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细则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6〕30号),为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界定及区别管理
(一)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不包括一般性中外校际间的工作交流。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不同,实行区别管理。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除此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二、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管理
各二级单位科学制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下一年度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年度计划,填写附件《××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计划》,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对全校的年度计划进行统筹规划,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日照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年度计划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确有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按个案报批,并在报批时说明理由。
厅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不再列入市级计划限量管理范围。
三、审批程序和流程
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学校根据实际业务开展需要界定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性质因公临时出访。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各审核部门各负其责,加强管理,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1.院长办公会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计划进行审议,对出访人员、出访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2.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指导和帮助教学科研人员履行相关手续,向外事审批部门报批,办理护照、签证等。
3.组织人事处负责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审查和备案工作。
4.计划财务处负责出国经费的预算审核和回国后的经费核销。
四、报批内容和要求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审批程序和流程提交请示、呈报表、经费审核意见表、邀请函、日程、公示、备案表、审查表等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指导下办理。
五、公开公示内容及办法
通过学校批准的因公出国学术交流合作,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文件要求,出访人员应填报因公出国(境)公示表并通过学校公开栏如实公示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部门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受理。
出访团组回国后,出访人员应填报因公出国(境)出访情况事后公示表并通过学校公开栏如实公示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在外日程和活动内容、出访成果等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六、经费管理及核销
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计划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实行审批联动。
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教学科研人员如确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七、出访成果管理
教学科研人员回国后,应在7日之内提交总结报告、公务照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信息公开、成果共享”的原则,回国团组(人员)应通过卓越论坛、教师学习中心、二级学院等渠道,介绍分享学术交流合作成果。
针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建立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根据教学科研人员公示情况、出访成果和总结报告、后续跟进跟踪,对出访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八、护照管理办法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完成出访任务回国后,应于7日之内上缴护照。普通护照交组织人事处保管,因公护照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上交外事审批部门保管。
九、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组织管理。学校党委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监督检查关。每年12月底前,对学校年度因公出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由党委主要负责人签报外事审批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学校纪委承担监督检查责任,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有效监督,对出访请示、公示材料、出访行程和出访报告等项目进行监督核查。
(三)责任追究。对以对外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