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3548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

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推进学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双高计划”)各项工作,规范“双高计划”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规范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9〕5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8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20〕3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投入资金、地方财政(含省、市)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组成。

第三条 项目资金重点用于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打造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打造高水平专业群和高水平双师队伍、提升校企合作水平、提升服务发展水平、提升学校治理水平、提升信息化水平和国际化水平等方面。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兼顾发展、注重绩效”的原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双高计划”建设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学校“双高计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高建设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牵头,各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及学校其他单位配合,根据各项目建设基础、建设成效、建设特色、建设水平等因素,组织编制学校“双高计划”建设经费年度分配方案,经项目组讨论、分管校领导审核、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党委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双高计划”建设经费的预算管理和预算指标下达;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控制和执行进度的监督;参与项目阶段检查、验收评估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监督项目执行与资金使用,组织绩效自查,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为项目建设提供条件保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验收要点,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保证建设资金使用与任务书的一致性;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和执行绩效。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绩效结果负责,接受学校对经费使用、建设进度、建设结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复的《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任务书》预算安排项目资金。预算一经审定,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牵头单位同意,经双高建设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审核,项目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定,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所有项目调整不能超过学校已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经费预算控制额度。

第十条 项目年度预算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学校预算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预算或支出规划,并按年度编制项目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双高建设办公室上报下年度建设项目立项书、建设方案及资金预算安排计划,包括建设目标、绩效目标、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和资金安排计划,目标任务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保证预算执行时序进度。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落实自筹资金,确保项目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到账,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应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与建设资金使用有关的人员,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等。

(一)人员经费。指在“双高计划”建设中引进高层次人才、建设高水平双师团队和高端人才、青年人才、双师人才培养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必要的劳务支出等。

(二)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为完成“双高计划”建设任务而购置的必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图书资料、数据库、信息化建设等发生的支出。

(三)维修费。主要用于“双高计划”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实验实训设备和教学实训场所、教学科研用房及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四)业务费。主要用于“双高计划”建设所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知识产权费、出版费、文献费、租赁费、咨询费等。

(五)其他费用。“双高计划”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建设任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的审批要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国家规定的不准列入的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双高计划”建设组织实施过程中,学校鼓励和引导项目资金向人才培养高地、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高水平专业群、双师队伍建设倾斜,原则上用于仪器设备购置的经费支出。确需购置的,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经项目组审定,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使用项目资金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条款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使用“双高计划”建设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双高计划”建设经费支出应当签订合同的必须签订合同,并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建设经费使用效益,加快建设经费执行进度。各项目建设经费支出情况要公开透明,适时适度予以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定期对“双高计划”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在项目建设期内,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内部审计,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项目提出内部审计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人员,将依规依纪严肃问责追责。计划财务处根据内部审计意见,暂停该建设项目的经费支付,直至监察审计处同意支付止。

项目结束,监察审计处按照规定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绩效评价,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建设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年度末,各“双高计划”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开展总结和自评,就“双高计划”建设经费预算执行、使用效益等情况形成自评报告,报双高建设办公室。双高建设办公室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形成建设任务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分配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适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项目,依据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动态调整,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双高计划”建设经费使用有关的人员,须自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地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遵守学校财经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有关新规定和上级有关新要求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双高建设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