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2842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学校党委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议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会议。

第三条 学校党委会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委会坚持第一议题制度,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二)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实施意见与工作方案。

(三)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办学定位、学校章程;研究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审议决定学校本基管理制度。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工作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审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决定法治建设、统战工作、民族宗教,以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方案意见,讨论决定干部选拔、培养、教育、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研究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工程计划以及人才的选拔、培养、评价、激励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事关学校发展全局和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预算内200万元及以上、预算外5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分配政策的制定或重大调整。

(十)研究决定学校外事工作的重大政策,审定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研究审议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以党委名义向上级部门和领导递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以及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列席讨论相关议题的人员;涉及法务和财务方面的议题安排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列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八条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

1.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2.议题涉及多个单位的,应由议题提交单位的分管领导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充分研讨,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和建议方案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3.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讨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

4.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明确议题提交和确定程序。

1.学校有关单位如有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先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题征询单》(附件1.1),并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将征询单送交党委办公室;征询单应提前两天送交,如属规章制度类议题应提前一周送交。确定的议题,如附有相关材料,应提前两天送交党委办公室(干部问题除外)。

2.党委办公室将议题汇总后报党委书记,由党委书记同意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3.除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党委办公室提前1-2天将《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通知单》(附件1.2)和有关材料送达党委委员。

第十条 党委办公室应对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如材料不符合规定,须退回相关单位重新进行准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上会。

1.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的议题;

2.论证不充分,没有完成征求意见,与相关单位和领导沟通不到位的议题

第十一条 党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非议题准备人原因而又非常紧急的议题,须经党委书记准许后予以安排。如无特殊情况,不研究与议题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原则上由提交议题的党委委员或列席会议的非党委委员院领导就议题作必要的说明,列席会议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按照要求作简要汇报,并回答相关提问。党委委员在会前应认真熟悉会议材料,结合说明和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明确表达观点。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坚持末位发言制度。对少数党委委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在党委会上讨论表决,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或奖惩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党委书记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八条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及会务工作。记录人必须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记录材料妥善保管并按期归档,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对于因故未能出席党委会的党委委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转告党委会决议或决定内容。

第十九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给负责单位下达《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决议督查通知单》(附件1.3),并协助分管领导传达和督办,将承办单位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党委书记。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党委会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一般应提请党委会复议。紧急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再提交党委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后,干部任免以党委名义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执行本规则情况作为党委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承担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