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 业能力,规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评定与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在校期间,参加非课程计划内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创业成果和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被 授予的学分。
第三条 凡经审核认定的积累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时, 积累学分可抵充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学分总量。
第二章 授予范围
第四条 可以认定和转换为其他学分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成果范围包括:
(一)科技创新类项目
1 . 科研学术活动。学生独立承担科研项目、参与教师的项目、参与科研著作和教 材、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以及文学艺术作品、出版专著和软件著作等。
2 . 科技竞赛。教育、科技、社科主管部门牵头举办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如山东省 大学生科技节等。
3 . 专利发明和软件著作权。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专利证书及软件著作权。
(二)创业实践类项目
1 . 创新创业培训。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培训项目、创客训练营等,并取 得相关合格证书。
2 . 创新创业竞赛。市级(含)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举办的创新创业类竞赛
(如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行业学会或协会主办的各类创新创业 类竞赛。
3 . 创业实践。指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注册创办公司等。具体指:国家主办的各类
创业投资奖等综合奖项的获得者;进入校级、市级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的学生
创业者/团队;经工商部门批准创办 3 个月以上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创办人等。
(三)其他
若有参加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同学,均可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二级 学院初审后,由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认定。
第三章 计算标准与办法 第五条 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计算标准
(一)科技创新类项目
1 . 科研学术活动
独立承担科研项目,国家级计 6 学分,省部级计 4 学分,地厅级计 3 学分,校级 计 1 . 5 学分,如获奖励可酌情加分,毕业前未结项者按相应分值的 1/2 计算。
参与教师的国家级、省部(地厅)级、校级项目(以结项证书上人员名单为准) 分别计 1 . 5 、 1 、 0 . 5 个学分。
参与科研著作和教材编著。独立或主编完成著作( 12 万字以上)并公开出版,计
6 学分;参加教师主编(著)的学术专著、专业译著、工具书的编著,以全书正式出
版、版权页署名(或“前页”“后记”内说明)为准,按执笔编(著) 3 万字以上、 2
万字以上、 1 万字以上和一万字以下四个等次,分别计 2 、 1 . 5 、 1 、 0 . 5 个学分。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以及文学艺术作品。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被 SCI 、 SSCI 、
AHCI 、 EI 收录的期刊论文,《中国社会科学》论文, CSSCI 、 CSCD 来源期刊核心 库论文,《新华文摘》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计 6 个学分;在 CSSCI 、 CSCD 来源期刊扩展库论文,北大核心期刊论文, EI 收录的会议论文、 ISTP 、 ISSHP 收录论文,国外出版的外文专业学术期刊论文计 4 个学分;一般学术期刊论文 发表的学术论文计 1 . 5 学分;在《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计 0 . 5 学分。公开发表的文学、艺术创作,根据作品质量、类别以及载体的级别,在国家 级、省级、地市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分别计 1 . 5 、 1 、 0 . 5 个学分。排名前五位计
学分,分别按学分的 100% 、 80% 、 60% 、 40% 、 20% 计入。
2 . 科技竞赛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 5 、 4 、 3 个学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
奖,分别计 3 、 2 、 1 个学分;获地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 1 . 5 、 1 、 0 . 5 个 学分。
同一赛事按照最高分计算, 不累计加分。 排名前五位计学分, 分别按学分的
100% 、 80% 、 60% 、 40% 、 20% 计入。(创新创业竞赛同此标准)
3 . 专利发明和软件著作权
获得国家专利局专利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及软件著作
权,可分别计 6 、 4 、 2 、 2 个学分。加分人数仅限前两名。
(二)创业实践类项目
1 . 创新创业竞赛 参加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科技创新、创意设计等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
奖,分别计 5 、 4 、 3 个学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 3 、 2 、 1 个学
分;获地市级/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 2 、 1 、 0 . 5 个学分。
2 . 创新创业培训 参加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培训项目、创客训练营等并取得相关合格证书者,根据
培训学时计算学分, 16 学时为 1 学分,最高计 6 学分。
3 . 创业实践
获国家、省部、地市颁发的各类创业综合奖项,分别计 6 、 4 、 3 个学分。 进入文化创意中心、众创空间等校级/市级孵化基地的创业团队负责人及成员,提
供业务订单和指导教师证明,经学校认可,分别计 2 、 1 个学分; 经工商部门批准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年度完税证明、人员
工资证明、业务订单等相关证明,经学校认可,创办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 人及成员分别计 3 、 2 个学分;创办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分别计 4 、 2 个学分;创办
两年以上分别计 5 、 3 个学分。
(三)其他
参加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同学,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初审 后,由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认定。
第四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累积与转换 第六条 学分转换范围
科技创新类项目获得的学分需与学生所学专业大类相同或相近,方可转换专业选
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创新创业选修课学分;创新创业实践类项目获得的学分可转 换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创新创业必修课、选修课学分。
第七条 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经过转换认定,记入学籍档案。创新创业实 践学分可以申请转换总数不得超过 12 个学分。其中,科技类项目最高可转换 6 学分,
创业类实践最高可转换 6 学分,每门转换的课程按照 80 分记入学生成绩。
第五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转换与管理 第八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1 . 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小组,负责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初评
工作。
2 .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对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各 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3 . 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仲裁委员会,主要解决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定过程中有 异议的问题。
第九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评定、转换办法
1 . 学分积累与转换实施集中受理制度。创新创业学院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前 1 个月 内集中受理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积累与转换认定工作。对毕业班学生的学分积累 与转换认定,在毕业当年的 5 月 8 日-15 日单独受理一次,逾期不再受理。
2 . 在规定时间内,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申请表》(附件 3 )一式四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报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 定小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二级学院将申报材料及《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汇总表》 报创新创业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将结果反馈给二级学 院;二级学院安排相关教师进行相应课程学分的转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 . 实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公示与复查制度。各二级学院在将初审材料报送创新创 业学院之前,必须将初审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期三天。创新创业学院必须将终 审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三天。
第十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仲裁委员会对不符合事实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予以取 消,确保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公正合理。对于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评定过程 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单位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 2018 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提案权和解释权归创新创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