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比赛训练类学分积累与转换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3970


体育比赛训练类学分积累与转换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日职院字〔 2018 37 号)、《日

照职业技术学院学分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日职院字〔 2018 〕 38 号)文件要求制 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在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习 任务外,代表学校或学校选派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比赛并取得突出成绩,或参加学校体 育运动队训练完成训练学时并达到预期效果,均可获得一定积累学分。积累学分可用 于转换人才培养方案内的体育必修课或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三章 体育比赛类别界定 第三条 体育比赛类别界定

(一)全国比赛

教育部或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体育比赛。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主办的体育比赛。 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各单项分会主办的体育比赛。 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中心或各单项协会主办的比赛。

(二)省级比赛 山东省教育厅或山东省体育局主办的体育比赛。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体育局联合主办的体育比赛。

山东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及下属的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体育比赛。 山东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中心或各单项协会主办的比赛。

(三)市级比赛

由日照市政府、 日照市教育局、 日照市体育局、 日照市高校工委举办的体育 比赛。


 

(四)校级比赛

由学校举办的体育比赛

 

第四章 积累与转换原则

第四条 同一赛项或项目不累计计算积累学分,按最高成绩进行学分积累。

第五章 计分方法

第五条 比赛获奖类

1 . 学生参加国家级及以上比赛获前 3 名或一等奖者,每人可获得 4 个学分,获 4-8

名或二、三等奖者,每人可获得 2 个学分;学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前 3  名或一等奖者,

每人可获得 2 个学分,获 4-8 名或二、三等奖者,每人可获得 1  个学分。可用于转换

体育必修课或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课程成绩按 90 分以上或优秀计。

2 . 学生参加市级比赛获前 3 名或一等奖者,每人可获得 1 个学分。可用于转换通 识教育选修课学分,课程成绩按优秀计。

3 . 学生参加校级比赛获得第 1 名或一等奖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院实际情况

赋予一定学分(小于或等于 0 . 5 学分),可用于转换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六条 体育训练类 申请体育训练学分的应获得学院运动队队员资格(运动队队员需同时在体育部和

二级学院备案)。 学生参加在教练指导下的运动训练,达到预期效果,且训练课时不少于  90 课时

者,每人可获得 2 个学分。因课程冲突不能正常参加训练,但总参与训练课时超过规 定课时 2/3 者每人可获得 1 个学分。可用于转换体育必修课或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课 程成绩按 90 分以上或优秀计。

第六章 申请与审批的程序

第七条 每学期从第 16 周开始受理和审批学生体育比赛训练类学分的积累与转换 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学期放假日,不接受跨学期申请。对毕业班学生的申请在当 年的 5 8 日-15 日单独受理一次,预期不再办理。

第八条 比赛获奖类学分积累与转换程序

(一)市级及以上比赛获奖类学分积累与转换程序

1 .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学分积累与转换申请,填写“体育比赛获奖类学分积累与

转换申请表”(附件 1 ),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 . 二级学院积累学分审查小组审核汇总后统一提交体育部积累学分审查小组。

3 . 体育部积累学分审查小组审核认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后,签署


 

审核意见。

4 .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进行相应课程学分转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将认定结 果报教务处备案。

(二)校级比赛获奖类学分积累与转换程序

学生参加校级比赛获奖的学分认定、审核与学分转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分别报教务处、体育部备案。

第九条 体育训练类学分积累与转换程序

1 . 填写“体育训练类学分积累与转换申请表”(附件 2 ),并提供身份证复印 件、运动队队员登记表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 . 二级学院积累学分审查小组审核汇总后统一提交体育部积累学分审查小组。

3 . 体育部积累学分审查小组审核认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后,签署 审核意见。

4 .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进行相应课程学分转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将认定结 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有关说明

第十条 体育部积累学分审查小组审核市级及以上比赛获奖类学分申请依据以下 材料:比赛通知、参赛报名表、秩序册及成绩登记册。

第十一条 体育部积累学分审查小组审核体育训练类学分申请依据以下材料: “运动队训练实施计划”、“运动队队员名单”、“运动队队员登记表”、训练考勤 记录及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名运动员资格,申请学生按考试作弊进 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特殊情况或者本办法之外的其它情况可直接向体育部申请, 由体育部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必要时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体育部负责解释,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