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 行)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252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之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负责落实学校党委、领导小组议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学校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定期检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年至少为学校党员干部或师生讲一次廉政党课。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层层传递责任,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具体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初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做出部署,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把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和谐的领导集体。

(三)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集体决策制度,落实学校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保证学校各项重大决策科学、民主,并确保决策的贯彻落实。

(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意识。

(五)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推进制度创新,规范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严把选人用人、物资采购、资金运行、职称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定及评先树优、招生就业等关口,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预警防范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坚持党务公开、校务公开、财务公开,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阳光治校”,确保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七)加强作风建设,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实施意见,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校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推动作风建设形成新常态。

(八)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风建设,不断完善师德师风建设规章制度,健全职能处室指导监督、单位各负其责、教研人员严谨自律的学风建设长效机制,以师德师风带动学风校风不断改善,优化学校的学术环境和育人环境。

(九)按要求定期召开学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落实“一岗双责”。

(十)领导并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十一)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规定,廉洁自律,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好队伍,树好风气,做全校勤政廉政表率。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第六条   学校纪委的责任。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职机构,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党委抓好全校日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纪委书记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学校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具体领导责任: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按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部署要求,检查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管理工作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中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学校党风廉政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督促学校基层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三)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的监督;加强对“庸懒散”专项治理情况、遵守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情况的监督。

(四)抓好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会同党委(学院)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等部门具体落实教育内容。

(五)加强对“五不直接分管”和集体决策末位发言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强谈话提醒监督,定期对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协助组织部门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评议工作。

(六)受理党员干部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初核、立案、调查、处理;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对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对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

(七)监督检查学校教职工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行政的决议、决定、规章制度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八)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教职工因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

第七条   学校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学校各处室、二级单位、教辅机构、校办企业等中层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单位总体工作布局,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学校各处室、二级单位、教辅机构、校办企业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为本单位师生讲一次廉政党课。

学校各处室、二级单位、教辅机构、校办企业的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定期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学校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具体领导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为一级负责。

(二)扎实推进作风建设,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有关规定,压减“三公”经费支出;深入实施“5+3”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学校“庸懒散”治理“六不准、四严禁”要求,进一步纠治“四风”,营造风清气正校园环境。

(三)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谈心谈话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着力化解矛盾增进团结,进一步增强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

(四)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决策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推进党务、校务、财务公开,凡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工作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采取有效形式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和校规;加强对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工作人员的经常性教育,提高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师德师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发挥教书育人示范作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廉政教育活动,打造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职工廉洁从业的廉政文化品牌。

(六)健全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杜绝教育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等行为;严格遵守招生招聘、干部选拔、师生评优等群众关注的工作纪律,严格规范基建维修、设备采购等重要项目的操作程序。

(七)畅通信访渠道,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化解各种问题和矛盾;密切注意本部门教职工在廉洁和师德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发现违纪行为及时向学校报告,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处置。

(八)领导班子要在年末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上级领导机关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对中层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纪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根据职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每年年底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在对照考核量化指标进行自查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检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听取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汇报。

(二)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

(三)组织座谈和个别访谈。

(四)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

(五)进行综合评定。

(六)向被检查考核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检查考核初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七)向学校党委汇报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结果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对领导干部检查考核的结果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或其他重要情况不及时汇报请示或有意瞒报、谎报,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九)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及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追究个人责任时,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的主管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规定的程序办理。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对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组织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

(一)对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按照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二)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对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降职、责令其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明知故犯,致使损失和危害扩大的。

(三)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该领导班子所在单位当年评选相关先进集体的资格。

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该领导干部当年评奖评优资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岗位津贴。

第二十四条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