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健全学校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学
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与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需要,聘请为学校 提供法律指导、处理法律事务的法律专家。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权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聘用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道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纪律意识;
(三)具有律师职业证或法学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心健康,有履行职责的意愿和精力。
第四条 党委(学院)办公室推荐法律顾问拟任人选,校内教职工符合聘用条件 的优先推荐。推荐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校发文聘任。
第五条 学校与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二年。聘期内,法律顾问违反聘任 合同规定的、学校应予解聘,在聘期内申请离任的、需报学校批准。聘期满因工作需 要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续聘。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学校重大事项、重要行政行为的风险评估,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协助审查学校的重大事项合同、项目和重要法律文书;
(四)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五)参与处理学校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 参与学校的谈判;
(六)参与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七)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八)协助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劳动报酬权利;
(二)办理学校有关法律事务时可调阅学校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学校有关会议。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工作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盈利活动;
( 四) 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制度规定以外的 利益;
(五)与承办的法律事项有关联或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履职工作档案,每年年末法律顾问应向学校提交履职 年度工作总结。学校对法律顾问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服务与管理 工作,具体工作为:
(一)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以及离任等相关工作;
(二)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需要,做好工作场所、经费及其他条件的保障;
(三)根据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法律顾问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 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
(五)协助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学校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支 持、主动配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