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3229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确保科研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提升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绩效,实现学校科技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工作而获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平台经费等。科研平台经费包括通过各级政府评审并正式下文的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研发中心、学科等建设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委托研究任务,或通过技术服务形式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校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与我校教师进行合作研究,并通过转拨子项目经费到我校的项目,不论其项目来源,均纳入横向科研项目范畴管理。

3.学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院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管理监督落实。

科研与产教处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制订、科研合同管理、到账科研经费的分配、科研经费配套;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和有效使用经费以及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协助开展经费使用的核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组织人事处负责将科研绩效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纳入调控基数,监督科研绩效的发放。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结算报销和决算审核等工作,监督科研经费按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科研项目所在部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项目所在部门需配合做好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根据立项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与项目团队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据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 支出科目

第四条 科研经费直接支出包括。

1.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3.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软件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条  管理费是指学校为科研项目管理而支出的费用。学校对外来科研经费提取管理费,项目编报预算时须做足管理费提取比例。

1.纵向项目的管理费按照到账经费5%的比例提取,项目经费 2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免收管理费。

2.横向项目的管理费按照到账经费1%的比例提取。

第六条 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课题项目组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不得用于项目组成员以外人员。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安排绩效,绩效支出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但不纳入调控基数。学校配套经费不能列支项目组绩效。

第四章 收入(到款)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列一个科研经费账号。科研经费到款后科研与产教处核定经费分配比例,提交财务处审核后,一次性下达预算。

第八条 需要单位配套支持的项目,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学校审批通过后,单位应当及时足额配套经费,划入项目账号,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负责人承诺的自筹资金,应当及时足额落实,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需要拨给协作单位的,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科研协作合同书》,明确协作内容,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归属、协作经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如上级部门立项文件中较为明确的,按文件转拨。转拨的协作经费需要协作方开具相关票据,转拨的协作经费不享受学校相关科研经费配套政策。

第十条 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免税的科技服务收入,由财务处和科研与产教处协助项目负责人办理免税手续;属征税的科研经费,由财务处按国家规定在其科研经费中代扣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

对第一申请单位为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且项目负责人为学校在岗在编人员申报立项的项目,学校按如下标准予以资助:

1.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按下拨经费的150%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50万元/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项。其它国家级项目按下拨经费的100%资助,自然科学类最高不超过60万元/项,社会科学类最高不超过40万元/项。自筹经费项目自然科学类最高不超过15万元/项,社会科学类最高不超过10万元/项。

2.省部级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按下拨经费的100%资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项。其它省部级项目按下拨经费的80%资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项。自筹经费项目按2万元/项资助。

3.市厅级项目按下拨经费的50%资助,自然科学类最高不超过5万元/项,社会科学类最高不超过1万元/项。自筹经费项目自然科学类最高不超过0.5万元/项,社会科学类最高不超过0.2万元/项。

4.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按照申报时公布的标准执行。

5.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配套经费有特殊要求的,如学校规定的资助额度低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资助标准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标准进行资助。纵向有资项目按经费比例资助额低于自筹项目额的,按自筹项目标准资助。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规定据实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和决算,无规定的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团队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报销签字审批权交由项目负责人,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销。

第十四条 绩效支出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与产教处审核,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后发放。项目下达单位对间接费用比例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如需采购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可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采取自行组织采购、预采购等方式,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横向科研项目设备购置,项目组可根据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中所明确的采购要求和名称、型号、数量、厂家等信息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过程中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野外考察、调查研究、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阐明支出内容、无法取得法定票据原因等说明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可以据实报销,报销方式可参照劳务费。

第十七条 若承接的横向项目需要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共同完成,部门要统筹使用项目经费的,须在与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共同完成的内容和经费分配比例。经费到账后,财务处按协议约定将该部分经费拨付二级单位。项目验收后,二级单位在学校范围内主动、如实地公开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学校监督,并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未按规定做到信息公开的,将暂停科研经费核拨及报销手续,直至按规定要求完成公开。

第十八条 已入学校账户的横向项目经费因合同终止需退款,须经科研与产教处审批后办理合同终止登记,已计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年度剩余资金在项目实施计划期间可滚动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须及时清理项目资金。结余资金在通过验收后 2 年内仍未使用完的,学校将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二十条 横向课题经费原则上应一次性到款,对于每年不定期、连续性到款的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支取情况应与合同预定进度和完成任务情况相符。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规定时间及时结题或验收,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的,财务处根据科研与产教处提供的清单暂时冻结项目经费,直至收回到期结余经费;纵向科研项目撤项或因故不能完成的,下拨经费按上级管理规定执行,撤项的项目学校配套经费予以全额追回,因故不能完成的项目学校配套经费予以收回未使用的部分;因故不能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按委托单位要求处理项目经费,委托人追究责任的,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应对其所负责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理。对于以“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应留在学校内,将经费转给项目组中的本校在岗人员,经科研与产教处确认完成经费交接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经学校研究同意项目及经费转出的,学校收回结余配套经费,未使用的上级拨款经费和后续拨款经费转入其调入单位。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直接费用支出规定

1.设备费

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和软件等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横向课题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产权归属,没有注明的产权归学校,项目负责人享有优先使用权。

2.业务费

(1)材料费,报销时须附采购清单,单次采购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还需附采购合同。

(2)测试化验加工费,单次支付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报销时还需附测试或加工协议、测试报告。

(3)燃料动力费,按照水、电、气、燃料消耗等实际数量,按合同约定支付。

(4)差旅费,按照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报销。

(5)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报销按照省、市及学校规定执行。

(6)国内合作交流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7)国际合作交流费,执行国家、省、市、校外事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

(8)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单次采购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还需附采购合同,图书购置费报销时需附与研究内容相关的购书清单。

(9)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学校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

(10)数据采集费,报销方式可参照劳务费。

(11)业务招待费:参照学校有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12)其它支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参照日照当年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和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范围。劳务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在岗在编人员。

第六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向科研与产教处提交《项目资金使用决算公开单》,主动接受监督。项目验收后,科研与产教处在学校范围内公开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做到信息公开的,将减少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限额申报项目的名额,并停止该项目负责人其它各类项目的申报,暂停该项目负责人经费核拨及报销手续,直至按规定要求完成公开。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科研人员要严格按要求合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1.从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的行为。

2.从事违反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的行为。

3.从事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4.虚假申报项目,虚假承诺配套资金。

5.编制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6.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7.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8.列支与相应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

9.支付项目组内人员咨询支出、劳务费。

10.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11.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12.未签订相关合同,通过提供虚假合同、虚假票据或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行为,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13.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14.超限额列支间接费用(不含包干制项目)。

15.违规外拨、转移科研经费。

16.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负面清单所列行为为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禁止性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出现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有关失信情况由科研与产教处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限制课题申报。

 

第七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日职院字〔2016〕114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现行文件相抵触的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部门出台最新规定的,按上级部门新规定执行;学校现有科研经费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与产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