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4119

党员管理细则

 

加强党员管理,是坚持从严治党,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员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党员管理

第一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因事不能参加组织生活,需向所在党支部请假,事后应进行补课。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考勤,每学期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对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

第二条 党员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等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组织关系转接由党员本人办理。党员调动转递组织关系程序见我院《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第三条 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管理。退休干部和教师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在其退休后转至退休党支部,如本人居住地区离学校较远,身体条件较差,经本人申请要求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街道或农村乡、村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 党员(在国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一)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二)没有正当理由,离校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

(三)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正式提出转正申请。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六条 出国、出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一)公派留学的党员,出国前,由学校党委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给留学人员集训部,填写《留学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或有关派出主管部门,通过外交部信使转到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党委。本人回国后,应立即回原部门党组织报到,参加组织生活。

(二)自费留学党员的组织关系,在其出国一年后,由所在部门党组织开出,同《出国人员情况登记表》一起于每年年终统计之前,上交院党委组织部门门统一管理。回国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党委审查批准后,再恢复其组织关系。

(三)党员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等,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部门。

(四)党员因私出国、出境(含自费留学)超过批准假期(含续假)一年以上者,即停止党籍。凡出国(包括公派)超过批准假期被学校宣布除名的党员,除名后即停止党籍。由其所在部门党组织做出停止党籍的决定,连同其组织关系一起转到校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五)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国、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所在党组织应将停止党籍的决定材料及党员组织关系一并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六)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

(七)党员出国、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第七条 对新生党员的管理。

(一)各党总支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及时汇总并认真甄别,入党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党章要求。如发现疑问应及时向本人了解情况,并会同学院组织人事处与原发展其入党部门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弄清情况,以待处理。

(二)对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经审查,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可请原部门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有关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三)经审查,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党员资格。如果不是本人原因造成的,本人申请入党,经党组织教育考察,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四)对入党时年龄不满十八岁的预备党员,要区分情况,慎重处理。对经审查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规范,只是入党时年龄不满十八岁的,预备期则从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算起,满一年以后,再按有关规定,履行转正手续,入党日期从其年满十八周岁算起。党组织可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按党章规定,入党日期从某年某月某日算起。"如需要可单独形成书面材料,同入党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

(五)学生进入大学后再被原部门党组织发展入党的,一经确认,由现所在部门党组织做出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的决定。

(六)对不予承认预备党员身份和取消党员资格的学生,党组织要向他们说明有关规定,作好思想工作,端正认识,加强教育,鼓励他们继续努力。

第八条 党员统计工作。

(一)学院组织人事处、党总支及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统计工作,注意经常核对更改党员情况及数字,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

(二)学院组织人事处、党总支及党支部每半年要对本部门党员的转入、转出、发展、转正、死亡和违纪处分、处理情况做出统计,积累数据和材料,为年终统计做好准备。创造条件,建立党员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做好年终《党内统计年报表》的统计填写工作,统计报表要如实、准确填写,不得擅自做技术处理,要按照党委组织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

第二章  党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无故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条 党费交纳标准按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党费交纳办法。

(一)公派出国党员交纳的党费包含国内和国外两部分。在其到达国外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后,即按照国家驻外使馆规定交纳党费,国内工资部分仍按原比例在国内交纳。

(二)自费留学的党员,在国外期间一般暂不交纳党费,待归国后,被批准恢复组织生活时,按标准一并补交。出国探亲的党员,其保留工资期间的党费按原比例在国内交纳。

第十二条 党费管理检查报告制度。

(一)党总支和党支部应设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和管理。

(二)校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对全校党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全校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通报。

第三章  党员考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 坚持对党员的考核、监督制度。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监督党员的主要方法。

(一)日常了解。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同党员谈话和了解群众的反映,掌握本部门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帮助其克服改正。发现党员违纪,应及时向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校党委汇报。

(二)定期检查。基层党组织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严格组织生活制度。

(三)年度分析。党总支和党支部每年度至少对本部门党员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找出倾向性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

(四)要特别做好对新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每年对发展的新党员进行一次质量分析。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方法,每年进行一次。

(一)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

2.是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掌握理论体系和精神实质;

3.是否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是否具有较强的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二)民主评议以党支部为部门有步骤地进行,时间相对集中,评议的基本方法一般分为:

1.学习教育;

2.个人总结;

3.民主评议;

4.组织考察。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后对党员的表彰和处理

(一)对在党支部中被全体党员评议良好、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推选,报学校党委审核后,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一定场合、范围内进行表扬。在评优树先中优先推荐。

(二)在民主评议中,对于那些大多数党员和非党群众认为是不称职的党员,党支部要提出处置意见,交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人愿意改正缺点,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要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委备案。

(三)对评议中揭露出来的党员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明,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准绳严肃处理。

(四)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理意见时,要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党总支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审批、备案。

(五)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把教育与处置结合起来。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党总支要指定专人负责帮助教育,督促其改正缺点,尽快符合党员标准。对劝退、除名的不称职党员,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关心和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评先树优活动。校党委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先进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活动。通过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对全体党员进行保持先进性教育,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过去我院有关党员管理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