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2461


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保证学院及时了解和掌握全院重要工作、活动事项,切实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日照职业技术学院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对象

1.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2.各处室、院部、直属单位,天润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范围

(一)需要请示的事项

1.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外出参加会议、活动及因私请假;

2. 中层正职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外出参加会议、活动及因私请假;

3. 教职工请假超过15天及因私出国;

4.各单位向上级有关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报送请示、报告等;

5.各单位冠以学院名义召开或参加教育系统及全国性会议或活动;

6.以学院或各单位名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为其提供学院宣传报道材料;

7.以学院或各单位名义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

8.以学院或各单位名义给予或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赞助和荣誉称号;

9.各单位因工作职能需以学院或各单位名义向全院行文、发布通知或召开全院性会议、活动;

10.外事活动以及各单位举办需要学院领导参加的活动;

11.各单位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财务后勤、组织人事和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

12.学院工程建设、投资项目的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所必需的重要物资采购;

13.大宗经费预算及支出(预算外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预算外10万元及以上报党委会审议);

14.学院红头文件、简报、报刊、网站、社团等的创办、停办;

15.其它需要请示的事项。

(二)需要报告的事项

1.各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学院党委、行政决议、决定的情况;

2.各单位经请示学院领导批准同意的重大、紧急事项的办理结果;

3.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它重要工作情况;

4.各单位讨论决定但须报告学院的有关重大、重要问题;

5.各单位师生员工代表学院出席院外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情况;

6.各单位工作中突出的好人好事,以及带倾向性或涉及全院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7.各单位师生员工对学院工作的重要意见及建议;

8.各单位师生员工中出现的病重或伤亡情况;

9.各单位发生的属事件类(各紧急和突发性事件)、案件类、事故类性质的案件和违纪、违法案件,及灾情、疫情等情况;

10.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成文及要求

(一)就某项工作或事项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答复询问,用“报告”。

(二)各单位向学院报送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务求做到内容明了、条理清楚、文字简练,符合公文规范。

(三)对工作事项的请示,务必“一事一请示”,不可夹带报告事项。

(四)工作事项的请示若涉及到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请示的单位应事先将请求事项送交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汇报工作的报告、建议等,若涉及到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也应在呈报学院的同时报送有关职能部门。

(五)向学院报送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应加盖本单位印章,且须签署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的意见。

(六)对于各单位提出来的请示、报告,根据问题的性质,分别由学院党委、行政或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答复并酌情处理。

四、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呈文、受理及责任

(一)实行逐级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单位向学院报送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报送党委(学院)办公室。

(二)请示、报告不得多头呈报。一般情况下,学院领导不直接受理各单位工作事项的请示、报告。各单位的请示、报告需报送党委(学院)办公室,由党委(学院)办公室整理后报学院有关领导。

(三)实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受理责任制:

1.各单位向学院报送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属于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范围的,党委(学院)办公室应及时提交会议讨论。

2.各单位向学院报送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属于学院领导职权范围的,经党委(学院)办公室登记后,由党委(学院) 办公室报送学院有关领导,同时由请示单位呈报学院有关领导批办。

3.对已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学院有关领导签署批办意见的请示事项,党委(学院)办公室要及时将上述批办意见转到请示单位。请示单位要按照批办意见及时限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并切实抓好请示事项的办理、落实,同时应及时向签署批办意见的学院有关领导和党委(学院)办公室回复办理、落实情况。否则,要视请示事项的紧急、重大、重要等程度及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等情况,追究请示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对于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帮助办理、落实或解决的请示事项,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学院有关领导签署的批办意见及时限要求,认真协助请示的单位抓好请示事项办理、落实。否则,要视请示事项的紧急、重大、重要等程度不同及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等情况,追究请示事项帮助办理、落实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单位向学院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务必做到:

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全面反映情况,做到所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表达明白清晰,切忌模棱两可,以免带来判断失误,造成工作损失。不可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更不允许先做后报。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的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2.除特殊情况,按规定,凡属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及重大事故应在其发生的1小时内向学院报告,超过1小时的即为迟报,超过6小时的即为漏报;凡属紧急的请示、报告事项应在6小时内向学院报告,超过6小时的即为迟报,超过24小时的即为漏报。对造成影响较大、损失较大的,经学院批准,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