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机构评估办法
一、科研机构评估为合格的必要条件
1.校级科研机构成员(含负责人)在评估期内至少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取得2项以上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者完成1项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成果转化并有5万元以上转化收益;或者有1份受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的、与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相关的咨询报告。
2.校级科研机构成员(含负责人)评估期内至少获得2项市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3.校级科研机构成员(含负责人)评估期内至少完成2项横向科研项目。
4.科研机构面向全体学生开放,每年开展16课时以上的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讲座(有完整的开放使用统计和完整的培训教程)。
5.在评估期内,以科研机构名义举办的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不少于1次(有完整的会议档案)。
6.在评估期内,校级科研机构须有持续的经费入账。
二、校级科研机构评估指标体系
1.研究水平与贡献(50%)
(1)机构研究方向和特色(5%)
(2)承担科研项目情况(20%)
(3)研究成果与学术影响、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25%)
2.团队学术能力提升(25%)
(1)机构负责人与学术带头人(10%)
(2)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15%)
3.学生创新能力培养(25%)
(1)学生参与机构活动情况(10%)
(2)机构科技资源对学生开放情况(15%)
三、校级科研机构评估程序
1.校级科研机构按照科研管理部门的评估通知要求,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校级科研机构评估报告》(包括本评估期内特定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和下一个评估期的建设目标任务书),进行自评后将相关材料提交依托单位;
2.依托单位进行预评估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3.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不少于5人,考虑回避原则,专家优先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聘请)对科研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4.科研管理部门发文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于评估为优秀和合格的校级科研机构,学校继续给予运行经费。评估优秀的科研机构同时给予运行经费20%的奖励经费,并优先推荐各类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平台申报。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机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成立新的科研机构。
关于印发《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的通知
日职院字〔2016〕113号 签发人:冯新广
各处室、院部、直属单位,天润公司:
为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学校制定了《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并经2016年第6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2月22日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学校科研与规划发展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匿名举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方予以受理。实名举报,学校对举报人身份保密。
第六条 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科研与规划发展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
第八条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科研与规划发展处接到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科研与规划发展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调查组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五)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六)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七)调查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学校科研与规划发展处将学术委员会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八)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九)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十)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条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科研与规划发展处上报学校批准后发布。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听取调查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九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二十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复 核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科研与规划发展处和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