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课程考核及考务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3165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课程考核及考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课程考核的原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指对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修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包 括所有理论课、实验实训实习课、体育课以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课程所进行 的,能够检验学生学习效果和实际动手能力、以过程评价为主的各种形式的考评。面 向我院有学籍的学生开设的各类课程均须进行考试或考查(以下统称“考核”)。学 生修读后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第二条 课程考核要符合专业特点、突出专业特色、注重学习过程,应遵循全 面、客观、科学、灵活多样的原则。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与记分方式

第三条 我院现行的课程按考核性质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考试课由学院或各院 部统一组织,考查课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考核。现行的考核方式包括笔试、非笔试及 综合三大类。其中,笔试包括开卷、闭卷、半开半闭三种类型;非笔试包括口试、演 示、操作、机试、作品(非笔试类的)、综合六种类型;综合类包括笔试加非笔试、 多门课程两种类型。

课程考核方式的确定以有利于考核学生综合素质,有利于考核学生的实际操作能 力为前提,将考试与考查、开卷与闭卷、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考试与课程设计(论 文)、笔(口)试与实际操作结合起来,采用符合学科、专业特点的灵活多样的方 式,也可采取月考试、季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方式进行。一般课程的考核都 应包括实际操作和技能的内容。一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以代替课 程考核的成绩。

第四条 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将学生的出勤、参与教学的表现、课堂笔 记或实际操作、完成作业等情况作为平时成绩记载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加强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核,将学生完成的论文、答辩、证书或各种各 样的成果(网页、课件、模型等)等作为综合能力成绩记载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课程考核总成绩的获得为平时成绩、综合能力成绩加期末考试成绩。平


 

时成绩以学生的出勤、参与教学的表现、课堂笔记或实际操作、完成作业等情况作为

评定的主要依据;综合能力成绩以学生的论文、答辩、证书或成果(网页、课件、模 型等)等作为评定的主要依据。以上三方面成绩的比例大小视不同课程的特点由教研 室确定,并预先向学生说明,送教务处批准。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低于卷面总分的 50% 者,总评成绩不能评为及格。

第七条 教研室负责确定所开课程的考核方式,并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课程 考核方式登记表》,经教研室主任和所在院部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审核签字后, 于每学期的第二教学周内送教务处。对于采用非笔试及综合类考试方式的课程,院部 须保留此类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所形成的考核资料:包括点名册、学生作业、日常成绩 记录、论文、答辩记录、成果、综合类成绩单等。要按课程分类存档、统一管理,教 务处负责检查督导。

第八条 凡学时相同或相近,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要尽量安排同时开课 并实行课程统考。

第九条 学生参加考核前必须接受考核资格审查,任课教师要在考核前三周内对 任课班级的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并向学生所在院部提交审查结果。凡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

1 . 无故未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累计达到应交作业的三分之一者;

2 . 旷课累计达到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对于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由院部书面通知学生本人,情节较轻者按缺考处理,

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修也可另选。

第十条 理论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普通实习、实验课、集中进行的实践 教学环节、顶岗实习、毕业实习、就业指导课、人文素质教育课、军训、公益劳动、 毕业设计(论文)等,采用等级记分制。

我院实行绩点学分制。学生成绩最终换算成绩点和学分。

1 学生课程考核达到 60 分或及格,给予该门课程的全部学分;低于 60 分或不及 格,给予零学分。

2 课程经考核为 60 分,成绩绩点计为 1 . 0 ,以后每增加 1 分增加 0 . 1 个绩点;

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进行等级成绩记载的课程,其绩点分别计为 4 . 5  、

3 . 5 、 2 . 5 、 1 . 5 、 0 。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见下表:

 

 

 

 

 

90 分及以上

4 . 0-5 . 0

4 . 5

80-89 

3 . 0-3 . 9

3 . 5

70-79 

2 . 0-2 . 9

2 . 5

60-69 

1 . 0-1 . 9

及格

1 . 5

60 分以下

0

不及格

0


 

3. 每学期学院都要对每位学生的总学分平均绩点进行计算,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

量、评选优秀学生、决定学生修读学分量的标准。公式如下: 学生总学分平均绩点=∑(每门课程学分×绩点)/∑每门课程学分

第三章 课程考核的组织、安排与纪律检查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学院相 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部依照本规定、人才培养方案及学院的统一部署组织 实施。

第十二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前,学院及各院部要召开课程考核工作专题会议,成 立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院部要根据学院对课程考核工作的要求和具体情况,研 究和布置有关课程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前,各院部要在全体师生中进行以学习并遵守本规定 为主要内容的考前教育工作,确保每一位监考教师及学生详细了解考场纪律、监考人 员职责、考生守则及对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教育并要求监考人员以对学 生和学院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教育并要求学生以对自己负责的态 度,诚信守纪,认真对待每一场考试,在全院营造健康向上的考试氛围。对未按规定 进行考前教育或考前教育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监考人员失职及学生大面积违纪、作弊 等现象发生的院部,将追究院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停课、复习、集中考核的时间由学院统一规定,不能按规定时间进行 的,由院部提出书面申请送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公共课程(大学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文化基础)在结束授课前两 周按照考核资格审查结果,向教务处报送有关考试资料(包括考试信息及试卷);其 它课程也应在结束授课前两周,按照考核资格审查结果向课程所在院部报送有关考试 资料(包括考试信息及试卷),同时提交免考缓考学生的名单。大学英语、高等数 学、计算机文化基础等公共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参加全省统考的课程严格 按要求的时间执行,不再重复进行考试。其它课程的考核由各院部在学院规定的时间 内安排。并将有关工作安排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除公共课程外,各门课程考核的考场、监考人员由各院部安排。考场 内一律单人隔位按学号排列。统一组织的开卷考试也要单人隔位排列。 60  人及 60

人以下的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每增加 20 人增加一名监考教师。重修考试中,各院 部应安排相关班主任、辅导员到现场巡视,确认考生身份。

第十七条 公共课程、全院性选修课、考查课及体育课的考核工作应在各院部的 课程考核前结束。

第十八条 考核前教务处向全院发出关于考核工作的通知,对考试考务工作提出


 

要求,负责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日程的编排,并向全院学生公布课程考核工作日程

(含考试的课程、班级、考试时间、考场等),负责组织召开全院性的考务工作会 议。各院部也应组织召开考务工作会议。除公共课程(大学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 文化基础)外,其它课程的考核工作安排由课程所在院部负责编写(应在学院的课程 考核工作编排的框架内),并送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各院部应成立考试工作纪律检查组,于考试日全天巡视检查本院部的 所有考场。

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由教务处牵头,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学生处、团委等部门人 员参加的考试工作巡视组。巡视人员必须配带标记,有权进入考场,有权认定学生的 作弊行为,有责任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监考人员失职或违纪情况,处理考试过程中 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章 命题审核与题库

第二十一条 考核复习的范围应是课程标准规定的全部内容。不划复习范围,不 出复习提纲,不得泄漏或变相泄漏考核内容。一旦发生此类问题,按教学事故处理,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命题是考核的核心,应由各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命题工作。各课程 均应按统一要求,考试时间 120 分钟、卷面满分为 100 分命题。所有命题均须附有答 案与评分标准。对于试题库不完善或没有试题库的课程要同时拟定试题不同,但分 量、难易程度相当的 A B 两套试卷。所有试题均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和院部主管教 学的院长(主任)审批定稿后方可使用。试题的命制、审核、选调与存档工作由各院 部具体负责实施,教务处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命题必须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份量、覆盖面、难易度要适当,既 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 题的能力。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积累和掌握熟练程度的命题应占试题总量 50%-60% ; 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理解程度,及掌握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程度的例题应具有实践 性,占试题总量的 10%-20% 。具体命题规范参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部分题型、 指导语及命题规范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试题库制度(含答案及评分标准)。

1. 大学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文化基础等公共课程要编建试题库。

2. 凡能够建立试题库的必修课将根据课程特点,按计划分步骤逐步建立试题库。 对于选修课,提倡建立试题库。

3. 建立试题库可采用教育部推荐试题库;引进同类高校试题库;自己编建试题库 等方式。


 

4. 试题库的统建必须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命题应遵循科学、全面、实用的原则。

5. 自建试题库应参照教育部推荐的试题库模式。若试题库由多套试卷组成,则一 门课程的试卷数量一般应符合下列标准: 50 学时以内的课程,至少 15 套;超过 50  学

时的课程,至少 20 套。若试题库由多种题目组成,则题目数量一般应符合下列标准:

50 学时以内的课程,至少 2000 道题;超过 50 学时的课程,至少 3000 道题。

6. 试题库由各院部统一管理。所有试题不保密,鼓励学生掌握并会解全部试题, 但考试题一旦确定,管理人员就应认真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确保试题的绝对安全, 在试题的形成、选调、收发、印制、保管等各个环节中,做到记录清晰,有据可查。

7. 凡是有试题库的课程必须实行教考分离,试题统一由各院部在考试前两周从库 中选调,经各教研室主任审核确定后,送交教务处印刷。

第二十五条 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课程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统一命 题。有题库的课程则应从题库中选调。

第二十六条 期末考试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需经教务处 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凡采用开卷考试、开卷与闭卷结合等考试形式的课程,命题教师或 命题组应明确规定允许学生携带的书籍和参考材料。

第五章 试卷的印制、装订与保管

第二十八条 所有笔试考试均应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试卷:试题要以规 范课程名称命名;要预留好答题空白处或设计好答题纸;统一使用 B5 纸张打印,使用 8 开纸张印刷。具体样卷见《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笔试课程考试样卷》。试卷生成后,命 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

第二十九条 各院部教学秘书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将从试题库或命制的 AB 卷中选 调形成的试卷,按正确格式打印好后送交教务处试卷印制处,教务处将按照考试安排 中的有关内容印制试卷。如有特殊要求(需另附答题纸、草纸等)请特殊说明。

第三十条 在试卷交接及印制的过程中要做到手续齐全、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漏试题。在印制试卷期间,学生和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文印室。在印制过程 中出现的废卷,要立即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十一条 试卷印制完毕后,各院部教学秘书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带领专人领 取试卷,清点试卷份数,办理好交接手续,并切实保证试卷在领取途中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二条 各院部将试卷领回后要按考场分装密封,存入保密室内。并由专人 负责保管,确保试卷安全。考试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出保密室。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试卷按学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排 列,清点无误后,方可交回教学秘书处。如出现《考场记录》中人数与试卷份数不符


 

的情况,将追究监考人员责任,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试卷收取清点无误后,各院部教学秘书负责阅卷的发放工作,发放 过程中要确保手续齐全、试卷安全保密。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阅卷的过程中要保证试卷的安全,不得丢失、损坏试 卷。阅毕试卷要尽快交回各院部教学秘书处。如出现阅前试卷份数、阅毕试卷份数、 上报成绩份数三者不符的情况,将追究阅卷教师责任,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 阅卷教师需将阅毕试卷按学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排列,试卷 上方附试卷装订封面、《考场记录表》、《学生成绩单》及《试卷分析表》,各项齐 全后方可装订。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需在考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装订完毕的试卷送交院部 教学秘书处,并履行交接手续。阅毕试卷属教学档案,各院部要提供专门的场所分类 存档。阅毕试卷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满两年。

第六章 阅卷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的课程,学生的答卷在批阅时应采用分人分题 流水作业的方法,在固定地点统一阅卷,决不允许教师将试卷带离阅卷地点。评分应 根据命题时确定的答案与评分标准,严格按卷面打分,不得随意加减分,做到评分准 确、合理、公正。

第三十九条 各院部应抽样逐题检查教师的阅卷情况,抽查量不低于试卷总量的

20% 。教务处可随机抽查教师的阅卷情况。

第四十条 公共课程应在该门考试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其它课程应在考试结 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单(包括电子版)报送至各院部,各院部汇总后并生成

《学生重修名单报表》报送至教务处。各院部要做好成绩管理、存档及查询工作。 学生成绩一律采用网上录入的方式。由任课教师或教学秘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

过网上提交成绩。成绩核对无误并提交后,由各院部打印成绩单,由任课教师、教研 室主任及分管院长(主任)签字认可。成绩单一式四份,分别由任课教师、院部、教 务处(原件)保存,另一份用于试卷装订。

第四十一条 考试成绩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公布,以网上成绩查询系统为辅助手 段。各院部在向教务处送交成绩单的同时应提交重修学生的名单。对考试不及格、缺 考、违纪及作弊的学生,由所在院部在新学期第一教学周内向学生下达《课程重修通 知书》,由学生本人签收。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需要查询时,须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复查试卷申请表》,经院部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签字后,教学秘书方可给学生查 卷。如成绩确实存在问题,则需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成绩更改审批表》,经审核


 

同意后,教务处予以更改成绩库中的成绩,院部负责通知相关学生。

第七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四十三条 除公共课程(大学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文化基础)考试的监考 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外,其它课程考试的监考人员由各院部确定,送教务处备案。 第一监考人员须提前 30 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清理、布置考场,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

门反映并及时处理。第二监考人员须提前 30 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直接进入 考场。

第四十四条 考试开始前 15 分钟组织学生入场,按学号就坐。考试开始前 10 分 钟,监考人员宣布考场考试课程、时间和班级,宣读《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作弊 的认定与处理》,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证件(身份证及考试证)与学生本人是否 相符,桌洞内物品是否放到指定地点等。对未带证件、不服从就坐安排或不执行清场 规定等要求者,不得发给试卷并责令其退出考场。

第四十五条 发放试卷后,宣布试卷页数并提醒学生清点试卷;开考后,提醒和 督促学生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

第四十六条 监考人员不得与学生交谈,不宣读考题,不解释题意。卷面字迹不 清的,要当众说明并写在黑板上。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收发试卷;未经教务处批 准,不得擅自延长时间。

第四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对考生进行提示。到达考试结束时 间时,监考人员要立即要求学生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整理好放在课 桌上,由监考人员收齐、清点份数无误后再要求学生退场。

第四十九条 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谈话或做其它工作,不得擅自 离开考场,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坐着监考。

第五十条 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将违 纪情节记入《考场记录》;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没收作弊物证,收回 试卷,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签名,将作弊情节记入《考场记录》。监考人员 在记录“违纪”、“作弊”情况后应告知考生。开考 30 分钟后,监考人员在《考场记 录》上记录缺考考生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监考人员须认真填写《考场记录》(一式两份),于考试结束后随 同试卷一并交至教务处或学生所在院部。考场记录一份随试卷装订保存,一份由学生 所在院部存档,无异常情况的《考场记录》保存一年,记有学生缺考、违纪、作弊等 异常情况的《考场记录》(包括作弊物证)长期保存。

第五十二条 若监考过程中不负责任,违纪或作弊不报、考场纪律混乱的,主考


 

人员有权取消相关监考人员监考资格,并通报批评。若事后举报,经调查属实,将追

究监考人员的责任。受到通报批评或被追究责任的监考人员,三年内不得承担任何考 试的监考工作,不得参加教学系列的评优活动。

第八章 考场纪律

第五十三条 学生须提前 15 分钟持本人身份证及考试证(两证必须齐全)进入考 场,按学号入座。考试时将本人证件放置在桌子左(右)上角,以备检查。

第五十四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检查清理考场,将座位周围、本人桌椅及伸手可 及范围内的物品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参加闭卷考试时,不得将书籍、笔记本、文具盒、草稿纸、垫 物,掌上电脑、快译通、具有存储数理化公式功能的计算器、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 场(已携带者须在进入考场时集中放到讲台前)。考试开始后在课桌上、桌洞内及伸 手可及的地方发现以上物品均按违纪处理。

第五十六条 凡半开半闭类型的考试,只允许携带规定范围内的书籍和参考资料 等,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对于开卷考试,则按相应的考试要求携带相关物 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

第五十七条 考试开始后,迟到 30 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该课程按缺考论 处。开考 30 分钟以后,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 留、喧哗,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五十八条 考生接到试卷后,应当场清点试卷页数,如有缺页立即举手声明, 申请补发。考生不得就试题内容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题文字印刷不清等问题,可 举手询问,监考人员须当众答复。

第五十九条 考试期间,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等物品,装订 好的试卷不许拆开,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六十条 考生答完试卷后,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放在课桌上,等候监考人 员允许退场的指令。

第六十一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 准随便讲话,不准交头接耳或相互暗示,不准夹带或偷看小抄,不准偷看他人答卷、 交换试卷、传递纸条,不准冒名顶替代人考试,不准将试卷和草纸带走,不准损毁试 卷,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如作弊、违纪学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处理,可向教务处或 有关院部直接申诉,但不得在考场与监考人员争执,影响其他考生考试。

第六十二条 考场除监考、巡视人员和考生外,其它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禁 止任何形式的考场违纪或作弊行为。


 

第九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 之一者认定为考场违纪:

1 . 带入书籍、笔记本、草纸、垫物,掌上电脑、快译通、能存储数理化公式功能 的计算器、手机等通讯工具者(不论使用与否)等,不按规定清理放置者;

2 . 私自变换座位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3 . 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或检查,传递计算工具、空白纸张(无答案或印痕)者;

4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有与考试无关的言行并影响 考试秩序者;

5 . 将装订好的试卷私自拆开者;

6 . 提前交卷后,在教室外大声交流答案者;

7 .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而离开考场者;

8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带出考场者;

9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 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10 . 考试结束铃响后,不立即停止答卷者;

第六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诚信、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 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1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 加考试者,不论使用与否;

2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3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 .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5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者;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 息者;

6 .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7 .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8 .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9 . 宣布考试结束,尚未交卷前,相互通报答题情况或看他人答案者;

10 .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11 .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及 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或其他考 生者;


 

12 .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考场违纪和考场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 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试卷成绩按零分记,该门课程重修;

2 . 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试卷成绩按零分记,该门课程 重修;

3 . 指使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及考试作弊重犯者均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 . 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态度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

第六十六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 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记入《考场记录》,并在试卷上标明“违 纪”或“作弊”字样并签名。考试结束后,连同试卷、《考场记录》和有关物证一并 交考生所在院部或教务处。

第六十七条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 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第六十八条 教师在阅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 同物证)学生所在院部或教务处。

第六十九条 学生举报的作弊行为由被举报学生所在院部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 意见。

第七十条 各院部须将每天的考场情况汇总后,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考场情 况汇报表》,报送至教务处,教务处于每天考试结束后向全院通报。

第七十一条 考生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院部核实后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相关条 款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由院部主管领导签字,送教务处审核后,按照 本规定由各院部或学院行文。

第七十二条 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部送达学生本人或学生家 长。学生违纪作弊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向全院通报。

第七十三条 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任课教师在考试及阅卷工作中有失职行 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章 缺考考生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十四条 任何考试不得请假、不得无故缺考。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办理缓 考手续。情况紧急的,必须事先告知班主任,事后在班主任带领下补办缓考手续。各 院部要严格审查补办的缓考手续。

第七十五条 开考  30 分钟后不到的考生,一律按缺考记录在《考场记录》中。考


 

试迟到 30 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该课程也按缺考论处。

第七十六条 各院部在汇总上报考场情况时,要将办理正常缓考手续的考生剔 除,没有缓考手续的考生认定为缺考。

第七十七条 缺考考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试卷成绩按零分记,该门课程重修。

第七十八条 缺考考生的处理程序同本规定第十章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及第七 十二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各院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有关考试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