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5970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续推进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 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省教 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学分制改革,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分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以学生为主体”,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 分制管理模式。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健全学分制管理规章制度,构建一套以 学分制为核心的科学化、规范化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年学分制是以学年为时间单位,以必修课制和选修 课制相结合为基础,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用学分绩点衡量学习质量的教学管理 制度。学生可根据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规定进行选课,相对自主地安排 自己的学习。

第四条 实施学分制后,按照《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 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 2016 〕 89 号)安排部署,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实施学分制收费改革。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高考准考证》、《新生录取 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报到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来信或来电请假,请假时间一般 不超过一周。对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如地震、台风、洪 水等)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将按国家招生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 行初步审查,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具体复查程序和要求参照《日照职业技术学 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生有义务配合学校进行各项复查。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学籍;复查不 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 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二)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者。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者可保留至其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生 待遇。

第十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申请材料交学校学 生工作处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报到入学 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在 规定报到日期持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 习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时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方可办理入 学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注册制。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统筹学籍注册工 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学籍注册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并持学生证到所在 二级学院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须缴纳当年学费及其他费用。家庭经济困 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形式注册。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或其他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及其他各项 活动。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回校后凭有关证明办理注册手续。 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期

第十四条 实施弹性学制,三年制专业基本学制年限为三年,可延长至五年(含 休学)。

第十五条 延长修业期。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 内容,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一年。延长修 业期的学生,从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公布之日起编入相应年级学习,仍执行原专业和原 年级教学计划。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 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课程设置

第十七条 课程体系由通识教育课程、 专业教育课程、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等 组成。


 

第十八条    通识教育课程分为通识教育必修课程、通识教育限选课程和通识教育

选修课程。

(一)通识教育必修课程指根据国家教育部要求,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设置的通 识教育必修课。

(二)通识教育限选课程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由学生在学业导师的 指导下,从高等数学、大学英语等课程菜单中选取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

(三)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指跨专业的公共选修课程,由学生在第二至第五学期从 公共教学部提供的任选课菜单中进行选课,包含运动与健康类课程、非课程类教育教 学活动,公共选修课。

第十九条 专业教育课程包括基础通用课程、专业平台课程和岗位导向课程三个 部分。

(一)基础通用课程是为后续专业课学习奠定必要基础的课程,一般为必修课, 尽量安排在第 1-3 学期完成教学;同一专业群内各专业开设课程时,建议统一学分和 课时。

(二)专业平台课程是学生提升职业能力而修读的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程和选 修课程。各专业在设置选修课时,要满足学生选修学分的需要。

(三)岗位导向课程是为专业职业特定能力培养所开设的课程。每个专业至少包  2  个岗位方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明确选修方式和要求,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进

行专业方向的选择,每个方向的课程包含顶岗实习(不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包括双创基础课、专业融合课和实践实战课。 双创基础课为由公共教学部负责开设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和创新创业教

育,安排在 1-3 学期开设。 专业融合课为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开设的创新创业教育专业选修课程,开设的课程

总学分数应大于学生选修学分的两倍。 实践实战课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

建议各专业为特长生培养设置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方向模块,探索将创新教育与专 业教育相结合、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技能大赛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突出特长 生培养;特长生的顶岗实习可与技术开发和创新创业项目结合起来,创新创业成果可 代替毕业设计。

第五章 选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按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选课管理办法》执行,在教务处 统一协调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生选课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充分了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个人基础、特长和兴趣,


 

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安排好个人学习计划,自愿选修课程。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的课

程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直接安排,无需选课。第二学期至第六学期为学生自主选择学 习课程时段。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选课前一周查看下学期班级课程表,学生登陆学院选课网站, 进入系统选课。选课分两轮进行,学生应按选课通知中各阶段选课顺序和课程性质, 通过选、退、补等环节,完成选课。第一轮为正选,学生可执行退选、改选、补选等 选课操作,初步形成学期个人课表。第二轮为退补选。学生可在此期间决定是否需要 退选或改选已选课程,同时可对漏选课程进行补选,最终完成选课确认。

第二十四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说明

(一)按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日职院字

[2016]116 号)执行。

(二)每个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 3 门通识教育选修课面授课程和 1 门网络 课程。

(三)选课人数不足 20 人的不予开班,学生应另选其他课程;在线网络课程不受 学生申请人数制约,只要有学生申请即可开设。

(四)学期实践活动超过 6 周以上的学生只能选报网络课程,不得选报面授课 程, 以免影响课程教学进度及个人学业;每年上半年,毕业班学生只能选报网络 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选课后,确因特殊原因(如因公、因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 素)不能修读所选课程的,应由学生本人于开课两周内提出申请,经院部审批同意 后,由负责人签字,交开课部门审核后,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进行退课处理,并报 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参加校际交流学习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需对尚未开课、因交 流学习而无法正常修学的已选课程进行退课;在交流学习期间,不能委托他人代选 课;交流学习结束后,进行学分转换后,再选课。

第二十七条 学生需修读的课程因学院(部)教学计划变更无法选择原课程时, 可由学院(部)在选课前一周提出单独开设原课程教学班的计划安排,教务处批准后 开放给学生进行选课;也可在选课期间,学生申请用其他相关课程替换,学院(部) 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自动加入选课课表。

第六章 学分计算和获取

第二十八条 学分与绩点。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也是认定学生能 否毕业的主要依据。学分绩点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等级的计量单位,是考核和比较学 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手段。


 

第二十九条 课程学分数按该课程所需的教学课时数及课程性质确定。各类课程

学分计算方法及规定如下:

(一)按学期排课的理论课程、理实一体课程按 16 学时折算 1  学分;每门课程的

课时数按 8 的整数倍排课;集中实践环节(如军训、社会实践、劳动教育、顶岗实习

等)原则上按 1 个教学周计 1 学分( 26 学时/周)。

(二)每门课程的学分以 0 . 5 为最小单位,采用“二舍八入三七作五”法。

第三十条 三年制高职专业毕业学分不低于 140 学分,教学总学时控制在 2500-

2800 之间;其中公共基础课程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 25%  ,选修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

35% ,实践课程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 50% ,学生顶岗实习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第三十一条 学分绩点: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 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 拔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 )-5 。

课程成绩不足 60 分的,课程绩点为 0  ;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

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 4 . 5 、 3 . 5 、 2 . 5 、 1 . 5 、 0 。

2 .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数:即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该课程的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一般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结

算,作为综合考评及奖励学生的重要依据。

∑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 = ———————————————————————

∑所学课程(环节)的学分

第三十二条 课程学分获取。课程学分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的学 分。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取得考核资格,考核评价成绩达到 60 分或 及格以上者,经审查确认后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成绩以实 际成绩计入,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七章 学分积累与转换

第三十三条 积累学分是指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在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习 任务外,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在各种科技创新、创业实践、学术论文和科研活动、 技能竞赛、职业资格获取、各类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经学 院审核认定后给予的学分,具体执行参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积累与转换管理暂


 

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凡经学院审核认定的积累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学生毕业资格 审核时,积累学分可抵充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学分总量。学生获得的积累学分 可作为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评比和优秀毕业生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进行学分积累与转换需在规定时间内,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填写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积累与转换认定表”(见附件)一式四份;二级学院汇总审 核并签署意见,院部分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二级学院汇总后,统一提交相关责任部 门进行审核认定,并由责任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相关责任部门审核通过后,二级学院 安排相关教师进行相应课程学分的转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六条 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 程学分。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 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 其他记分方式。考核结果应纳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注重学习过程管理。 课程考核依据《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补考: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校提供 1 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形式 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 选。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 格的选修课。

第三十八条 缓考:学生因公、因病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 常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组织课程考核,缓考形式与 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录。

第三十九条 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 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取得该课程学分,应当进行重修。

第四十条 重修:学生因成绩不合格或其他原因选择课程重修的,需要按学分缴 纳课程重修费用,并需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四十一条 免修: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关课 程,直接获得学分。免修需个人提出申请,报院部审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以院 部为单位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四十二条 考试(考核)作弊:相关课程成绩一律定为零分,不准正常补考, 其后若表现良好,没有重犯时,经个人申请,院(部)领导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 允许半年后申请相关课程的重修。

第四十三条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 0 ;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


 

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 1 ;缓考的课程,按照第二十七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重修的课程,按照第二十七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第四十四条 成绩记载: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 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课程学分数不变。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

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或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创新创业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研究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学年为期,一般为一年,因伤病和创新创业休学累 计不超过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保留 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四十七条 休学由本人向其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休学审批表,附相应 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因伤病休学者,需 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创新创业休学者,需提供完整的创新创业计 划书。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学生待遇,学校不再对其行为和安全负责;

( 二) 学生休学期间, 各二级学院应与其所在部队、 学生家长建立定期沟通 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持有关证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 复学需要填写复学审批表,附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学 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复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 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创新创业休学者,复学时需提供创新创业报告 书;参军入伍转士官或立功申请复学者,参照《关于应征入伍学生有关问题的办理意 见》(日职院字〔 2014 18 号)执行;

(二)复学的学生视其所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相应 年级未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 三) 休学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按退学


 

处理。

 

第十章 退 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 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该休学不休,一学年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累计旷课课时总数 超过 50 节者;

(五)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已修但未获学分必修课程(首次补考后不及格或重修)累计四门及以上不 合格者;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因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未办理休学

(保留学籍)手续离校或因各种原因达到自动退学条件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形成退学 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 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我校网 站、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第五十四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的具 体程序和要求参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处理规程》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者, 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 带回;

(二)退学的学生档案由二级学院封装交给退学学生或由其所在二级学院邮寄回 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校的各种 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休学、退学的学生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复学 学生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到手续。


 

第五十七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 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身份证号、民族等学历证书和学历电子注册需登记 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学校学生 工作处将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更改。

第五十九条 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 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按规定缴纳并结清学 费,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基本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 程,未修够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生可申请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可在离校后两年内,向学校申请修读不合格课程,考试合格并达到毕 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本着自愿的原则,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继续修读,延长学习期限必须经个人 申请,有关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延长期的学习费用。

第六十一条 肄业:肄业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 中途退学者。在我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 时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教育部学信网注册学历。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学校不予补发,由学校办理相应证明 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 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注销。

第十二章 学业导师制

第六十五条 学业导师制是为了充分体现教育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而为学生配备指 导教师(简称“导师”)的一种制度。导师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导师的 主要职责是对学生思想上的教导、学业上引导、生活上指导,帮助学生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导师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 划。具体实施办法参见《学业导师制工作办法》。

第六十六条 学业导师要做好学生的专业思想教育。针对专业发展趋势、专业人 才定位、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提高学生的专业认识,


 

培养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关心学生的人生追求,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形成良

好的学习习惯。

第六十七条 学业导师需指导学生制定并实施学业规划。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 培养规格和要求,指导学生确定学业规划、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确立出国 留学、专升本、就业或创业等发展目标。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

第六十八条 学业导师需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方向。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能 力素质和个性特点,结合社会需求,有针对性的指导学生选择专业方向,指导学生开 展专业见习、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实践与职业生涯规划等。

第六十九条 学业导师需指导学生选课。结合学分制改革,在学生选课、学业考 试等给予指导,指导学生合理修读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 练。指导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创新创业项目、学科竞赛、科技活动等,培养学生的参 与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三章 收费管理

第七十条 实施学分制管理后,学费收取按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 理办法》具体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具体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