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发展学分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9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2676


学生发展学分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发展学分考核和管理,做好学生发展学分认定工作, 按照《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日职院字〔 2018 37  号)、《学分积累与转换管理

办法》(日职院字〔 2018 38 号)文件要求,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学分是指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 教师指导下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成果,经学生工作处

(团委)认定后获得的学分,该学分可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中的 2 学分

第三条 发展学分旨在加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分构成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可获得相应的学时,累 计修满 60 个学时获得 2 个学分。

(一)校园文化活动包括文化艺术类、理论学习类、公益实践类等活动。

(二)社会实践活动包括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和参与校内教育教 学管理活动。

第三章 认定范围及学时 第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类学时认定范围及标准

(一)参加国家、省、市、校、院级校园文化活动,分别计 20 、 15 、 10 、 5 、

3 个学时/次。

(二)在全国活动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 60  、

50 、 40 、 30 个学时/次。

(三)在省级活动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 50  、

40 、 30 、 20 个学时/次。

(四)在市级活动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 40  、

30 、 20 、 10 个学时/次。


 

(五)在校级活动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 30  、

20 、 10 、 5 个学时/次。

(六)在院级活动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计 20  、

10 、 5 、 3 个学时/次。

(七)在校级大学生艺术团、国旗仪仗队等承担学校重要工作任务的团体,服务 满一个学期且考核合格计 30 学时。

第六条 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类学时认定范围及标准

(一)寒暑假参加全国、省、市、校、院级社会实践且完成一篇合格的实践总结 或调研报告,分别计 20 、 15 、 10 、 5 、 3 个学时/次。

(二)寒暑假社会实践中个人获得全国、省、市、校、院表彰的,分别计  60 、

50 、 40 、 30 、 20 个学时/次。

(三)寒暑假积极参加校团委认定的重点实践项目,计 30 个学时/次。

第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类学时认定范围及标准

(一)成为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以实际志愿服务时长计算学时。( 1

个小时相当于 1 学时)

(二)参加义务献血,每次计 10 个学时。

(三)获得全国、省、市、校、院表彰的,分别计 60 、 50 、 40 、 30 、 20 个学 时/次。

第八条 参与教育教学管理活动类学时认定范围及标准

(一)在校期间参加学生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和社团 联合会等学生自治组织,工作满一个学期且考核合格计 30 学时(含学校统一组织的顶 岗实习时间)。

(二)积极践行组团发展育人工作,学生所在组织、班级(团支部)团队获得全 国、省、市、校、院级及以上表彰,分别计 40 、 30 、 20 、 10 、 5 个学时/次;积极 参与 4S 宿舍创建工作,学生所在宿舍获得校、院级优秀宿舍团队分别计 10 、 5 个学 时/次。

(三)学生积极参与院、校组织的迎新、军训、毕业生工作等或完成院、校、 市、省等组织的相关(紧急)任务,根据工作量计算学时。

第九条 其他受到国家、省级、学校特别表彰者,以及经学校审核认定的其他项 目,也可以获得相应学时。

第四章 积累和转换的认定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发展学分积累与转换实施集中受理制度。各二级学院于每学期期末考试  1 个月内集中受理学生的发展学分积累与转换认定工作。对毕业班学生的发展学分


 

积累与转换认定,在毕业当年的 5 8 日-15 日单独受理一次,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提交材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学 分积累与转换认定表”,并提交证明材料,报二级学院积累学分审查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把关。二级学院积累学分审查小组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审 核,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提交学生处(团委)审核 认定。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认定。学生处(团委)成立专业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学分审 核认定工作,审核结果需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生处(团委)签 署审核意见,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二级学院。

第十四条 学分转换。学生发展学分转换结果经专业教研室主任把关签字后,报 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由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后,将认定结果报教务处备案登 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对学生提出的个别特殊项目及积累学分要求,二级学院可以组织相关 责任部门举行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第十六条 参与活动和活动获奖不能重复计算学时,学时由相应组织方及归属部 门负责审核认定,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申请学生按考试作弊进 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 2018 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