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聘用制度,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确保职称评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聘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对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条准则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分类评价,科学激励。结合专业与队伍建设需要,明确不同类型职称评聘条件,分类管理、分类评价。根据不同类型岗位的特点,引导教师在各自不同岗位做出成绩。
(三)坚持标准,强化绩效。坚持职称评聘政策、评聘标准、评聘程序、评聘结果,标准统一;按需设岗,按岗评聘,做好职称制度与岗位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教师队伍的专业贡献、业绩贡献、社会贡献。
(四)规范程序,系统推进。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合理划分评审权限,加强评审过程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与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学校中承担专业技术等工作职责,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聘用条件的工作岗位。
(二)学校纳入控制总量管理的在册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学校竞聘上岗领导小组
成立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整体统筹指导学校的职称评聘工作,研究制定职称评聘文件,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人事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组建职称评聘委员会和纪律监督委员会。
1.职称评聘委员会。组建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由学校负责同志、学术委员会成员代表、系部和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纪律监督委员会。学校成立纪律监督委员会,各教学部门应成立纪律监督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全程监督职称评聘推荐评审工作,对评委及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并监督,对推荐评聘期间重大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等,对参评对象伪造评审材料、谎报成果业绩和送礼拉票等违规违纪进行调查核实处理等。
第五条 成立各类岗位考核评议组
各系部及相关处室成立各类岗位职称评聘工作考核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素质表现等进行考核,并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能力进行评议。考核评议组由同行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职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章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师岗位、辅导员岗位、思政课教师岗位、党务工作人员岗位、处室兼岗和教辅岗位。
(一)岗位类别
1.教师岗位指系部专职教师(含部门正副职、兼岗教师,不包括辅导员、党务工作人员)。
2.辅导员岗位指各系学工科长(团总支书记)、专职辅导员等。
3.思政课教师岗位指思政部从事专职思政课教育教学的教师。
4.党务工作人员岗位指党委(学院)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室、工会、团委全体人员,以及各系部专职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织员。
5.处室兼岗指行政处室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人员(含校领导、教辅部门、国际教育系、开放教育系,不含已聘教辅岗位人员)。
6.教辅岗位是指在学校教辅部门,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图书档案、会计(审计、统计)、医疗卫生、实验技术、工程技术、编辑出版等岗位。
(二)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4个层次13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和二级岗位分别由国家和山东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三)岗位比例。学校主系列为高校教师系列,设三至十二级岗位。三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为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分别对应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分别对应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分别对应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三至十二级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3%、5%、6%、12%、13%、16%、23%、16%、3%、3%的比例设置。
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处室兼岗教师、党务工作人员实行岗位单列,按不低于校内专任教师设置岗位比例。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四至十二级岗位,高级岗位比例按教师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
第五章 评聘条件
第七条 学校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并依法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申报人员需满足以下聘用基本条件:
(一)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条件;
(四)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五)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六)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学校择优聘用。
第八条 岗位评聘任职资格条件
岗位类别 |
任职年限 |
学历资历 |
实践能力、进修提升 |
学生工作 |
评聘方式 |
|
正高 |
三级 |
取得正高资格满5年。 |
本科以上学历 |
通过技能练兵及过关测试和信息化应用能力测评。 |
|
层内 竞聘 |
四级 |
取得副高资格满5年。 |
专任教师近5年到企业生产一线实践、外出脱产学习(包括国内高校访学、进修,国外高校研修)累计6个月以上。 |
专任教师(不包括辅导员和兼岗人员),担任班主任满一届(3年),或有5年以上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经历。 |
越层 竞聘 |
||
副高 |
五级 |
取得副高资格满5年。 |
通过技能练兵及过关测试和信息化应用能力测评。 |
|
层内 竞聘 |
|
六级 |
取得副高资格满3年。 |
通过技能练兵及过关测试和信息化应用能力测评。 |
|
层内 竞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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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获得博士学位的,须取得中级资格满2年。 |
专任教师近5年到企业生产一线实践、外出脱产学习(包括国内高校访学、进修,国外高校研修)累计6个月以上。 |
专任教师(不包括辅导员和兼岗人员),担任班主任满一届(3年),或有5年以上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经历。 |
越层 竞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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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八级 |
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 |
通过技能练兵及过关测试和信息化应用能力测评。 |
|
层内 竞聘 |
|
九级 |
取得中级资格满3年。 |
通过技能练兵及过关测试和信息化应用能力测评。 |
|
层内 竞聘 |
||
十级 |
取得初级资格4年。 |
专任教师近5年到企业生产一线实践、外出脱产学习(包括国内高校访学、进修,国外高校研修)累计6个月以上。 |
专任教师(不包括辅导员和兼岗人员),担任班主任满一届(3年),或有5年以上指导学生社团工作经历。 |
越层 竞聘 (博士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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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初级资格2年。 |
硕士研究生 |
教师培训活动达到合格要求。 |
专任教师(不包括辅导员和兼岗人员),担任班主任或指导学生社团2年以上。 |
|||
初级 |
十一级 |
取得初级资格满3年。 |
专科以上学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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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内 竞聘 |
十二级 |
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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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硕士定级 |
说明:
1.取得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后学历人员,可竞聘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2.技能练兵及过关测试和信息化应用能力测评,按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开展教师专业技能练兵及过关测试的指导意见》《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信息化应用能力测评管理办法》执行。非专业课教师(包括公共课、兼岗人员)不需要参加技能过关测试和企业实践锻炼,也不能担任集中实践(C类课)教学任务。专任教师需通过信息化应用能力测评。教务处负责教师到企业或生产一线实践工作的备案和技能过关、信息化应用能力认定。
3.处室兼岗中的正科级以上干部,越层竞聘教师高、中级岗位的,任现职以来须完成每年的干部联系班级工作;其他人员可以申请担任班主任,或联系指导学生社团,或参照学校干部联系班级办法联系一个班级。学生工作处、团委、组织人事处分别负责班主任、指导学生社团和兼岗人员联系班级等工作的认定。
4.外出脱产学习,参加学校备案的国培、省培项目和学校备案的各类专项业务进修培训(含线上)时间可累加计算。
第九条 校内专任教师五级及以下岗位评聘(推荐)标准,可由各系部在不低于学校标准的情况下自行确定,岗位除完成学校要求的聘期任务外,还可以自行设置其他任务要求,须经党政联席会议、二级教代会研究通过,报学校聘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评聘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评聘方式
依据岗位晋级标准和考核办法,将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分为直接聘用、越层竞聘和层内竞聘三种方式。
1.直接聘用。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直接聘用: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一般直接聘用在相应等级岗位上;其他需要向低等级岗位调整的,或者受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的可直接降级聘用;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2.越层竞聘(职务晋升)。学校每年为符合竞聘上一层次的人员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单独组织越层竞聘。竞聘时主要依据在本层次上完成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任务,以及取得成果、业绩,结合本人的学历资历等情况综合评价晋级。
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一致的人员,须转系列竞聘上岗。转系列人员须按拟转系列的越层竞聘条件和程序参加竞聘,转聘后当年即可参加层内竞聘;转聘前后两个系列同级别岗位任职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任职年限,其间取得的教学、科研业绩一并作为晋升竞聘的成果依据。没有完成转系列上岗的人员,保留原聘岗位层级待遇,按照所从事岗位原聘层级职责签订合同,参加考核。
3.层内竞聘(分级竞聘)。层内竞聘每三年组织一轮,竞聘评价标准同越层竞聘,以本聘期内(近三年)取得的教科研业绩及代表性成果为主要依据,依次排队重新竞聘聘任等级。
第十一条 评聘程序
(一)公布岗位信息。公布竞聘方案,主要包括竞聘岗位名称、竞聘条件、职责任务、聘期等信息。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应符合学校岗位评聘标准(任职条件),如实填报信息,提供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党组织政治把关。各单位依据各类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对申请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召开党员大会对资格审查通过人员进行政治把关。
(四)考核评议。各类岗位职称评聘工作考核评议组,对申报人员及其业绩材料,进行考核评议。
(五)评议结果公示。评议组将申报人选的申报材料及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确定拟聘人选。聘委会依据考核评议组的考核评议结果,结合岗位职责任务,经聘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拟聘意见。
(七)聘前公示。对拟聘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学校集体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并发文公布,办理聘用手续。
第七章 聘后管理
第十二条 聘约管理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期均为3年。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是下一个聘期续聘和竞聘高一级岗位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聘后考核
聘后考核是岗位聘用管理的关键。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1.年度考核。是聘期考核和晋升考核的基础,是对工作人员聘期内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侧重考核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表现。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2.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聘期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是根据所聘岗位聘期目标任务要求,对三年内进行的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在层内竞聘中,聘期考核合格档次的才可申请参加层内竞聘,不合格档次的直接聘用到原层次最低等级。
3.晋升考核。是指针对申请岗位晋升的人员,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基础上,侧重考核自聘任至本层次以来取得的,全部工作业绩及表现情况,包括教学、教科研、公共服务工作量,以及定期参加高校进修、到企业顶岗锻炼、担任班主任等情况。兼岗人员都要到兼岗系部教研室中参加教学科研岗位考核,教学工作量、教科研业绩由相应系部负责记录考核。晋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合格以上档次可以参与晋升竞聘,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参与晋升竞聘。
对新进人员的考核,实行3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岗位工作量要求和本校提出的特定任务可不做考核。
第八章 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师德规范和师德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实行岗位聘任“一票否决”,在2年内不得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或不合格档次的,两年内(含考核基本合格年度或考核不合格年度)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诫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等处分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不得参加竞聘上岗。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聘用的高层次人才,不占用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向市人社局申请设置特设岗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 在本聘期内退休的人员,可不占岗位直接在相应层次内提高一个等级聘任。
第十七条 连续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级上聘任满10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本次聘期结束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本人提出不参加岗位竞聘的书面申请,可按现聘岗位签订聘期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八条 不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不能参加越层竞聘,但可以参加教师岗位的相应层内竞聘。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级)。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称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师岗位评聘标准
2.辅导员岗位评聘标准
3.思政课教师岗位评聘标准
4.党务工作人员岗位评聘标准
5.处室兼岗人员岗位评聘标准
6.辅系列岗位评聘标准
7.教师教学教研工作量认定标准
8.教师科研业绩认定标准
9.重点项目、团队、平台建设工作业绩认定标准
10.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破格评聘条件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4月6日
附件1
教师岗位评聘标准
教师岗位评聘主要依据竞聘人员的学历资历、基本工作、工作业绩,采取业绩评价、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主要评价指标标准如下。
一、学历资历
1.学历。博士研究生12分,硕士研究生10分,在职硕士9分,本科学历8分,专科及以下2分。
2.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达到符合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每超1年计2分。
二、基本工作
基本工作由岗位资历、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三部分构成。
1.岗位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担任教研室主任、班主任(交叉任职不重复计分)每满1年计1分。
2.教学工作量。近5年内,专任教师完成320标准课时/学年、兼岗教师完成岗位工作的基础上,教学评价B档以上平均每超32标准课时/学年加2分。此项最高10分。
3.年度考核。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的,每年度加5分。
三、工作业绩
(一)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与学校重点项目建设及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具体标准《重点项目、团队、平台建设工作业绩认定办法》执行,超过30分的部分按50%的比例累加。
(二)教科研业绩。提交代表性成果不超过6件,教研包括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教材、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业务奖励等项目;科研包括项目(课题)、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
(三)综合奖励。综合奖励赋分标准详见下表。
奖项 |
授奖单位 |
级别类别 |
分值 |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 教书育人楷模、师德标兵;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记功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国家级 |
20 |
中组部或人社部与主管部门联合 |
|||
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 |
省部级 |
15 |
|
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与主管部门联合 |
|||
省委、省政府各部门 |
市厅级 |
10 |
|
市委、市政府 |
|||
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与主管部门联合 |
|||
学校,市委、市政府各部门 |
校级 |
5 |
|
其他奖励 |
A类 |
5 |
|
B类 |
2 |
||
说明:
1.年度考核优秀作为工作业绩予以赋分,因年度考核优秀获得的嘉奖或记功不再作为奖励赋分; 3.提交的奖项不超过5项,可累加计分; 4.区县级及以下党委政府部门授予的奖项不予赋分; 5.其他奖励中的A类详见备案清单; 6.本赋分标准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
四、民主评议
系部评议由各系部全体教师参加评议,其他评议由评议组抽取教师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师德师风等进行综合评价。超出10人评分的,分别去掉5%最高和最低分计算平均分。此项最高10分。
教师岗位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职能部门 |
备注 |
|
一、学历资历 |
1.学历:博士研究生12分,硕士研究生10分,在职硕士9分,本科8分,专科及以下2分。 |
组织人事处 |
|
|
2.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达到符合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每超1年计2分。 |
||||
二、基本工作 |
1.岗位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担任教研室主任、班主任(交叉任职不重复计分)每满1年计1分。 |
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 |
|
|
2.教学工作量:近5年内,专任教师完成320标准课时/学年、兼岗教师完成岗位工作的基础上,教学评价B档以上平均每超32标准课时/学年加2分。此项最高10分。 |
教务处 |
|
||
3.年度考核: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的,每年度加5分。 |
组织人事处 |
|
||
三、工作业绩 |
重点项目业绩 |
参与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参与学校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超过30分的部分按50%的比例累加。 |
发展规划处 教务处 科研与产教处 |
|
教 科 研 业 绩
|
1. |
教务处 科研与产教处 |
|
|
2. |
||||
3. |
||||
4. |
||||
5. |
||||
6. |
||||
综 合 奖 励 |
1. |
组织人事处 |
|
|
2. |
||||
3. |
||||
4. |
||||
5. |
||||
四、民主评议 |
主要评价品德、知识、能力和师德师风等。(10分) |
评议组 |
|
附件2
辅导员岗位评聘标准
辅导员岗位评聘主要依据竞聘人员的学历资历、基本工作、工作业绩,采取业绩评价、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主要评价指标标准如下。
一、学历资历
1.学历。博士研究生12分,硕士研究生10分,在职硕士9分,本科8分,专科及以下2分。
2.任职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达到符合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每超1年计2分。
二、基本工作
基本工作由岗位资历、岗位工作量、年度考核三部分构成。
1.岗位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担任辅导员每满1年计 1分。
2.岗位工作量。近5年内完成辅导员相应岗位工作量即为合格;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合格及以上等次,每次计0.5分。
3.年度考核。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的,每年度加5分。
三、工作业绩
1.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与学校重点项目建设及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具体标准按照《重点项目、团队、平台建设工作业绩认定办法》执行,超过30分的部分按50%的比例累加。
2.教科研业绩。提交辅导员岗位代表性成果不超过6件,依据学校教师教学教研工作量计算标准、教师科研认定标准赋分。
3.综合奖励。综合奖励赋分标准同教师岗位。
四、民主评议
评议组抽取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对竞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师德师风等进行综合评价。超出10人评分的,分别去掉5%最高和最低分计算平均分。此项最高10分。
辅导员岗位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职能部门 |
备注 |
|
一、学历资历 |
1.学历:博士研究生12分,硕士研究生10分,在职硕士9分,本科8分,专科及以下2分。 |
组织人事处 |
|
|
2.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达到符合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限,每超1年计2分。
|
||||
二、基本工作 |
1.岗位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担任辅导员每满1年计1分。 |
组织人事处 |
|
|
2.岗位工作量:近5年内完成辅导员相应岗位工作量即为合格;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合格及以上等次,每次计0.5分。 |
组织人事处 学生工作处 |
|
||
3.年度考核: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的,每年度加5分。 |
组织人事处 |
|
||
三、工作业绩 |
重点项目业绩 |
参与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参与学校重点项目建设及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超过30分的部分按50%的比例累加。 |
发展规划处 教务处 科研与产教处 学生工作处 |
|
教 科 研 业 绩 |
1. |
教务处 科研与产教处 学生工作处
|
|
|
2. |
||||
3. |
||||
4. |
||||
5. |
||||
6. |
||||
综 合 奖 励 |
1. |
组织人事处 |
|
|
2. |
||||
3. |
||||
4. |
||||
5. |
||||
四、民主评议 |
主要评价品德、知识、能力和师德师风等。(10分) |
评议组 |
|
附件3
思政课教师岗位评聘标准
思政课教师岗位评聘主要依据竞聘人员的学历资历、基本工作、工作业绩,采取业绩评价、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主要评价指标标准如下。
一、学历资历
1.学历。博士研究生12分,硕士研究生10分,在职硕士9分,本科学历8分,专科及以下2分。
2.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达到符合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每超1年计2分。
二、基本工作
基本工作由岗位资历、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三部分构成。
1.岗位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担任教研室主任、班主任(交叉任职不重复计分)每满1年计1分。
2.教学工作量。近5年内,专任教师完成320标准课时/学年、兼岗教师完成岗位工作的基础上,教学评价B档以上平均每超32标准课时/学年加2分。此项最高10分。
3.年度考核。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的,每年度加5分。
三、工作业绩
(一)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与学校重点项目建设及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具体标准参照学校《重点项目、团队、平台建设工作业绩认定办法》及《思政部重点项目工作业绩认定办法》执行,超过30分的部分按50%的比例累加。
(二)教科研业绩。提交代表性成果不超过6件,教研包括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教材、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业务奖励等项目;科研包括项目(课题)、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
(三)综合奖励。综合奖励赋分标准同教师岗位。
四、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思政部全体教师参加,对竞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师德师风等进行综合评价。超出10人评分的,分别去掉5%最高和最低分计算平均分。此项最高10分。
思政部重点项目工作业绩认定办法
项目 |
级别 |
分值 |
项目范围 |
备注 |
课程建设 |
国家级 |
参照学校标准 |
精品资源课程、在线课程、思政课程“金课”、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
仅限一项最高分 |
省级 |
参照学校标准 |
精品资源课程、在线课程、思政课程“金课”、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等 |
||
校级 |
参照学校标准 |
精品资源课程、在线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等 |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主持人10分,参与人员3分 |
课程思政教学团队,教学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等 |
仅限一项最高分 |
省级 |
主持人5分,参与人员2分 |
课程思政教学团队,教学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等 |
||
校级 市教 工委 |
主持人2分,参与人员1分 |
课程思政教学团队,教学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网络思政工作室等 |
||
教师队伍建设 |
国家级 |
10分 |
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教学名师 |
仅限一项最高分 |
省级 |
5分 |
教学名师,优秀思政课教师(年度人物) |
||
市校级 |
2分 |
教学名师,市委教育工委和校优秀思政课教师 |
||
教学比赛 |
国家级 |
参照学校标准 |
除学校规定国家级奖项,还包括思政课示范课堂、思政课典型案例等 |
|
省级 |
参照学校标准 |
除学校规定省级奖项,还包括思政课示范课堂、思政课典型案例等 |
|
|
市、校级 |
参照学校标准 |
学校、市委教育工委组织的各类教学比赛,校认定思政课示范课堂、思政课典型案例等 |
||
理论文章 |
国家级 |
5分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日报、学习时报等。 |
主题内容相似的,就高加一次分 |
省级 |
3分 |
省级党报 |
||
市级 |
2分 |
市级党报 |
思政课教师岗位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职能部门 |
备注 |
|
一、学历资历 |
1.学历:博士研究生12分,硕士研究生10分,在职硕士9分,本科8分,专科及以下2分。 |
组织人事处 |
|
|
2.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达到符合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每超1年计2分。 |
||||
二、基本工作 |
1.岗位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担任教研室主任、班主任(交叉任职不重复计分)每满1年计1分。 |
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 |
|
|
2.教学工作量:近5年内,专任教师完成320标准课时/学年、兼岗教师完成岗位工作的基础上,教学评价B档以上平均每超32标准课时/学年加2分。此项最高10分。 |
教务处 |
|
||
3.年度考核: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的,每年度加5分。 |
组织人事处 |
|
||
三、工作业绩 |
重点项目业绩 |
参与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参与学校及思政部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超过30分的部分按50%的比例累加。 |
发展规划处 教务处 科研与产教处 |
|
教 科 研 业 绩
|
1. |
教务处 科研与产教处 |
|
|
2. |
||||
3. |
||||
4. |
||||
5. |
||||
6. |
||||
综 合 奖 励 |
1. |
组织人事处 |
|
|
2. |
||||
3. |
||||
4. |
||||
5. |
||||
四、民主评议 |
主要评价品德、知识、能力和师德师风等。(10分) |
评议组 |
|
附件4
党务工作人员岗位评聘标准
党务工作人员岗位评聘主要依据竞聘人员的学历资历、基本工作、工作业绩,采取业绩评价、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主要评价指标标准如下。
一、学历资历
1.学历。博士研究生12分,硕士研究生10分,在职硕士9分,本科学历8分,专科及以下2分。
2.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达到符合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每超1年计2分。
二、基本工作
基本工作由岗位资历、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三部分构成。
1.岗位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在党务工作岗位工作每满1年计1分。
2.党务工作量。近5年内完成相应岗位党务工作量即为合格,在完成岗位工作的基础上,教学评价B档以上的课程每32标准课时/学年加2分,此项最高10分。
3.年度考核。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的,每年度加5分。
三、工作业绩
(一)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与学校重点项目建设及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除《重点项目、团队、平台建设工作业绩认定办法》所列标准外,所在党总支、党支部获得的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先进基层党组织等集体项目、集体表彰列入重点项目内容,国家级/项加5分、省级/项加3分、市级/项加2分、校级/项加1分;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等主管部门确定的五星级党支部/年加1分。超过30分的部分按50%的比例累加。
(二)教科研业绩。提交代表性成果不超过6件,党建、党务、思想政治类项目不少于50%,其他教科研项目不高于50%。教研包括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教材、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业务奖励等项目;科研包括项目(课题)、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
(三)综合奖励。综合奖励赋分标准同教师岗位。
四、民主评议
党务工作岗位民主评议由评议组抽取教师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师德师风等进行综合评价。超出10人评分的,分别去掉5%最高和最低分计算平均分。此项最高10分。
党务工作岗位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职能部门 |
备注 |
|
一、学历资历 |
1.学历:博士研究生12分,硕士研究生10分,在职硕士9分,本科8分,专科及以下2分。 |
组织人事处 |
|
|
2.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达到符合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每超1年计2分。 |
||||
二、基本工作 |
1.岗位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在党务工作岗位工作每满1年计1分。 |
组织人事处 教务处 |
|
|
2.党务工作量:近5年内完成党务工作量即为合格。近5年内在完成岗位工作的基础上,教学评价B档以上课程每32标准课时/学年加2分。此项最高10分。 |
||||
3.年度考核: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的,每年度加5分。 |
组织人事处 |
|
||
三、工作业绩 |
重点项目业绩 |
参与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参与学校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除《重点项目、团队、平台建设工作业绩认定办法》所列标准外,所在党总支、党支部获得的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先进基层党组织等集体项目、集体表彰列入重点项目内容,国家级/项加5分、省级/项加3分、市级/项加2分、校级/项加1分;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等主管部门确定的五星级党支部/年加1分。超过30分的部分按50%的比例累加。 |
组织人事处 发展规划处 教务处 科研与产教处 |
|
教科研 业绩 |
1. |
教务处 科研与产教处 |
|
|
2. |
||||
3. |
||||
4. |
||||
5. |
||||
6. |
||||
综 合 奖 励 |
1. |
组织人事处 |
|
|
2. |
||||
3. |
||||
4. |
||||
5. |
||||
四、民主评议 |
主要评价品德、知识、能力和师德师风等。(10分) |
评议组 |
|
附件5
处室兼岗岗位评聘标准
处室兼岗岗位评聘主要依据竞聘人员的学历资历、基本工作、工作业绩,采取业绩评价、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主要评价指标标准如下。
一、学历资历
1.学历。博士研究生12分,硕士研究生10分,在职硕士9分,本科学历8分,专科及以下2分。
2.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达到符合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每超1年计2分。
二、基本工作
基本工作由岗位资历、教学工作量、年度考核三部分构成。
1.岗位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担任教研室主任、班主任(交叉任职不重复计分)每满1年计1分。
2.教学工作量。近5年内,完成岗位工作量即为合格,教学评价B档以上平均每超32标准课时/学年加2分。此项最高10分。
3.年度考核。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的,每年度加5分。
三、工作业绩
(一)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与学校重点项目建设及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具体标准《重点项目、团队、平台建设工作业绩认定办法》执行,超过30分的部分按50%的比例累加。
(二)教科研业绩。提交代表性成果不超过6件,教研包括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教材、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业务奖励等项目;科研包括项目(课题)、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
(三)综合奖励。综合奖励赋分标准同教师岗位。
四、民主评议
处室兼岗的民主评议,由各处室选派2名兼岗教师代表参加,中层正副职职务人数不少于总数的2/3。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超出10人评分的,分别去掉5%最高和最低分计算平均分。此项最高10分。
处室兼岗岗位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职能部门 |
备注 |
|
一、学历资历 |
1.学历:博士研究生12分,硕士研究生10分,在职硕士9分,本科8分,专科及以下2分。 |
组织人事处 |
|
|
2.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达到符合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每超1年计2分。 |
||||
二、基本工作 |
1.岗位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担任教研室主任、班主任(交叉任职不重复计分)每满1年计1分。 |
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 |
|
|
2.教学工作量:近5年内,完成岗位工作量即为合格,教学评价B档以上平均每超32标准课时/学年加2分。此项最高10分。 |
教务处 |
|
||
3.年度考核: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的,每年度加5分。 |
组织人事处 |
|
||
三、工作业绩 |
重点项目业绩 |
参与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参与学校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超过30分的部分按50%的比例累加。 |
发展规划处 教务处 科研与产教处 |
|
教 科 研 业 绩
|
1. |
教务处 科研与产教处 |
|
|
2. |
||||
3. |
||||
4. |
||||
5. |
||||
6. |
||||
综 合 奖 励 |
1. |
组织人事处 |
|
|
2. |
||||
3. |
||||
4. |
||||
5. |
||||
四、民主评议 |
主要评价品德、知识、能力和师德师风等。(10分) |
评议组 |
|
附件6
辅系列岗位评聘标准
辅系列岗位评聘主要依据竞聘人员的学历资历、基本工作、工作业绩,采取量化赋分、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主要评价指标标准如下。
一、学历资历
1.学历。博士研究生12分,硕士研究生10分,在职硕士9分,本科学历8分,专科及以下2分。
2.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达到符合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每超1年计2分。
二、基本工作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的,每年度加5分。
三、工作业绩
(一)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参与学校重点项目建设及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具体标准《重点项目、团队、平台建设工作业绩认定办法》执行,超过30分的部分按50%的比例累加。
(二)教科研业绩。提交代表性成果不超过6件,须与所从事岗位相关。教科研业绩包括科研项目(课题)、科研成果、论文、著作、业务比赛获奖等业务奖励。
(三)综合奖励。综合奖励赋分标准同教师岗位。
四、民主评议
辅系列民主评议由相关教辅部门各选派2名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超出10人评分的,分别去掉5%最高和最低分计算平均分。此项最高10分。
辅系列岗位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职能部门 |
备注 |
|
一、学历资历 |
1.学历:博士研究生12分,硕士研究生10分,在职硕士9分,本科8分,专科及以下2分。 |
组织人事处 |
|
|
2.资历: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达到符合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每超1年计2分。 |
||||
二、基本工作 |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的,每年度加5分。 |
组织人事处 |
|
|
三、工作业绩 |
重点项目业绩 |
参与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参与学校重点项目、团队及平台建设业绩,超过30分的部分按50%的比例累加。 |
发展规划处 教务处 科研与产教处 |
|
教 科 研 业 绩
|
1. |
教务处 科研与产教处 |
|
|
2. |
||||
3. |
||||
4. |
||||
5. |
||||
6. |
||||
综 合 奖 励 |
1. |
组织人事处 |
|
|
2. |
||||
3. |
||||
4. |
||||
5. |
||||
四、民主评议 |
主要评价品德、知识、能力和师德师风等。(10分) |
评议组 |
|
附件7
教师教学教研工作量认定标准
第一部分 教学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指教师承担的教学计划内的课程教学任务,包含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方面的工作。
一、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教师教学工作量=课程学时×课程系数K
二、课程系数(K)
课程系数根据课程类型来界定,课程类型分为理论课(A类)、理实一体课(B类)、实践课(C类),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课程系数K=课程类别系数K1×班额系数K2×重复课系数K3
(一)课程类别系数K1
课程类别 |
K1 |
说明 |
|
A类 |
1 |
|
|
B类 |
1 |
|
|
C类 |
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校内实训 |
0.4 |
处室兼岗教师不得承担C类课程 |
认识实习 |
0.2 |
||
毕业设计、顶岗实习、跟岗实习 |
0.1 |
||
备注 |
针对留学生(学历生)开设的双语授课对外汉语课程,课程系数K1*1.5 |
(二)班额系数K2
课程类别 |
班额系数K2 |
备注 |
A类 |
1+0.005*(授课班级人数-30) |
以30人为基准。不足30人的,班额系数为1,最多不超过1.4。 |
B类 |
1+0.005*(授课班级人数-30) |
|
C类 |
指导人数/20 (以20人为基本单位) |
指导人数不得超过20人。多人指导同一组的,指导人数取平均值。 |
(三)重复授课K3
重复课次数 |
K3 |
备注 |
未重复 |
1 |
重复授课:同一学期内教授同一门课程。 |
重复 |
0.9 |
三、课程学时
课程类别 |
课程学时数 |
备注 |
A类 |
实际教学课时 |
|
B类 |
实际教学课时 |
|
C类 |
教学周数*26 |
|
四、其他说明
1.教学工作量总周数按实际授课周数计算。
2.期末考试期间的工作量按监考场次计算,巡视人员的工作量按监考的平均场次计算。
3.教师开展C类课程教学期间(顶岗实习、跟岗实习、毕业设计除外),其他教学任务不予累计计算。
第二部分 教研工作业绩赋分标准
教研工作业绩指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与本人专业研究方向或现从事工作相符的教学成果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竞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师教学竞赛、指导学生竞赛等由学校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具有正式公布文件、证书的各类成果或业绩。其它不能界定的成果或业绩须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所取得的成果或业绩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方能认可。我校作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或业绩,按对应项目的等级和个人位次确定教师业绩分值。参与其他院校且我校作为参与单位公布的成果或业绩,按相应分值的50%计分。
一、教学成果奖
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仅指由教育部、教育厅、学校组织评审的教学成果奖。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计分。
表1 教学成果奖分值表
级别 |
等次 |
位数及对应分值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国家级 |
特等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12 |
10 |
8 |
一等 |
35 |
30 |
25 |
20 |
15 |
12 |
10 |
8 |
5 |
|
二等 |
30 |
25 |
20 |
15 |
12 |
10 |
8 |
5 |
3 |
|
省级 |
特等 |
26 |
22 |
18 |
14 |
11 |
9 |
7 |
/ |
/ |
一等 |
23 |
19 |
15 |
11 |
9 |
7 |
5 |
/ |
/ |
|
二等 |
20 |
16 |
12 |
9 |
7 |
5 |
3 |
/ |
/ |
|
校级 |
特等 |
15 |
10 |
8 |
7 |
6 |
/ |
/ |
/ |
/ |
一等 |
10 |
8 |
6 |
5 |
4 |
/ |
/ |
/ |
/ |
|
二等 |
8 |
6 |
5 |
4 |
3 |
/ |
/ |
/ |
/ |
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分为A、B类,A类是由教育部、教育厅、学校组织评审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B类仅指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职业技术教育分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山东省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B类课题须经教务处备案,方能认可。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立项,按最高级别计分。教改项目结题验收后,方可赋分。
表2 教学改革项目分值表
类别 |
级别 |
位数及对应分值 |
||||
1 |
2 |
3 |
4 |
5 |
||
A类 |
国家级 |
30 |
20 |
15 |
10 |
8 |
省级 |
20 |
15 |
12 |
9 |
6 |
|
校级 |
6 |
4 |
2 |
/ |
/ |
|
B类 |
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职业院校教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职业技术教育分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山东省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项目按A类校级赋分。 |
三、课程建设
课程建设项目包含:在线开放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精品课程等国家、省评审的课程。同一课程建设项目参加不同级别评选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排名以红头文件公布的排名为准。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学术团体组织的课程建设项目须经教务处备案,方能认可。
表3 课程建设分值表
类别 |
级别 |
位数及对应分值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精品课程等 |
国家级 |
30 |
25 |
20 |
15 |
10 |
6 |
3 |
省级 |
25 |
20 |
15 |
10 |
5 |
/ |
/ |
|
校级 |
10 |
6 |
4 |
/ |
/ |
/ |
/ |
|
1.组织部门为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类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及其内设机构,山东省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行业)指导委员会等组织的课程建设项目按校级赋分; 2.与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同时认定的教学名师、教学团队不重复计分。 |
四、教材建设
教材是指正式出版发行及学校评选公布的校级优秀新形态校本教材,用于高职学生学习用的教科书。教材编委会成员、主审和副主审,不列入计分范围。教材建设奖作为教材获奖,按照编写人员顺序确定位数。同一本教材按最高分值计分。
表4 教材建设分值表
类别 |
位数及对应分值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国家级教材建设奖 |
特等奖 |
40 |
35 |
30 |
20 |
20 |
20 |
20 |
一等奖 |
35 |
30 |
25 |
17 |
17 |
17 |
17 |
|
二等奖 |
30 |
25 |
20 |
14 |
14 |
14 |
14 |
|
省级教材建设奖 |
特等奖 |
25 |
21 |
17 |
12 |
12 |
/ |
/ |
一等奖 |
22 |
18 |
15 |
10 |
10 |
/ |
/ |
|
二等奖 |
20 |
15 |
12 |
8 |
8 |
/ |
/ |
|
校级教材建设奖 |
特等奖 |
15 |
10 |
8 |
/ |
/ |
/ |
/ |
一等奖 |
10 |
8 |
5 |
/ |
/ |
/ |
/ |
|
二等奖 |
8 |
6 |
5 |
/ |
/ |
/ |
/ |
|
教育部职业教育规划教材 |
25 |
20 |
15 |
10 |
10 |
10 |
10 |
|
省级优秀(规划) 教材 |
18 |
13 |
11 |
7 |
7 |
/ |
/ |
|
其他出版教材 |
9 |
7 |
5 |
/ |
/ |
/ |
/ |
|
校级优秀新形态校本教材 |
7 |
5 |
3 |
/ |
/ |
/ |
/ |
|
1.规划教材是指教育部组织评选并公布的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职业教育“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规划教材; 2.省级优秀(规划)教材是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并发文公布的优秀(规划)教材; 3.其他出版教材是指公开出版并发行的各类教材; 4.校级优秀新型态校本教材是学校组织评选,发文公布的校本教材; 5.与教材配套的习题册、练习册等教辅书,不单独计分; 6.教材建设奖作为教材成果,按照编写人员顺序赋分; 7.同一本教材获奖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分。 |
五、教师教学(创新创业)竞赛获奖
教师教学(创新创业)竞赛是指教师参加的资源评比、课堂教学、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的教学相关竞赛活动,包括提交案例、微课、教案、ppt、讲课、现场展示等竞赛内容。获奖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厅级和校级,具体赛项类别及对应分值见下表。
表5 教师教学竞赛获奖分值表
类别 |
级别 |
等次 |
位数及对应分值 |
竞赛类型 |
|||
1 |
2 |
3 |
4 |
||||
A类 |
国家级 |
一等奖 |
30 |
25 |
20 |
10 |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原信息化教学能力大赛)、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师组比赛)、全国创业培训讲师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 |
二等奖 |
25 |
20 |
15 |
9 |
|||
三等奖 |
22 |
17 |
12 |
8 |
|||
省级 |
一等奖 |
20 |
15 |
10 |
7 |
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原信息化教学能力大赛)、山东省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师组比赛)、山东省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山东省创业大赛 |
|
二等奖 |
18 |
13 |
9 |
6 |
|||
三等奖 |
15 |
12 |
7 |
5 |
|||
市厅级 |
一等奖 |
11 |
9 |
5 |
4 |
日照市创业培训讲师大赛 日照市创业大赛 |
|
二等奖 |
9 |
7 |
4 |
4 |
|||
三等奖 |
6 |
4 |
3 |
3 |
|||
校级 |
一等奖 |
10 |
8 |
4 |
3 |
教学能力比赛(原信息化教学能力大赛)、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课堂教学优秀奖(卓越课堂)、信息化说课比赛、教师创新创业比赛、党课 |
|
二等奖 |
8 |
6 |
3 |
3 |
|||
三等奖 |
5 |
3 |
2 |
2 |
|||
B类 |
全国比赛 |
一等奖 |
15 |
10 |
/ |
/ |
全国范围的比赛,需赛前备案,提供参赛通知、获奖成绩公布通知、获奖证书 |
二等奖 |
10 |
8 |
/ |
/ |
|||
三等奖 |
8 |
6 |
/ |
/ |
|||
全省比赛 |
一等奖 |
7 |
5 |
/ |
/ |
全省范围的比赛,需赛前备案,提供参赛通知、获奖成绩公布通知、获奖证书 |
|
二等奖 |
6 |
4 |
/ |
/ |
|||
三等奖 |
5 |
3 |
/ |
/ |
|||
全市比赛 |
一等奖 |
4 |
2 |
/ |
/ |
全市范围内的比赛,需赛前备案,提供参赛通知、获奖成绩公布通知、获奖证书 |
|
二等奖 |
3 |
2 |
/ |
/ |
|||
三等奖 |
2 |
2 |
/ |
/ |
|||
备注 |
1.教师参加以上赛项,须在报名前和成绩公布后,拿正式文件到教务处备案,个人排序以备案材料为准。 2.个人参加教师竞赛,以相应级别及竞赛类型获奖等次第1位计分。 3.教师组队参加2020年以后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排名2、3、4位教师位次不分先后,统一按照第2位赋分;其他团队比赛项目,以参赛教师实际排位赋分。 4.同一赛项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计分; 5.设置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视作一等奖,一、二等奖按二、三等奖予以认定。金奖、银奖、铜奖和冠军、亚军、季军分别视作一、二、三等奖; 6.不分获奖等次的取中间等次,视为二等奖。 |
六、教师指导学生竞赛获奖
指导学生竞赛获奖是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的各类专业或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体育比赛等竞赛而获得的奖励。指导竞赛获奖分为A、B两类,具体赛项类别及对应分值见表6。
表6 指导学生竞赛获奖分值表
类别 |
级别 |
等次 |
成员排名及赋分 |
竞赛类型 |
|
1 |
2 |
||||
A类 |
国家级 |
一等奖 |
30 |
22 |
教育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人社部国家一类技能大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
二等奖 |
25 |
18 |
|||
三等奖 |
21 |
16 |
|||
省级 |
一等奖 |
20 |
15 |
上述赛项的省赛及山东省科技创新大赛、山东省学生运动会(大学组) |
|
二等奖 |
15 |
10 |
|||
三等奖 |
10 |
8 |
|||
市厅级 |
一等奖 |
7 |
/ |
上述赛项的市赛 |
|
二等奖 |
6 |
/ |
|||
三等奖 |
5 |
/ |
|||
校级 |
一等奖 |
4 |
/ |
各类A类省级比赛的校级选拔赛,需赛前备案,提供参赛通知、获奖成绩公布通知、获奖证书 |
|
二等奖 |
3 |
/ |
|||
三等奖 |
2 |
/ |
|||
B类 |
全国比赛 |
一等奖 |
10 |
8 |
全国范围的比赛,需赛前备案,提供参赛通知、获奖成绩公布通知、获奖证书 |
二等奖 |
9 |
7 |
|||
三等奖 |
8 |
6 |
|||
全省 比赛 |
一等奖 |
7 |
5 |
全省范围的比赛,需赛前备案,提供参赛通知、获奖成绩公布通知、获奖证书 |
|
二等奖 |
6 |
4 |
|||
三等奖 |
5 |
3 |
|||
全市 比赛 |
一等奖 |
4 |
/ |
全市范围内的技能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 |
|
二等奖 |
3 |
/ |
|||
三等奖 |
2 |
/ |
|||
备注 |
1. 一次大赛同一赛项辅导多名学生获奖只计一项最高等次,须提供学生获奖证书; 2.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世界级进行选拔的同一赛项,获不同级别奖励,不同级别不累计计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世界技能大赛获奖按国赛一等奖赋分。 3. 团队指导排名前两位教师计分,单人指导按第一位计分;2020年后参加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指导教师不分位次,均按第一位赋分。 4.各类竞赛的优秀指导教师以指导学生的竞赛成绩为依据进行赋分,(需提供报名和正式公布的红头文、证书或网站等),没有指导学生获奖的优秀指导教师奖不计分; 5.体育类比赛指教练员指导学生体育比赛获奖,在每次所参加的同类比赛中,获得多个单项奖名次的,按照最高奖计分,不重复计分;如指导多项运动竞赛,则按照最高获奖项目进行计分;体育类比赛的指导教师仅限1人,仅指运动队的主教练或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 6.体育比赛获奖等级以正式公布结果为准;不分等级的,金、银、铜牌分别按照一、二、三等奖赋分。 7.指导学生体育比赛团体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在依据获奖等次和排名进行赋分的基础上,增加2分。 需赛前备案,提供参赛通知、获奖成绩公布通知、获奖证书。 |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8
教师科研业绩认定标准
教师科研成果分类及认定的范围为:成果奖励、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授权专利、学术著作、论文、成果转化和标准制定八类。参与认定的成果需与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专业研究方向或现从事工作相符。
一、成果奖励
成果奖励是指著作、论文及科研成果等获奖。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按最高级别计分;同一著作、论文、科研成果等,既公开出版(结题验收),又获得成果奖励,按分值高者计分,不重复累计。
表1 成果奖励界定标准
级 别 |
界定标准 |
国家级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省(部)级 |
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主要包括:省级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山东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泰山文艺奖、省文化创新奖、省刘勰文艺评论奖;纳入教育部高校社科年报统计的基金奖(包括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浦山世界经济学优秀论文奖、思勉原创奖、张培刚发展经济学优秀成果奖及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钱端升基金会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 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组织评选的文艺作品奖(视频、演艺、文创等)。 |
厅(市)级 |
省直厅局及市政府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主要包括: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省软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文化艺术科学奖、市科学技术奖、市社科优秀成果奖等; 省直厅局及市政府组织评选的文艺作品奖(视频、演艺、文创等)。 |
校级 |
市直有关部门及学校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奖。 |
说明:1.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成果奖和文艺作品奖(不包含其下设的分会,不包括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协会)按照市厅级赋分。其它学会、协会、研究会成果奖一律按照校级赋分。申报和获奖须及时到科研成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不备案不予赋分。
2.杂志社、报纸编辑部、学会、协会、研究会及科研院所等机构组织的单一论文奖项,不予赋分。
表2 科研成果奖分值表
级别 |
等次 |
位数及对应分值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国家级 |
一等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12 |
10 |
8 |
二等 |
35 |
30 |
25 |
20 |
15 |
12 |
10 |
8 |
5 |
|
三等 |
30 |
25 |
20 |
15 |
12 |
10 |
8 |
5 |
3 |
|
省级 |
一等 |
26 |
22 |
18 |
14 |
11 |
9 |
7 |
/ |
/ |
二等 |
23 |
19 |
15 |
11 |
9 |
7 |
5 |
/ |
/ |
|
三等 |
20 |
16 |
12 |
9 |
7 |
5 |
3 |
/ |
/ |
|
市厅级 |
一等 |
15 |
10 |
8 |
7 |
6 |
/ |
/ |
/ |
/ |
二等 |
10 |
8 |
6 |
5 |
4 |
/ |
/ |
/ |
/ |
|
三等 |
8 |
6 |
5 |
4 |
3 |
/ |
/ |
/ |
/ |
|
校级 |
一等 |
6 |
4 |
2 |
/ |
/ |
/ |
/ |
/ |
/ |
二等 |
4 |
2 |
/ |
/ |
/ |
/ |
/ |
/ |
/ |
|
三等 |
2 |
1 |
/ |
/ |
/ |
/ |
/ |
/ |
/ |
二、纵向科研项目
通过验收、结题、鉴定的纵向科研项目,根据验收、结题、鉴定证书中所列研究人员位次计分;纵向到账经费赋分参照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须有合作研究人员,且总数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不计分。
表3 纵向科研项目界定标准
级 别 |
界定标准 |
国家级 |
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教育部委托的重大、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重点项目。 |
省(部)级 |
国家有关部委、省科技厅、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省高等学校青创科技支持计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重点项目。 |
厅(市)级 |
省直厅局及市政府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主要包括:省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省高校工委项目、省文化艺术科学项目、省人文社科项目、省社科普及重点项目、省社科联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省统计科研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其它项目、市社会科学项目、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等。 |
校级 |
学校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技术服务项目。 |
说明:
1.与校外合作,没有在立项文件上列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校名的纵向科研项目,有经费进校财务的按横向科研项目计算分值,没有经费进校财务的不计分;在立项文件上列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校名的纵向项目,按参与项目人员的排名计分,项目人员另需提供立项文件排名第一单位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和项目负责人手写签名。
2.纵向科研项目的子课题,有经费进校财务的降低一个级别计分。
3.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项目(不包含其下设的分会,不包括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协会)从申报到立项,到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校级赋分。
表4 科研项目分值表
级别 |
位数及对应分值 |
||||
1 |
2 |
3 |
4 |
5 |
|
国家级 |
30 |
20 |
15 |
10 |
8 |
省级 |
20 |
15 |
12 |
9 |
6 |
市厅级 |
10 |
5 |
3 |
1 |
/ |
校级 |
6 |
4 |
2 |
/ |
/ |
三、横向科研项目
指由我校教师接受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委托而承接的科研项目,不包括各类培训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五类。各类横向科研项目依据《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需提供与委托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横向科研项目备案表、结题验收材料、企业应用证明和经济效益证明,以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经费到账证明为认定依据计分。
横向科研项目依据到账经费赋分,期间承担的不同项目可累积到一个项目下加分,每增加到账2万元主持人加1分,总分累计达10分后;每增加到账10万元主持人加1分,总分累计达20分后;每增加到账50万元主持人加1分,最高累计30分。经费可折合比例加分。
课题组其他成员经费不加分,按位次参照校级课题赋分。
说明:学校教师承担的技术服务项目,未申请立项学校横向科研项目,有经费到学校账户,在学校科研创新服务平台系统按要求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参照横向科研项目标准赋分;无经费到账的技术服务项目,在学校科研创新服务平台系统按要求登记备案,每审核通过5个技术服务项目,等同认定为一个校级项目,按照校级项目标准赋分。技术服务项目成员不加分。
四、授权专利
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须为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表5 专利、软件著作权分值表
排 名 类别 |
1 |
2 |
3 |
发明专利 |
20 |
15 |
5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
6 |
4 |
2 |
软件著作权 |
6 |
4 |
2 |
说明:1.专利权人为个人或外单位的专利不计分。
2.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参照实用新型专利分值计分。
五、学术著作
学术著作指著、编著、译著。是根据某一学科领域内的研究成果撰写的理论著作,有原创性要求。
表6 学术著作分值表
排 名 类 别 |
1 |
2 |
3 |
|
著 |
20万字以上 |
25 |
10 |
5 |
20万字以下 |
20 |
8 |
3 |
|
编著 |
8 |
4 |
2 |
|
专业译著 |
8 |
4 |
2 |
|
普通译著 |
5 |
3 |
— |
说明:1.“著”指其内容应是对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探索;选题具有开创性,是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原创性成果占著作的80%以上;属于一学(派)一家之言,并以本专业的研究人员及专家学者为主要读者对象。
2.“编著”指其内容应有独自见解的陈述,或补充有部分个人研究、发现的成果。
3.“译著”是指翻译的著作,通常是把外国的作品,用本国语言翻译而得来,也指将用某种语言写成的著作译成另外一种语言的著作。由于语言结构的不同,翻译的过程,对译者来说,近乎再创作,故称译著。
4.学术著作,只有外单位名称没有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校名的不计分。
六、论文
期刊论文须是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评论、综述等。
表7 论文界定标准
类别 |
界定标准 |
A类 |
SCI、SSCI、A&H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CSSCI、CSCD来源期刊核心库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论点摘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CSSCI、CSCD来源期刊扩展库论文,北大核心期刊论文 |
B类 |
EI收录的会议论文全文、CPCI、ISSHP收录论文全文 |
C类 |
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
D类 |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上的论文 |
表8 论文赋分表
排 名 类别 |
1 |
2 |
3 |
A类 |
20 |
10 |
6 |
B类 |
10 |
8 |
2 |
C类 |
4 |
2 |
— |
D类 |
2 |
— |
— |
说明:1.SCI、SSCI、A&H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需出具文章中英文对照全文,查重报告,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的收录证明。
2.CSSCI、CSCD来源期刊、北大核心期刊实行动态管理,以论文发表当年度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来源)期刊为认定依据。CSCD来源期刊同一年度发表论文不超过1篇。
3.EI收录的会议论文、CPCI(ISTP)、ISSHP收录论文,由学校聘请同行专家对论文水平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界定论文类别为B类或C类。
4.在各类期刊的增刊、副刊、特刊、专刊等非正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计分。
5.学术检索内容重合率超过30%不计分。
6.论文署名单位须为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只有外单位名称没有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署名的不计分;由我校派出教师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应同时署名在读学校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未署名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不计分。
七、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归属为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在授权专利分值上,转化金额每增加到账3万元主持人加1分,转化赋分累计达10分后,每增加到账10万元主持人加1分;由我校承担的纵向项目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在纵向项目分值上,转化金额每增加到账3万元主持人加1分,转化赋分累计达10分后,每增加到账10万元主持人加1分。
说明:如专利、课题在往年职称评审中已经使用过,则只加转化到账经费的分值。
八、标准制定
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制定或参与单位须有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以标准批准发布文件所附的函件中,所公布的起草人名单顺序为准。
表9 标准界定
类别 |
界定标准 |
国家标准 |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指定(编制计划、组织起草、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
行业标准 |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如化工行业标准(代号为HG)、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代号为SH)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制定,建材行业标准(代号为JC)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制定。行业标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适用。 |
地方标准 |
地方标准是指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标准化法》规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
企业标准 |
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
表10 标准制定分值表
排 名 类别 |
1 |
2 |
3 |
国家标准 |
25 |
10 |
6 |
行业标准 |
20 |
8 |
2 |
地方标准 |
10 |
6 |
— |
企业标准 |
2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