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2424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管理,推动我校技术技能积累,促进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科研机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包括国家、省、市、校四级科研机构和院部科研机构。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批准成立、以“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冠名的校内科研机构,院部科研机构是指由二级院部通过合法程序设立的以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二级院部冠名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校内科研机构的设置,应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重点专业建设,有利于汇聚校内外优质资源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协同研发科研课题;应紧密对接现代产业体系,解决区域主导产业提升、传统产业转型和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技术研发、决策咨询、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和人才培养工作,努力形成具有显著优势和特色的科技研发平台,并逐步升级为市级、省部级、国家科技研发平台。

第四条 科研机构实行分类建设、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审批

第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申报条件:

(一)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需依托二级院部提出申请,应当以推动专业建设、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提升教师学术能力水平、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目标。

(二)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应能够支撑现有专业建设、科技研发和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合理、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已取得与机构研究方向一致的技术技能积累,具备承担市级以上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我校在职副教授或博士,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具有开拓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2个校级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四)科研机构成员结构合理,成员间已有较好的合作基础,科研机构总人数应不少于3人,原则上一个人参与的校级科研机构数量为1个。

(五)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名称(命名规定详见附则第二十三条)、研究方向及内容不能与已建校级及以上科研机构重复。

第二条 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须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机构备案信息表》,经所在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由所在二级院部签字、盖章,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批准,以学校名义发文正式成立。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一条 科研机构实行学校、二级院部两级管理。科研机构一般需依托一个二级院部进行建设和管理;跨二级院部成立的科研机构,应以某二级院部为主要依托单位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二条 科研与规划发展处是科研机构的管理服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科研机构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

(二)组织申报校级以上科研机构,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校级以上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和评估工作;

(三)检查指导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

(四)受理校级科研机构的申请、更名、撤销以及科研机构负责人、依托单位的变更等相关事项;

(五)组织论证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六)组织开展校级科研机构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七)受理校内外对校级科研机构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依托单位是科研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对所依托校级科研机构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相应的场地等条件保障,解决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二)负责遴选、推荐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人选;

(三)提出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调整意见;

(四)督促校级科研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等;

(五)配合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做好年度考核和评估工作。

第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实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对科研机构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任期二年,评估后进行统一换届,可以连任(换届后负责人有调整的以学校名义发文聘任,负责人连任的不再发文聘任),退休或离职后不再担任科研机构负责人。

第三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变更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审批,以学校名义发文聘任。

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定行政级别。

第四条 科研机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立研究岗位,由科研机构负责人从校内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其人事归属关系不变。

科研机构如需聘请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科研机构应向依托单位提交聘任申请(含拟聘人员的学术简历、研究任务及聘任协议等附件材料);

(二)依托单位审批同意后提交科研管理部门;

(三)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院长审批。

第一条 科研机构所聘请的校外兼职研究人员应根据聘任协议开展学术研究,参加学术活动,不得以机构名义从事与科研机构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名义或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正式人员身份从事活动。

第二条 科研机构对所聘任的校外兼职研究人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若出现校外兼职研究人员以机构名义从事与科研机构无关的活动,或以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名义、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正式人员身份从事活动,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二级单位负责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科研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和研究方向,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校级科研机构变更审批表》,由依托单位出具意见,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院长审批。

科研机构依托单位的变更,由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原依托单位和新依托单位会签同意,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院长审批发文。

第四条 科研机构应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自我监管,坚持正确的科研导向开展活动。

(一)科研机构不得以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或该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协议),若有需要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签批手续;

(二)科研机构以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活动必须与科研活动相关;

(三)科研机构以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或该机构的名义向校外人员颁发聘书或签订聘任协议,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客座)教授、副教授必须经学校审批;

(四)科研机构注册独立法人、在校外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商业性宣传或营利性培训活动必须经学校批准;

(五)原则上科研机构不设立子机构、子中心等直属或附属机构;

(六) 科研机构不能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活动;

(七)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归属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具体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评估

第一条 实行科研机构年度考核制度。科研机构每年提报《日照职业技术学院XX(科研机构)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由依托单位审核后,于次年的3月15日前报送科研管理部门。《年度报告》作为综合评估的依据,若无故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则视为自动撤销。

第二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科研机构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机构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再申请成立新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校级及以上科研机构,学校每年提供资助经费,用于科研机构正常运行。其中,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资助3万元/年,市级工程中心资助2万元/年,社科基地资助1万元/年,校级科研机构资助1万元/年。

第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机构可不予保留:

(一)科研机构升格为高一级的平台,原则上不再纳入校级科研机构管理。与高一级平台名称相同的校内科研机构按自动撤销处理;与高一级平台名称相似的校内科研机构可由依托单位提出撤销申请,学校据此发文撤销;

(二)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的科研机构,自动撤销;

(三)科研机构或依托单位因其他原因自行提出撤销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可据此发文撤销;

(四)从事违反学校、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给学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依照程序撤销。

   

第一条 各二级院部可参照校级科研机构设立本级科研机构。院部科研机构的设立,由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对校内科研机构名称统一命名范式为“日照职业技术学院XX研发中心”。

第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印章的制作标准按《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已撤销或变更名称的校级科研机构应及时将机构印章交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对收回印章进行处理。

第三条 由政府、行业批准成立的专门科研组织、基地或与外单位合作共建的研究机构以及与境外单位共建的国际合作机构的管理,学校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与规划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