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财经行为,完善我校治理结构,防范理财风险,提高理财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及我校相关 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财务顾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是指学校根据需要,聘请为学校 提供理财指导、处理理财事物的财务专家。
第二条 学校就重大财经工作决策前要全面征求财务顾问的意见,财务顾问针对 学校的重大理财事项提出的建议意见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和有关部门支持并保 障财务顾问依法行使职责。
第三条 财务顾问的聘用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道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纪律意识;
(三)具有经济类、管理类等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四) 在会计、 审计等专业中介机构担任高级职位, 或具有丰富的财务工作 经验。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推荐财务顾问拟任人选,校内教职工符合聘用条件的优先推 荐。推荐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校发文聘任。
第五条 学校与财务顾问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二年。聘期内,财务顾问违反聘任 合同规定的、学校应予解聘,在聘期内申请离任的,需报学校批准。聘期满因工作需 要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续聘。
第六条 财务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校当好理财参谋;
(二)为学校重大财经管理活动和重要经济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指导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 制度;
(四)协助处理其他相关理财事务。
第七条 财务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劳动报酬权利;
(二)涉及学校有关理财事务时可调阅学校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学校有关会议。
第八条 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工作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以学校财务顾问身份从事商业盈利活动;
( 四) 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制度规定以外的 利益;
(五)与承办的理财事项有关联或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学校建立财务顾问履职工作档案,每年年末财务顾问应向学校提交履职 年度工作总结。学校对财务顾问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服务与管理工作,具 体工作为:
(一)财务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以及离任等相关工作;
(二)根据财务顾问的工作需要,做好工作场所、经费及其他条件的保障;
(三)根据财务顾问的专业特长,统筹安排财务顾问参与相关财务事务的处理, 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征询财务顾问的意见建议;
(五)协助财务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学校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支 持、主动配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