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加技能大赛管理及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4903


学生参加技能大赛管理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技能大赛活动的开展与管理,鼓励和支持各院部和学生积极 参加各类技能大赛活动,以赛促教,以赛促学,提高教师和学生专业技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大赛是指由政府部门、行指委、学会、协会等机构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

技能竞赛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与奖励由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教育部)、山 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每年公布的大赛项目。

第二章 竞赛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对各院部参赛情况进行管理和指导,对各院部赛项培训与竞赛 过程进行督促与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各类赛事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大赛中出现的新问题、 新情况,做好相关赛项的保障工作。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做好大赛沟通协调工作,组织好 相关赛项的报名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 各院部应及时跟踪了解相关赛事开展情况,研究确定参赛项目,积极做好 大赛的动员、宣传工作。根据大赛规则和要求,组织参赛队伍,并安排有指导大赛经验、 专业能力强的教师指导学生训练和比赛。

第六条 根据有关技能大赛的通知,各院部及时做好大赛的报名工作,安排赛项指 导教师或赛项负责人填写《技能大赛训练登记表》(附件 1),经院部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 核备案后,负责该赛项的组织落实。

第七条 赛事结束后,各院部要及时将参赛结果(获奖证书复印件、赛项总结等)报 教务处备案,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档案归档和管理,作为专业建设的重要资料留存。

第三章 竞赛经费资助使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参加国赛、省赛的项目分别按照 10000 元/项、8000 元/项的标准给 予参赛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参赛所必须的交通费、住宿费、报名费、会议费、培训费 及训练耗材等费用。资助项目以系统审核通过名单为准。


 

第九条    经费报销应于大赛项目结束后,凭备《技能大赛训练登记表》、大赛通知、获

奖证书及相关参赛支出发票等,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到财务部门集中办理(每年 6 月份

11 月份)。

第十条 连续两年没有获奖的大赛项目,学校不再给予参赛经费资助,参赛费用由 院部承担,直至再次获奖,次年再恢复参赛费用资助。

第四章 获奖表彰及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对获得国赛、省赛一等奖项目的所属院部进行奖励,奖金为该赛项 上级奖金的同等数额。奖金主要用于各院部大赛基金、购置大赛训练设备或支付各类大 赛资料费、外出培训费、专家指导费、耗材费等。

第十二条 学校给予参加国赛和省赛项目获奖的团队成员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 奖励标准为:

 

对象

级别

指导教师

(元/人)

学生

(元/人)

 

国家级

一等奖

10000

6000

二等奖

6000

3000

三等奖

3000

2000

 

省级

一等奖

5000

3000

二等奖

2000

2000

三等奖

1000

1000

指导教师及获奖学生以报名系统审核通过名单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省配套的大赛一等奖奖金按《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1〕6  号)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给予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学生相应的专业课程免试和学分奖励。 具体如下:

国赛、省赛获奖项目学生,参赛学期所学专业课程可在考试前两周申请免试。获国赛 一等奖的,免试专业课程成绩按 95 分计;获国赛二、三等奖的,免试专业课程成绩按  90

分计,参加考试、分数超过的据实计算。获省赛一等奖的,免试专业课程成绩按  85 分计;

获省赛二、三等奖的,免试专业课程成绩按 80 分计,参加考试、分数超过的据实计算。参 加国赛、省赛项目训练的所有学生给予2个学分奖励,奖励的学分可用于充抵专业限选 课或创新创业选修课学分。

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行指委、专指委、行业、学会、协会等机构举办 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项目获得三等奖及以上(不含优秀奖、特别奖等)的学生,给予 2 个学分奖励,奖励的学分可用于充抵专业限选课或创新创业选修课学分。


 

申请免试及奖励学分的学生名单,以获奖证书或官方发布的大赛获奖通知记载为

准;参加国赛、省赛项目训练奖励学分的学生名单,以报送的《技能大赛训练登记表》记载 为准。获奖与参赛为同一学生的,学分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各院部积极筹措资金或利用大赛奖金为各类大赛项目添置必 要的训练设备。连续两年获国家、省一等奖的赛项,第三年起,优先考虑实训室改扩建, 实训耗材经费适当倾斜。

第十六条 学校将各院部参加技能大赛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教师指导技能大赛获 奖情况与职称评聘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院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技能大赛管理及奖励办法”,鼓励院部 筹措资金用于支持师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的《学生参加技能 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试行)》(日职院字〔2014〕3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