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4171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调动广大教师和院 部开展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促进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的有效解 决,规范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提高教学改革项目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和终期结题验收、限额报销制度。中期 检查、终期结题验收结果与经费使用挂钩。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是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 . 负责统筹项目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制订和发布教学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 . 负责校级项目评审与建设立项确定。

3 . 依据项目任务书,确认项目责任人和参加人,组织项目的进度检查、项目验收 和评价,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五条 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承担单位,其职责是:

1 . 按照文件要求,负责推荐、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支 持项目实施并进行阶段性督促检查。

2 . 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由教务处组织的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 行的监控、检查。

3 . 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经费管理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1 . 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或开题报告、项目经费预算。主管部 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校级项目相关规 定编制。

2 . 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3 . 按照批复预算使用经费, 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 . 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5 . 做好经费使用记录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影像)的收集、存档

工作。

6 . 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并积极推广应用。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申请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1 .  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符合高等教育教学规律,能为学校的教学改

革、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

2 .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具有继承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能取得比较明显的预期成 果,并具有推广价值。

3 .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目标明确,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 理,具备完成项目的基本条件。

4 . 优先考虑与政府、企业、行业合作开展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八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按研究意义和重要程度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1 . 重点项目:对学校教学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和引领作用的教育教学改革项 目;涉及教育教学改革、校企合作、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创业等关键问题的教育教学 改革项目。

2 . 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以外的其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中设 置青年教师教学改革项目。

第九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期限为 2 年,原则上每 2 年立项评审 1 次,

每次立项  40 项,根据当年省级立项数量确定重点项目,其余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中

10 项青年教师教学改革项目;已获得立项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重点项目主持人需符合省级项目申报条件,原则上应具备讲师或其他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教师教学改革项目主持人需在校工作 1 年以上,年龄 38  周

岁以下(含 38 周岁);申请主持的项目内容应与主持人从事工作、专业相关相近。已 承担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尚未结项者,原则上不再新申请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组成项目组,项目主持人(负责人)每次只能申请主持一 个项目,项目组成员可同时参与其他项目,但最多不超过 2 个项目。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评审立项程序为: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

院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初审,推荐后报教务处汇总;教务处对项 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 家的确定应坚持回避原则,具体评审方案和评审专家组名单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教 务处组织实施;评审专家组确定拟立项名单,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公示立


 

项结果。

第十三条 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原则上应从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中择优 推荐。学校推荐上报省级及以上级别落选的项目,可以直接作为校级教育教学改革 项目。

第十四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有 关手续,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逾期未办理者应视为 自动放弃。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实施时间为 2 年,实施时间自立项批准之日起计 算。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自立项后 1 年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 度,阶段性主要成果、经费筹措及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按要求报送《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 学改革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结果 报学校领导,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部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 整改,必要时取消项目资助。

第十七条 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 项目所在部门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不允许变更项目名称、负责单位、项目负责人 及项目成员。若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行变更的,须于项目鉴定验收 6 个月前填写

《教学改革项目变更申请表》,经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负责部门领导签字、部门盖 章,教务处审核,分管学校领导签字,教务处备案后生效。人员变更时,要求原有成 员顺序不变,新增成员附后。

第十九条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建设、研究任务或 自行终止研究者,停止对该项目的拨款,追回已拨经费,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检查

第二十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验收每 2 年组织一次,以当时发文或通知为 准。校级以上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办法按上级及其他项目主办部门有关 文件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满,项目负责人应申请结题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需填写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结项报告书》,同时报送项目实施总结与成果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 . 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2 . 项目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推广应用情况。

3 . 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4 . 项目管理情况。

5 .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终期验收标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终期结题验收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者,应撤销项目,追回已经使用的项目经费,当年岗位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1 . 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 . 项目负责人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 .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 督与审计。

4 .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相关财务规定,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校级项目限期进行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六 个月,整改期结束后再次验收,仍不合格者,按终止或者撤销处理,校级以上项目按 上级文件要求执行。相关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二十五条 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教务处提交项目成果简 介(同时提交书面版和电子版),并提供结项申请书、结项证明材料和最终成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分类管理、合规合法、专款专用”的项目经费管理原则,学 校对每个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单独核算,项目责任人应按预算规定的开支和项目进 度执行,专款专用,所有项目经费均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资助经费,重点项目每项 10000 元,一般项 目每项 5000 元。

第二十八条 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下拨的专项经费,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 管理办法进行经费开支、项目决算和财务结账。学校为校级以上项目配套的经费参照 本文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经费额度、内 容、结构比例和进度执行,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三个月 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1 . 设备与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建设与研究用于项目所需的专用软件和仪器设备的 购置、运输和安装费,以及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费、配件费,各种低值易耗品与 文具购置等费用。

2 . 会议费与差旅费:会议费指在项目建设与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


 

及协调项目或课题、业务培训、学术交流、成果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

费是指项目建设与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 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3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建设与研究过程中,需 要支付的出版费、印刷费、版面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 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4 . 协作费,用于项目合作单位合同约定的外拔费用,或用于教学项目开发过程中 支付给外单位的项目加工协作费用,列支须符合学校项目要求。

5 . 劳务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劳务性费用。支出比例不超过建设总经费

30% (扣除固定资产)。

6 . 项目管理费:项目申报、过程管理、验收等环节发生的资料费、交通费、住宿 费、鉴定费等。

第三十条 除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 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但项目组有优先使用权。

1 . 利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等项目须符合《学院采购管理 办法》规定。

2 . 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资产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凡使用项目经费购 置的设备和软件,其产权归属学校,管理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中期检查、终期验收结果与经费使用挂钩,实行限额报销制 度。项目改革实施启动后,项目组可预支项目经费的 30% ,中期检查合格,项目组可

报销项目经费的 70% ,余下的经费在预留必要的验收评审费后可在终期结题验收后给 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费用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 2 人以 上)在所有原始发票和原始凭证汇总单上签字,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审批;项目涉及 人员劳务费用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审批,教务处、计划财 务处负责审核。

第三十三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日 照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项目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 职称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