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05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2601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学校与师生员工的联系,正确处理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合法 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 工作规定》、山东省《信访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访是指师生员工、校外人员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网络、走访等形式(以下简称“信访形式”),向学校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 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应当由学校有关单位按政策规定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信访形式向学校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 要求的本校师生员工或与学校、各单位以及师生员工有关联的校外人员或组织。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 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深入调查,实事求是,及时化 解初始矛盾,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五条 学校信访工作要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问题、意见建议、投诉请 求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条 学校信访机构设在党委(学院)办公室,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牵头负责学 校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学校有关单位提出:

(一)对学校发展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三)对学校各单位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投诉;

(四)对学校各单位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在学校范围内可以解决 的事项;

(五)应由学校各单位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如下渠道提出信访事项:

(一)向学校各单位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可通过信访形式向主管信访的单位负


 

责人提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可在各单位规定的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二)设立书记信箱、院长信箱,实行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如需与学校领导见 面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来电、来函或来访的形式向党委(学院)办公室预约。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以信访形式提出。需要采 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第三章 信访事项受理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单位上报的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 单位或学校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可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 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于匿名信访事项,要根据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职责归属,直接转有关 领导或单位参阅、酌情处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办理、领导批示、回复”等程序。

(一)登记。接到信访事项后,由党委(学院)办公室登记来件时间、信访来 源、信访事由、办结时间等内容,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信访事项办理单》,根据 信访事项涉及单位,提出拟办意见。

(二)办理。根据信访事项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及时、妥善处理,转办或交办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信访事项办理单》。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党委(学院)办公室 信访专职工作人员直接转有关单位办理;重要来信,由党委(学院)办公室主要负责 人签批后转有关单位办理。

(三)领导批示。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经办单位办理形成办理情况后,由经办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呈请学校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签批后,报党委(学院)办公 室。重要来信,由经办单位办理形成办理情况后,由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呈请 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签批后,报党委(学院)办公室。

(四)回复。办理完毕后,由经办人向信访人予以答复,并在《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信 访事项办理单》中填写答复情况。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说明情况 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请求党委(学院)办公室复查。党委(学院)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上一级主管单位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 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反馈信访事项和结果等情况,党委

(学院)办公室要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督办通知或者改进建议的单位应 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第五章 信访要求 第十九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不得将检举、揭发、投

诉材料及有关情况私自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投诉的人员和单位。

(二)要严格登记手续,认真审阅来信,不得丢失或私毁信件。处理来信结果要 及时,不得拖延。

(三)遇到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上访人员,应耐心劝导,做好规范其 信访行为、维护学校信访秩序的教育引导工作。对有可能出现的重大群体性上访苗 头,要及早建立处理应急工作预案,快速、妥善处理。

(四)对已处理完毕的信访事项,要及时立案存档,存档材料要齐全。

第二十条 对信访人的要求:

(一)任何个人和组织进行信访活动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信访条例》规 定,有序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信访人应当采用信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 当到有关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时,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 妨害校内安全,不得在学校办公场所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冲击会 场,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 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具进入接待场所等。

(四)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信访人如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受理意见有异议或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 议、请求仲裁、向法院起诉等途径提出,不得滞留在接待场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与责任人谈话、校内责令

检查、通报批评或建议组织处理等处分。

(一)对信访事项不认真研究处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因措施不力、处理不当或不能按规定时间及时处理答复而引起信访人多次 重复访、集体访、越级上访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苗头问题协调、疏导或调查处理不及时、不认真,造成不良影 响和后果的;

(五)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贻误处理时机的;

(六)对上级交办的案件、主要信访件,不能按时办结上报且不说明未报原因而 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在处理信访事项 过程中歧视、刁难、压制、泄密,对信访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信访中以权谋私、行为 不廉洁、处理不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组织处理直至建议 有关部门立案追究。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属学校在职职工且在信访过程中违反第二章第七条至第九 条、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学校参照《国家公务员法》和学校关于纪律处分的有 关规定,除劝阻批评和教育外,按照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幅度,给予信访人相应处分。属共产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有 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 乱正常办公秩序,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训诫、 制止或者按照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 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或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