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3953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发展工作,促进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基本方针和原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条  发展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条件,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把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以任何理由突击发展,同时又要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重点做好在中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的工作。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第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对要求入党的同志,党组织要给予热情关心和指导。

第五条  符合党章规定申请入党条件,自愿向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个人自传;

2.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

3.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

4.主要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自传》的内容包括:

1.个人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

2.个人简历;

3.个人要求入党的过程,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4.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党支部找申请人谈话。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建立《申请入党人员登记表》、《申请入党人员花名册》,并在一月内派人与申请人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提出努力方向。

第七条  党支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对申请人要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审查通过。对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参加初级培训。学校党校每学年组织两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进行集中培训。参加集中培训的人员名单由各党总支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党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确定重点培养对象

第八条  为了提高发展党员的质量,要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积极分子队伍中确定重点培养对象。

1.选拔确定重点培养对象,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先在本部门党员和群众代表范围内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推荐,征求意见。

征求党内同志意见可在党员会议上进行。征求党外群众的意见一般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民意测评、个别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学生座谈会人数不少于10人,教工座谈会人数不少于7人。个别谈话和书面征求意见人数同座谈会。

然后召开支部会议,根据推荐情况以及本人的政治表现、学习、工作情况等,研究确定是否列为重点培养对象,保证人选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正常情况下,党员、群众推荐票数达不到半数以上的,不能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

2.要坚持多渠道选拔推荐重点培养对象,发展共青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党总支和学生党支部要积极支持、指导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团组织要及时了解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真正把优秀的团员推荐给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切实发挥好党的助手作用。

3.学生中发展党员的重点放在二、三年级。在毕业班学生中发展党员要提前安排,原则上在三年级第一学期发展,第二学期一般不再发展党员。

第九条  做好重点培养工作。

1.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重点培养对象确定后,党支部要及时找其谈话,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有关栏目。

2.指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其主要任务是:(1)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帮助其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端正入党动机;(2)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培养意见;(3)在入党积极分子符合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3.培养教育。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4.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以及对某些重大问题的思想认识和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的心得体会;主动搞好政治理论学习,利用业余时间学习《邓小平文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重要理论著作、文章,并认真作好读书笔记。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5.定期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考察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入党动机、思想品德、学习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等等。考察可以通过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听取群众意见等形式进行。每次考察后,培养联系人要及时将考察结果形成文字材料,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上。考察意见要实事求是,内容要写实,有针对性,体现本人实际表现。

6.动态管理。党支部要对重点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分析研究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情况,及时对重点培养对象进行必要的调整。

7.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时,党组织要及时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给所去部门的党组织。对于转进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经过考察后及时指定培养联系人,进行经常性的培养考察。

第四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近期内可以发展的,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具体步骤是:

1.培养联系人建议,培养联系人在重点培养对象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及时向党支部提出是否可以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2.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名,党小组或党支部根据培养联系人的建议,讨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人选;

3.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对提名的发展对象人选,党支部前期可通过个别谈话、座谈等方式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然后召开由党员、群众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由发展对象人选述职述德述思想,与会人员无记名投票,按票数多少排名;

4.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确定,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根据征求意见和民主推荐情况集体讨论确定发展对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意见要报党总支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政治审查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

1.政审内容。发展对象基本概况、简历;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态度,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是否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等。政审要形成政审综合材料(附有关证明材料)。

2.政审方式。对发展对象本人的审查主要通过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同本人谈话,找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等方式进行,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除听取入党联系人意见、召开群众座谈会(须有两名党员参加,做好记录)外,还可以征求行政领导、任课教师、导师等方面的意见。

3.进行函调和外调。对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可通过函调和外调的方式取得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外调(外调一般应有两名正式党员参加)。函调材料要加盖出具部门党组织公章。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

1.培训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的组织培训,是在经常性教育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有明确要求的系统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其中集中授课不得少于20学时。

2.培训内容。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3.考核办法。培训结束学校党校统一组织考试,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党校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4.学院党校每学期组织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组织党的基本知识考试。参加集中培训的人员名单各党总支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学校党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上报预审。

1.预审的发展对象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团组织推优表》、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党支部预审报告。

2.各支部报送的预审材料,必须经所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审查,并在党支部预审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送组织人事处。

3.组织人事处审查后,经校党委会审批,向党总支发放入党志愿书,党总支要及时将结果通知党支部。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公示。

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各党总支要把发展对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党内外群众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群众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或意见,党总支和党支部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党员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觉悟、现实表现、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3.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人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汇报被介绍人的情况;

4.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十六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老实的教育,详细说明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各栏目填写的要求。支委会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然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支部大会的程序有:

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的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充分发表意见;

5.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到有效票数内;

6.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在《入党志愿书》上,并连同预审时的上报材料一并报党总支审查并签署意见,然后由各党总支报组织人事处。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六章  组织员谈话

第十九条  党委在审批新党员前,委派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条  谈话前,组织员要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查看支部记录),并采取座谈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党内外人员对入党申请人的反映。

第二十一条  谈话中,主要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和态度,尤其是政治立场和思想品质,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了解被谈话人对支部大会通过时党支部和党员同志对其提出的缺点、不足、希望有何认识与打算。了解被谈话人是否如实填写了《入党志愿书》,有无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

第二十二条  谈话后,及时如实地将谈话情况和本人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没有经过谈话的不能审批。

第七章  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审批坚持集体讨论,逐个审批的原则。党委审批必须在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办理审批手续。

经学院党委批准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后,组织人事处应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写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并加盖党委印章,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向党支部发出审批通知书。

组织人事处用书面的形式通知报批各党总支。党支部接到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将预备党员编入党的支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和按期交纳党费等,同时要找本人谈话,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

第八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考察

第二十六条  举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被批准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或党总支组织进行,也可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材料的管理。

预备党员被批准后,《入党志愿书》等所有入党材料,由党总支负责保管;未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退还党支部保管。

第二十八条  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1.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2.党支部要明确培养联系人对预备党员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征求意见、集中培训、布置任务、实践锻炼等方式,着重了解他们是否具有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自觉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是否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否认真克服和改正入党时尚存在的缺点等,并按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3.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定期总结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并向组织汇报。预备期满半年,支部进行综合考察一次。

4.预备党员毕业或工作调动时,党组织应将预备党员在本部门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和其他档案材料转给调入部门的党组织。对于转入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指派专人对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应及时讨论能否按期转正。

第九章  预备党员的转正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转正对象在支部大会讨论前,需在本部门公示一周。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转正本人必须到会,并向大会述职述德述思想。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包括: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学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后,党支部将预备党员转正的材料交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审阅并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

第三十条  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转正的权限和要求,与审批预备党员相同。审批时要注明党龄从何时算起。

第三十一条  办理转正手续。

1.经学校党委审批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组织人事处应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写明党龄计算的起止时间,由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并加盖党委印章,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2.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被审批对象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3.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其它材料归入文书档案。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由组织人事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材料由党总支存入本人档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章  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切实按照党章和党员发展细则的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三十三条  组织人事处不定期对各部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要求,突击发展党员,弄虚作假,或因工作不力,贻误发展党员工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要选拔、配备好专兼职组织员,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处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研究各部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新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