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品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05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2485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品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危化品购置、储存、领用、使用和处置等环节 的安全管理,保障教学科研活动顺利进行以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易制毒 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 2018 9 18  日修正版)、《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

安部令第 87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危险品化学品主要包括易爆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 燃液体和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以及易制毒 易制爆配剂危化品等(以下简称“危化品”)。其中易制毒危化品分为三类,第一类 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本办法主要指第二、三类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 制爆危化品本办法主要指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者辅料 的危险化学品。具体类别见公安部编制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2017 年版)。 第三条 凡涉及购买、保管、使用和处置危化品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违反本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员责任,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管理体系 学校危化品安全管理涉及课程教学、教师科研、后勤管理、卫生医疗等领域,涵

盖危化品购置、保管、使用和危废物处置等多个环节。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 院长任副组长的危化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科研与 规划发展处、学生工作处、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以及相关院部等部门负责人组 成,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主要宏观统筹全校危化品管理,提供相应条件和经费保障,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指导和检查危化品管理、危废物处置等情况等。

第五条 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1 . 保卫处负责全校危化品的整体监督管理、流程审批备案、应急预案以及主动与


 

公安、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机构的对接机制;教务处负责实训教学及技能大赛

使用危化品的审核;科研与规划发展处负责教师科研使用危化品的审核;总务处负责 后勤使用、卫生医疗及校内食堂等危化品的审核;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社团活 动等场所危化品的检查。

2 . 保卫处定期联合职能部门开展危化品购置、使用、存储、危废物处置等环节的 综合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于每学期末将危化品管理总体情况形成书 面报告报保卫处存档。

第六条 使用部门安全职责

1 . 使用部门成立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建立管理责任体系,制定本部门危化 品管理细则,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危化品课程教学、技能大赛训练、教师科研及后勤 服务等使用范围及类别,严格做好危化品申请、采购、领用、保管、使用和危废物处 置等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

2 .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制。使用部门 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人具体负责,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将各 环节责任落实到具体使用人,并将各环节管理责任人名单提交学校保卫处备案。加强 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 安全防范能力。

3 .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结合 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点进行重点预防,有计划有 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 . 使用单位应根据危化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5 . 制定危化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化品丢失、被盗等事故,及时 向危化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保卫处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明原因。

6 . 使用单位应在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协调指导下,接受公安、环保及安全监督等有 关机构的业务指导、督查整改等,对指出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整改,逾期不改的 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危化品采购

第七条 危化品采购必须遵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5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

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号)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危化品采购实行从严审批原则。课程教学使用危化品,开出实验实训项 目能采用替代品的采用替代品,非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需要不得采购;技能大赛 使用危化品,非赛项规程指定需要不得采购;教师科研使用危化品,非立项课题研究


 

需要不得采购。

第九条 对于确实需要采购的危化品,按照课程教学、技能大赛训练、教师科研 等类别,学期初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填写“危化品采购计划表”,由使用部门专人汇 总、部门负责人签字、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集中报保卫处审批,经研究学校分 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根据要求提交申购证明及办理购买证所需材料, 由保卫处协助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购置后立即向职能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备案,明确 危化品使用流向。

第十条 危化品建立入库专用账目,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入库前,必须由 使用部门两名及以上责任人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专人 管理员、实训室管理员、使用部门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分管人员分别在危化品出入库 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采购的易制毒易制爆危化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 相应手续,交相关责任人妥善保管,并填写危化品领用登记表,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若教师、学生或使用单位未经规定程序办理购买证明而私自采购,由 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员共同承担。

第四章 危化品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危化品储存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 消防要求,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必须安装远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定期进行检测。专 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 相应通风、防火灭火、防爆消爆、防水防潮、防腐防渗、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 要求。

第十四条 危化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按照有关安全规 定分类分项存放,堆垛、间距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量储存。根据危化品的种类、性 质,采取相应的安全设施,遇火易燃易爆的易制爆品不得在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 水的地点存放;化学性质相互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不同的易制爆品,不得在同一仓 库、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人负责危化品的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 入危化品仓库。严格遵守入出库管理制度,单独建账管理,明确管理责任,防止被 盗、丢失、误领、误用。使用人员在领取危化品时,需由管理员进库房领出,交由使 用人员,双方在危化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易制爆化学品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 订成册备查,并至少保存 2 年。危化品实行双人管理,做到“五双制”,即双把锁、 双人取、双人用、双本账、双人管,并按期核对账目。如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所在部门


 

和保卫处。

第十六条 危化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管理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 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 25 日前将盘点情况报至所在部门汇总。如 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由各实训室管理员协调各个 使用人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保卫处报案。每学期末对本部门本学期危 化品使用情况(种类、数量、流向及处置等)整理统计并填写登记表,及时存档 备案。

第十七条 对现有易制毒易制爆危化品,责任人要每周检查一次,使用单位及学 校危化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防止被盗等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在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危化品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做到“随 用随买”、“随买随用”,每次使用时,使用人都要将使用情况单独详细记录在使用 记录本上,对于少量的实验剩余试剂,须按规定分类分项存放。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了解所接触 危化品的性质、特点和安全防护方法,并对师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严禁将个人 生活用品存放在工作场所,严禁在工作场所饮水进食,严禁在工作场所从事妨碍安全 的活动。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设备、容器和工具必须固定使用,用毕妥善保管并及时 清洗消爆。

第二十条 检查中若发现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没有进行认真记录,学校将对责任 人及所在部门通报批评。

第五章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有关安全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安排专人管理。按规定张贴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识别标志,按照特性分类存放且 摆放整齐,标签要填写完整(特别是品名、入库时间和数量),收集、贮存的危险废 物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及时处理,不得大量囤积,贮存时间不得超过 1 年。

第二十二条 对于使用产生的有害废液、废固物和残液等,以及使用后多余的、 新产生的或失效的(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化品,应进行初步处理和分类回收, 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建立危废物台账,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贴 好标签后,交接到危险废物贮存间分类暂存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机构进行处理。各 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到的应采取 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危化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