5 |
60分以下 |
0 |
不及格 |
0 |
第六条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数:即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该课程的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结算,作为综合考评及奖励学生的重要依据。
∑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 = ————————————
∑所学课程(环节)的学分
第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标准。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
第三章 成绩的评定与记载
第八条 成绩由平时、期末考试、实习实训、实验或上机或其它考核按一定比例构成,成绩以百分制、五级制记载。
第九条 考核成绩通过期末考试、补考、重修等方式获得。
第十条 必修课不及格必须重新学习并考试;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新学习,也可以选修其他课程补足学分。
第十一条 缓考学生需提出申请,经审核取得缓考资格,跟随下一级同门课程考核时间进行考核,取得该课程成绩,成绩计算办法同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第十二条 重修学生需在网上申请重修资格。经审核取得重修资格,按规定参加重修并考试,取得该课程成绩,成绩计算办法同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计算办法。
第十三条 补考学生需在网上申请补考资格。经审核取得一次补考机会。学生于下一个学期补考期间参加补考,取得该课程成绩,成绩及格则录入及格或60分,成绩不及格则录入不及格或实际分数。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及时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单填写及成绩录入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在考试结束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组织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纸质课程成绩单,同试卷、成绩分析表一并交到开课学院或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 开课学院或部门汇总纸质课程成绩单,并于考试结束十个工作日内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七条 成绩提交后不允许更改。如确属任课教师工作疏忽需要更改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改审批单》,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四章 成绩查询
第十八条 学生查询成绩需登录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凭个人学号和密码登录查询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评教的学生不能网上查询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时,各二级学院统一按需打印学生成绩单,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个人需打印成绩单的,到相应二级学院登记,二级学院汇总本学院需要打印的成绩单,于每周四统一到教务处审核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已经毕业的学生如需成绩单,到学院档案室复印,并加盖档案章。
第五章 毕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每年5月下旬组织各二级学院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毕业生学业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按照毕业生学业完成情况,分别填制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他成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