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2-10-05    来源:学校文件     浏览次数:2582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教师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升师资队伍建设水平,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应于全院所有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职员工,外聘兼职 教师的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教师基本要求和师德修养

第三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 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 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四条 认真学习、研究、掌握和实践教育科学理论,了解当代大学生心理发展 的基本规律,并在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和不断总结提高。

第五条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从严执教,又要满腔热 情,关心爱护。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面提高学生的综 合素质。

第六条 衣着得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文字规范、准确、简练。

第七条 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任务。

第八条 刻苦钻研业务,精通专业知识,熟悉专业技术应用现状和发展动态,不 断提高自身实践能力。

第九条 积极参加教育科研和教研教改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 力;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前沿研究动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条 积极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认 真做好教研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学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课程标准,做好课程设计。课程开课前,要认真研读课程标准,做好课程整体设计、单元设计和第一堂课设计;精心选取教学内容,科学设计教学项目或任务,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认真备课,科学制定教学方案。

第十二条 规范编制教学档案。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教学实际需要,规 范、完整地填写教学档案中规定的教学进度表、学生成绩登记表、学生成绩分析及学 期教学工作总结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课前准备。教师在上课前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做好多媒体、 仪器、工具、耗材等有关教学设备及教学场所的准备工作;对于实验实训课,要先行 试做;提前做好教学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 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更加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知识传 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

第十五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 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注重学生创业精神和创 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六条 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课程标准、教材、教案及 学期授课计划。

第十七条 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 性。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职业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 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不得穿拖鞋、背心、短裤、吊带裙、超 短裙或其它不庄重的服饰进入课堂。应提前五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 教学场所。上课期间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禁教师在课堂上接打电话。

第十九条 教师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注意检查记录 学生出勤情况,并将平时考勤记录和学生课程最终成绩评定挂钩。

第二十条 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网上精品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和电教手段与设 备,积极采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声像合一、图文并茂,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 化、实物化,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一条 每次授课结束后,教师要及时总结、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作业与答疑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安排时间进行课外辅导答疑。停课后、考试前必须安排一定 学时的辅导答疑,但不得变相泄漏考试内容。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 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和课程特点布置作业,一般每学期至

少 5 次。教师应在下次上课前完成作业的批改,并做好学生作业成绩记录。

第二十四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应明确教学要求,纳入学期授课计划,不能 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五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等环节。指 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其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编写相应的指导书,并提前作好各项 准备,保障各环节的时间和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时,属于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可以 2 — 4 学时为一单元安排,按理论课程教学的作息时间执行;凡是整周安排的各项实训和实 习的作息时间要参照 8 小时工作制执行,并严格遵守实训车间(室)的各项规章 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校外进行实践教学时,参加的师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 间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师指导实验、实训、实习期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教师在校内指导实验、实训、实习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并要及时 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二)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的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 的基础上,在每个工作日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并确保学生人 身安全。

(三)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实训日记和报告,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四)应写出学生实训、实习教学总结报告,交所在专业教研室备查。

第二十九条 在课程设计、综合训练教学时,专业教研室主任应提前两周组织指 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并做好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题目类型、范 围及其深度广度要符合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大纲的要求,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为同一 题目的学生人数要适宜,避免学生互相抄袭。

指导教师在每个工作日与学生面对面的指导时间不应少于 3 小时。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要

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写出本次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的书面总结向专业 教研室主任汇报,留存在所在专业教研室档案库备查。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做好考试命题工作。考试命题的组织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标准,按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及考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统一命题;所有试题均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和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审批定稿后方可使 用;及时做好试题入库,加强题库建设。

第三十一条 做好监考工作。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监考人 员守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考场纪律》、《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考 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等相关规定,保障考场秩序,抓好考风,以考风正学风。

第三十二条 认真批阅试卷。课程考试结束后,各院(部)应及时组织教师,严 格按照《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及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阅卷;在阅 卷过程中要保证试卷的安全,不得丢失、损坏。

第三十三条 做好试卷存档工作。课程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阅卷教师需将 阅毕试卷按学号排列(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并附试卷装订封面、《考场记录 表》、《学生成绩登记表》及《试卷分析表》,各项齐全后,送交院(部)教学科, 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综合评定学习成绩。学生成绩以百分制、五级制记载,任课教师应 依据终结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成绩,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五条 按时提交学生成绩。考试结束 5 日内,教师应将学生成绩上传到学 院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成绩录入时,教师注意将学生“缺考”、“缓考”、“ 退 学”、“作弊”、“入伍”等信息填写清楚。

第三十六条 做好成绩备案工作。成绩提交后,教师应将学生成绩登记表、试卷 分析表等打印盖章后(一式三份)报学生所在院(部);学生成绩登记表须填写学生 过程性评价、终结性评价、总评成绩等。

第八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七条 指导学生顺利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是每一位任课教师特别是专业 课教师的重要职责,指导教师应由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 同时结合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指 导教师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各方面准备,按照学院的统一部署及要求及时编 写出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经各院部批准后在学生进入毕业环节前 1 个月 下达给学生。

第三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审定学生拟订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经常督促检 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对无故拖延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警告,并采取 有效的补救措施;应督促学生严格按要求撰写论文或设计说明书。

第四十条 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答辩前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作好答辩准备,同时对所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写出书面评语,提出评分初步意见。

第九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四十一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者 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不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 由任课教师填写《调课、停课申请单》,经院(部)教学科批准并落实好补课时间地 点后,报教务科研处核准,方可予以调课。调课时间两天以上的,须向院(部)教学 院长请假,然后再进行办理调课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者按教学事故 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正、客观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杜绝送人情分或无依据的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原《教师教学 工作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