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9-30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2715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 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 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设立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术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有关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 询等职权。凡应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方 面的议题必须经其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相应会议讨论。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 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 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 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和原则:把握学术方向,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学术自 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术进步。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组成,最多不超过 29 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 员总人数的 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委员 总人数的 1/2 ;有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 35 岁以下,讲师以上职称)和博士学位 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校外专家、行业、企业等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 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3 人,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企业 代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院(部)设置分委员会,作为学术委员会的延伸机构,行使相应职 权。分委员会由 9  人组成,设主任 1 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兼任分委员会的主任或


 

委员。

第八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集体研究,可就专业建设、教 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学风建设等事项设立若干专 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每个委员会由 11 人组成,设主任 1 人、

副主任 2 人,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在学术委员 会的指导下制定各自章程、推选分委员会委员,章程和委员名单需经学术委员会批 准。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 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治学严谨、原则性 强,具有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校的学术动态,有 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三)身体健康,具有独立思考和协商议事能力,能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 工作;

专门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在各自章程中体现。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推荐产生。首先在个人自愿申报 基础上,经所在部门民主推荐,由上一届学术委员会依据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结合 专业、职称、职务、学位、年龄等结构比例,审议确定初步人选,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确定。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 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委员可以连任。委 员因故缺额时,由主任委员提名,院长办公会批准予以增补。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 定,院长办公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 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审: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包括

名师、团队、专业、课程等质量工程项目的推荐事项;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 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出国(境)培训、留学人员选拔等;

(三)学校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提 出咨询意见:

(一)学校科研、专业、课程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重大制度制定;

(二)学校专业设置、撤并,以及重大教学改革事项;

(三)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学、科研中有关学术事项的重大决策、重要制度以及学校其他学术 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问题;

(七)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

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 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 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各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在各院部职权范围内,参照学术委员会工作内容 履行工作职责,对相关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定或决策。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 三)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 独立地发表意见, 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 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会议纪律。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 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 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凡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该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 并附有详实说明材料,在会议前一周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和材料送达。除特殊情况外,应当 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会各位委员。

第二十二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 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票为 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 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根据议题或提案的内容,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根据 议题陈述、解释和说明相关事项。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 决权。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决议通过文件予以公布。对于涉及人员或成 果评价、推选之类的决定决议,须报党委会,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委托学术 委员会秘书处受理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运行经费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预算, 报学校审批;分委员会运行经费由相关部门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日照职业技 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日职院字[2004]59 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