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2709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压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校内巡察制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第三条 学校党委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政治巡察,聚焦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坚持问题导向,着眼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坚持标本兼治,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群策群力,务求实效。

第四条 对巡察对象每五年至少巡察一次,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二章 巡察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设在纪检监察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成员为党委(学院)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室、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个巡察组。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拟定巡察工作方案,并报校党委批准实施;

(三)统筹、协调、指导各巡察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四)汇总巡察工作情况,研究巡察工作结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向校党委汇报;

(五)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整改和落实;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办职责: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

(三)对巡察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

(四)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下达并督促完成巡察整改任务;

(五)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

(六)定期组织召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会商研究问题,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要求;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每次巡察前,巡察办依据巡察计划抽调人员组成巡察组;巡察组一般由5人组成,设组长1名,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构成及组长、副组长人选由巡察办根据每次巡察任务需要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确定并授权。

第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被巡察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巡察工作;巡察组组长一般不得参加对本人曾长期工作过的单位的巡察。

第三章 巡察范围与内容

第十一条 巡察范围:

(一)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附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各二级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巡察重点是上述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三条 巡察组对巡视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存在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对家属子女失管失察,以及人、财、物管理或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工作领域、关键环节制度不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存在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不到位,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存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禁而不绝,以及损害师生合法权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慵懒懈怠、消极应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到位,“四德”建设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五)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问题;

(六)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被巡察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或巡察回访检查。

第四章 巡察程序与方式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巡察前,巡察组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巡察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巡察办备案后,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公告。

(二)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围绕巡察监督内容认真准备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为开展巡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巡察监督。

(三)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巡察了解时间一般为2-3周。

(四)对教职工和学生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可以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巡察组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六)巡察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七)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八)巡察工作报告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巡察组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下达至被巡察单位,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

(九)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十)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建立工作台账,于2周内将整改方案、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报送巡察办,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十一)根据实际情况,巡察组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十二)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会同巡察办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后,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1.对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人员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2.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学校组织人事部门;

3.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

(十三)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优先办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处置巡察移交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巡察转办事项,办理情况要于2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

(十四)学校党委将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对各单位年度考核与奖励问责、干部考核评价与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于被巡察单位在全面从严治党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特色,要宣传推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导致出现问题的,要严肃问责。

(十五)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或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师生进行个别谈话,原则上要应谈尽谈;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账目、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并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了解情况;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提请学校纪委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二)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巡察纪律与责任

第十七条 巡察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干部师生的意见,客观公正了解和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巡察组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被巡察单位的宴请和礼品,不得向被巡察单位提出任何个人要求。

第十九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做个人表态。

第二十条 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规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随时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在关注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存在问题的同时,也要关注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其他干部,同时注意发现和推荐被巡察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建设、人才培养、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与巡察办沟通,由巡察办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保密和回避制度,巡察工作材料要妥善保管,巡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材料交巡察办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充分认识巡察工作对促进本单位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巡察工作环境。党员、群众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主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权利。

第二十八条 被巡察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巡察人员请客、送礼。

第二十九条 被巡察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迫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师生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师生发现巡察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可以向巡察领导小组及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学校党委、纪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反映。反映属实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章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