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做到公开及时,内容准确,程序规范。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学院)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室、工会、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总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信息化办公室、图书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2.审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3.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委(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承办学校公开信息事宜;
2.协调校内各单位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的公开信息;
3.统一受理、协调处理和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 申请;
4.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负责组织建设和统一管理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6.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
7. 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定期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包括:
1.组织师生代表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3.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4.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要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和本人的工作目标和职责范围。各单位要设立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高等学校 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要求,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科与专业设置,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服务支撑等机构设置情况,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课程与教学计划,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 本校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公开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3. 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支预决算总表、收入预决算表、支出预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4.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教学质量报告;
5.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
6. 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7.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 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微信公众号、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信息公开网站”作为网上信息公开专栏,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技术管理与维护,各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分工部分的内容建设和更新维护。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将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在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公开信息前须按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 下列情况在 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可按照山东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 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各有关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总结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支持保障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